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重字第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会,男,1964年5月3日生,身份证号码:229005196405031218,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主任,住扶余市龙家花园小区5号楼四单元401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松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1月28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海波,男,1973年12月6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7312064610,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大专文化,系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审批科科长,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锦绣华城小区2号楼四单元501室。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4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文会、杨海波玩忽职守一案,由吉林省人民扶余市检察院向我院提起公诉。我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扶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判决二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宣判后,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2014)松刑终字第53号刑事裁定,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会、杨海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李文会在任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主任期间,把吉林省万阁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交给被告人杨海波,让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杨海波没有核对英伦东郡小区规划面积与批准建设面积是否一致,从而没有发现《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上规划面积超过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用地面积,占用划拨给扶余市公安局技术用房用地面积2524.22平方米。李文会按照这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附的《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定位放线,导致吉林省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占用土地2524.22平方米,致扶余市人民政府损失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135899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文会、杨海波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春雨、杨清源、张国迎、赵富彦、吕志伟、马中华证言,书证:英伦东郡小区与市公安局现状平面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工程平面位置图、建设用地批准书、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扶余县人民政府批复、扶余市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文会、杨海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如法院判处二被告免于刑事处罚,没有意见。
被告人李文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供认。
被告人杨海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李文会在任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主任期间,把吉林省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交给本单位审批科科长被告人杨海波,让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人杨海波没有核对英伦东郡小区规划面积与批准建设面积是否一致,便给该小区核发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告人李文会在既未进行测绘,也未进行实际核对的情况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附的《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给该小区指认了建设用地边界和定位放线,从而导致吉林省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占用土地2524.22平方米,造成扶余市人民政府损失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135899元。
案发后,吉林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扶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补缴土地出让金人民币113589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文会供述,在扶余市公安局技术用房征地的时候,因为土地局没有按照规划的要求边界划拨土地,我在放线以前没有和土地部门进行核实,就给扶余市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指认用地范围,给建筑物定位放线。同样定位放线以前没有和土地部门进行核实,就给万阁地产开发的英伦东郡小区指认用地范围,给建筑定位,导致英伦东郡小区多占用公安局技术用房项目划拨面积2524.22平方米。我单位在给万阁地产公司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核实用地面积,因为我们就以土地局给出具的宗地图为准,认为万阁地产用地范围与宗地是一致的。按照要求应该是审批科进行核实,当时我没有对审批科报给我的材料进行审查,原因就是按照原来的老习惯,以土地的宗地图为准,所以在收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就直接签字了。根据规定应该核实他的用地是否与规划相符,包括用地面积和用地位置。我在给万阁地产公司定位放线以后没有组织验线,因为当时单位事情比较多,疏忽了,如果按照规定做放线、验线,万阁地产不能超挂牌面积盖楼。规划处审批科职责是给建设单位发放两证一书,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选址意见书。审批科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候,应该具体审查用地范围和建设范围是否相符,可以通过核对开发商的小区规划和土地批准的用地适用范围图进行比对的方式进行审核。杨海波在给英伦东郡小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向我提出用地范围和建筑范围存在问题,也就是英伦东郡小区规划范围超过许可用地范围问题。在我把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给杨海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杨海波说“英伦东郡小区的设计方案政府已经同意了”,然后他就按照这个方案给办理了建筑规划许可证。
2、被告人杨海波供述,审批科现在没有正常审批权,因为审批公章已经被扶余市政府给收走了,要盖审批公章需要李文会主任和主管市长耿秀君共同同意才能够盖章。建设项目方案审查不通过审批科,而是走李文会主任先审查,然后由他报到政府批准,审批科只是按照政府的要求做相关批件。我在给万阁地产公司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没有审核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正常情况下应该进行审核。当时李文会主任把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给我,让我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对我说这个规划方案政府已经同意了,我就没有核对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建筑范围与批准的用地范围图是否一致,就让工作人员马中华给填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当时核对一下就应该能够发现英伦东郡小区多占用公安局技术用房项目划拨土地2524.22平方米,不至于让扶余市政府损失土地出让金1135899元。
3、证人陈朝光证言,2010年5月份,我局测绘大队的兰树军把《扶余市2010年2批次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交给我科,我科根据报告书的内容到现地(腰六号村和李家店村)进行了核实,确定该地块符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符合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证人赵春雨证言,2011年7月份,土地收储中心接到《扶余县2010年第2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和土地利用科给提供该批次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组织进行公告、进行挂牌、确定竞买人。当时竞买人只有吉林省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报名,并且符合竞买条件。挂牌以后,与万阁房地产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万阁公司到土地利用科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土地收储中心不用对该批次土地进行现场核实,主要依据土地利用科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
5、证人杨清源证言,规划处的工作是执行城市规划区内总体规划,违章建筑监察、建筑物初审、建筑规划放线。在征地时,规划部门给土地部门提供路网坐标,土地局在路网坐标范围内确定征地范围,建筑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后,持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到规划处,然后由规划处确定具体建筑红线、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建筑单位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筑设计,办理相关手续以后,由建设局建工科核发施工许可证,此时规划处根据建筑单位提供的设计方案到现地放线。规划处到现地放线前应该对照土地局的用地范围略图核实建设规划图。2013年12月份,扶余市土地局委托吉林省志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扶余市公安局技术用房和相邻的扶余县英伦东郡小区进行实地测绘,发现英伦东郡小区实际占地面积为26616.05平方米,小区的1、2、3号楼占用扶余市公安局土地2524.22平方米,1、2、3号楼南侧的道路占用扶余市公安局的土地1149.83平房米,3号楼东侧多建一个单元,占用土地使用证以外的农民土地47.68平方米。
6、证人张国迎证言,测绘科主要是定位放线、验线、验收。我单位给小区建设定位放线是按照建筑规划图,并且也应该与国土局的宗地图核对。定位放线依据的规划图必须有坐标,没有坐标我们没法核实具体位置、面积。扶余市公安局技术用房和万阁地产开发的英伦东郡小区的放线工作我不知道。
7、证人赵福彦证言,英伦东郡小区是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的,当时获得土地使用面积为22579.38平方米,该地块建设用地批准书是2012年7月份市国土局给发的,后面附有该地块的勘测定界图,即311—106号地块勘测定界图。按照建设用地批准书后附图写的边界进行规划的,当时扶余市公安局的业务技术用房已经建完了,在它的背面有一个围挡,规划处的李文会告诉我英伦东郡小区南边界就是公安局技术用房的北边界,西边到和兴街,北边到春华路南边线往北反16米,东边不超过耕地。施工范围是经规划处定位测量以后进行的。英伦东郡小区的边界是李文会给指的,当时只有他一个人到现场,给我们确定小区边界。吉林省志成测绘有限公司2013年11月份对英伦东郡小区用地情况实际测量,根据测量图显示,我们实际用地面积为25348.92平方米,多占用土地2769.54平方米,以前我不知道这个情况。2013年11月份,扶余市纪委找我公司以后,我公司按照每平方米450元的价格向土地局补交了2769.54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1,246,293元。
8、证人吕志伟证言,测绘科的职责就是楼房道路定位放线,验收等。万阁地产开发的英伦东郡小区我没有去定位放线,谁去的不知道。我单位审批科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许可证需要我科给具体测绘,审批科给英伦东郡小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规划许可证我没有进行现场测绘核实,李文会没有要求我进行现场测绘核实,杨海波也没有要求我进行现场测绘核实。
9、证人马中华证言,2012年6月份,我按照杨海波要求填写英伦东郡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他怎么说我就按照他的意思写,我就是帮忙。同样在2012年9月份,按照杨海波的要求给英伦东郡小区填写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记得在填写英伦东郡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附有用地范围图,就是土地局的(2011)311—106号地块勘测定界图,我按照这份图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画了示意图,标注了每个边线的长度和四邻。杨海波让我给填写英伦东郡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没有让我用所附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与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附的(2011)311—106号地块勘测定界图核对。李文会也没有要求我拿英伦东郡小区规划图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附的(2011)311—106号地块勘测定界图核对。
10、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证明,证实李文会在2011年4月份至2012年3月份任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副主任并主持工作,2012年3月份至2013年8月份,任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主任。杨海波在2010年12月30日至2014年3月3日任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审批科科长。
11、扶余县公安局技术用房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拟建工程平面位置图。
12、吉林省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筑的扶余县公安局住宅楼、综合楼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311—106号地块勘测定界图、建设用地批准书、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13、扶余县公安局关于修改规划批件的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表。
14、扶余县政府办公室“关于两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有关事宜的批复”、(2011)311—106号地块公开出让方案会审表。
15、扶余县人民政府“县城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审批表”。
16、扶余县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勘测定界图。
17、扶余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英伦东郡小区占用公安局划拨用地预收款的情况说明,记载2014年1月8日,万阁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占用公安局技术用房划拨土地2524.22平方米土地出让金预交1135899元与其他应交款517401元一同划入扶余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账户,并已缴入市财政局土地局土地出让金专户。
18、被告李文会单位的现实表现证明一份,证明李文会工作积极认真,吃苦耐劳。
综上证据,二被告人的供述与相关的证人证言,扶余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和(2011)311—106号地块勘测定界图,以及扶余市城市规划管理处英伦东郡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均证明英伦东郡小区建设用地面积为22579.38平方米。英伦东郡小区和扶余市公安局技术业务用房现状平面图证实,英伦东郡小区实际用地面积超出规划设计面积2524.22平方米。扶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英伦东郡小区占用公安局划拨用地预收款的情况说明”证实,吉林省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英伦东郡小区过程中,违法用地2524.22平方米,造成市政府土地出让金损失1135899元。被告人李文会对其在给吉林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指认英伦东郡小区用地范围和给建筑物定位放线时,没有对建设用地规划图与实际用地进行核对,身为主管领导在本单位审批核发英伦东郡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被告人杨海波对于其在审批核发英伦东郡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没有进行认真核对致使吉林省万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建设英伦东郡小区过程中,违法用地2524.22平方米,造成市政府土地出让金损失1135899元的事实及案发后万阁房地产公司将1135899元补缴的事实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会、杨海波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审批和执行建筑规划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于案发后能够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且吉林万阁房地产公司已将多占用的土地出让金全部补交,挽回了经济损失。因而对二被告人的行为,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会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杨海波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英华
审 判 员 于洪涛
人民陪审员 梅长君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邢淑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