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81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现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4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2月25日由扶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1日以扶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经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由王某某赶毛驴车,在扶余市新站乡六家子村秦忠会家地里盗得一毛驴车带秧花生,案发前赃物被失主找回。
2012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霞在扶余市新站乡七家子村吕威家花生地盗得一毛驴车带秧花生。
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霞在扶余市新站乡七家子村徐庆才家花生地盗得一毛驴车带秧花生。
为证实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如下证据:
(一)书证:扣押返还笔录、扶余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证人王某某等证言
(三)被害人徐某某等陈述
(四)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合法财物,其行为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供认。
五、查明事实和理由: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已判),由王某某赶毛驴车,在扶余市新站乡六家子村秦忠会家地里盗得一毛驴车带秧花生,案发前赃物被失主找回。
2012年9月某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霞在扶余市新站乡七家子村吕威家花生地盗得一毛驴车带秧花生。
2012年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某某、王某霞在扶余市新站乡七家子村徐庆才家花生地盗得一毛驴车带秧花生。
案发后盗窃所得赃物由公安机关处理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王某某是我小叔子,王某霞是王某某的姐姐。我一共偷了三次花生,有秦某某家的、李某某家的、张某某女婿家的。2012年9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第一次晚上王某某和我说出去偷花生卖钱,因为没钱花,我俩赶着驴车就去了,在秦某某家花生地偷了20多铺子,我俩都往车上抱了,回来就卸到院子里了;第二次也是晚上,有我,王某某、王某霞我们三个赶驴车偷的是李大伟家,也叫吕某某家的花生,也是20多铺子装一车就回来了,我们三个都往车上抱了。第三次也就是过了不了几天,也就是过不了几天,也是晚上,王某某叫我和王某霞还有林百合一起赶驴车偷的张某某女婿家的花生,也是偷了一驴车,挺多铺子,王某霞在车上踩了,大约偷了半截地,我们都抱了,回来卸院子里了。头两次偷第二天看青的王晓奎来找了,说秦忠会和李大伟家的花生丢了,我才知道是偷他两家花生了,第三次是王某某走时说:走,今晚偷张永才家花生去,后来听屯子人说偷的就是张永才女婿家花生。
2、被害人徐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家花生地被盗了,丢了200多铺花生。2012年9月27日上午10点左右,我媳妇张金花去看地的时候发现的,我的地是包我老丈人张永才的,他的地在七家子村北侧大约2公里左右。丢的花生价值有4000元左右,七家村有一家人比较可疑,地里有一排清晰毛驴车轮胎印记到他家就没有了,他家不种地,现在院子里有花生。
3、被害人吕某某陈述:我叫吕某某,别人都叫我吕大伟。我家丢过花生,今年阴历九月二十六晚上,花生地在我们村七家子屯南侧的坟地南,丢了大约二、三十铺子,摘完果能有八、九十斤,能值300多元。是王某某偷的,他小名叫老虎。公安机关抓他那天,他看见我了说我不对劲,偷你家那点东西就报案了,因此就是他偷的。
4、被害人秦某某陈述:我家花生被盗过,一共被盗了20多铺代秧的花生,摘成果大约有50多斤,按当时价格能值200多元。花生地在我们六家屯七家子南侧坟圈子旁边。是我们村王某某偷的,我找到王某某后,他将花生给我送回来了。
5、证人王某某证言:我一共盗窃了六车花生,老秦家那车花生是我跟我二嫂张某某(王兰)一块偷的,李大伟家的那车花生是我跟我大姐王某霞、二嫂张某某一块偷的,张永才女婿家的地里面四车花生中第一天晚上两车花生是我自己偷的,第二天晚上偷的两车花生是我跟我大姐王某霞、二嫂张某某一块偷的。
6、证人王某某证言:新站乡六家村护青员。2012年秦忠会家花生被盗的事我知道,当时是我顺着车轮印码到王某某家的,后来王某某把偷秦忠会家的花生给送回去了,赔礼道歉了。王某某说是和他嫂子一起偷的,她是后嫁到我们村的,有点虎,好喝酒。
7、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户口叫王淑芬,大家都叫我王某霞,我没参与盗窃花生,2012年9月份的时候,在四天之内,帮助王某某卸了四次花生,每次都是一毛驴车花生,每次都是王某某张某某赶毛驴车回到六家村家中,我帮助卸的花生,这些花生当中,其中有王某某偷的张永才姑爷家的花生,还有谁家的我就不知道了。当时王某某骂我,啥也指不上你,所以我才帮着卸的花生。王某某是我老弟,王洪海是我二弟,王洪海和张某某是夫妻。我帮他们卸花生时候知道这些花生是偷的。我知道王某某和张某某一共偷了四次花生,林百合还参与了一次。
8、证人林某某证言:2012年9月份一天,我和我对象王某霞回他娘家六家子村七家子屯王某某家,在他家喝的酒,吃完饭,王某某叫我帮忙去正花生,王某霞也叫我去,于是我就和王兰、王某霞、王某某就去六家子村的花生地偷的花生,当时王某某腿瘸,赶着他家的毛驴车,我就和王某霞、王兰把花生铺子抱上车,一共装了30多铺子花生,我们就把花生运到王某某家了,我进屋喝水了,王兰、王某霞、王某某卸的花生。卸完花生不大一会,看青的王晓奎就来了,说我们偷别人家花生了,能有两三家,我听王晓奎说丢的花生有刘家村的秦忠会家花生。王某某就把偷的花生又运回被偷的花生地里了。
9扣押笔录:在王某某家院内扣押王某某等盗窃花生一四轮车。
10返还笔录:将将王某某盗窃花生果586斤返还给徐庆才。吕威签字:对返还给徐庆才花生果586斤没有异议。
11检斤情况说明:组织被害人将王某某盗窃花生果摘下,共计8丝袋,经过检斤五百八十六斤。
12扶余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586斤花生果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344元。
13办案说明:王某某盗窃秦忠会花生已经无法检斤评估作价。吕威与徐庆才家花生无法分离。李大伟与吕威系同一个人,王某霞、张某某在逃(2012年),盗窃工具驴车扣押在新站乡派出所。
14、(2013)扶刑初字第38号: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15、扶公刑决字[2012]第7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张某某行政拘留15日。
16、抓捕经过:2015年12月14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将张某某在家中抓获。
17、公安机关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张某某,女,1963年9月20日生,身份证号码:222303196309206847,汉族,文盲,住扶余市新站乡柳家村。
此外还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书证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能够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盗窃公民合法财物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伙同他人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构成盗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先期羁押刑期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4日至2016年5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英华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
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