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18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洪明,住吉林省扶余市。曾因盗窃,于2007年2月16日被辽源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 年12月5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于2010年4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9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洪明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洪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8日至1月21间,被告人李洪明先后三次窜至松原市宁江区万丰国际小区,使用钳子撬开10号楼2单元602 室刘某甲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 300元、先科牌VCD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索尼牌银白色数码照相机一部、铁路用照明手电筒一个(价值人民币1 500元)、纳迪亚牌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1 000元)、男士保暖内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00元)、白金项链一条、珍珠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两个、绿色手电钻一个、金尖钢笔一枝、手机二部、电磁炉一个价值人民币1 000元)、钱包一个、勺子和筷子(价值人民币50元)等物品。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索尼牌银白色数码照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被盗手电钻价值人民币60元。
2013年7、8月份间,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宁江区宁江湾小区7号楼1单元302室(尚未交工),盗走墙体内4捆塑铜线。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塑铜线价值人民币740元。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规划局家属楼,使用钳子撬开1号楼2单元802室潘伟强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 100元。
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县金鼎花园小区,使用钳子撬开2单元801室郑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 800元、中兴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副、黄金金斧子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天王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 000元)、纪念币两套。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县旭升地产小区,使用钳子撬开1号楼3单元1001室许杰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 000元、港币500元、金砖一块(价值人民币16 000元)、金项链两条(价值人民币13 499元)、彩金镯子一个(价值人民币2 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 000元)、黄金镶宝石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2 500元)、手表三块(价值人民币7 000元)、千足金戒指一枚。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千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61元。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宁江区望湖小区,使用钳子撬开Al号楼3单元402室王某甲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玉雕水胆一对(价值人民币2 000元)、玉佩项链四套(价值人民币2 000元)、和田玉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4 800 元)、玉戒指一个、集邮册一本(价值人民币20 000元)、玉狮子一对、玛瑙项链一条、玛瑙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00元)、手机二部(价值人民币1 750元)。
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规划局家属楼,使用钳子撬开A座1301室谷敬微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 000元、白金戒指二枚(价值人民币1 000元、玉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 000元)、玉佛一个(价值人民币2 800元)、银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500元)、五根银条(价值人民币3 000元)及其他纪念品首饰。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宁江区乐家小区,使用钳子撬开4号楼5单元1003室刁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移动硬盘一个、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玉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l 000元)。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 674元,被盗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104元,被盗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4年3月5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柏林四季小区,使用钳子撬开2号楼4单元501室王某乙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白沙牌香烟一盒。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白沙牌香烟价值人民币8元。
2014年3月5日,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柏林四季小区,使用钳子撬开2号楼4单元502室陈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5元、银手镯一个、银项链一条、松下牌数码相机一部、云牌香烟一盒。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银手镯价值人民币586元,被盗银项链价值人民币43元,被盗松下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云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
2014年3月5目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县旭升地产小区,使用钳子撬开1号楼3单元501室邹某某家房门,欲进入室内行窃时被邹某某发现,邹某某将被告人李洪明制服并报警。之后,被告人李洪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洪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洪明辩解:在王某甲家没有盗得集邮册,在许杰盗得手表一块,不是三块,没有黄金镶宝石戒指。共盗得一部中兴手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8日至1月21间,被告人李洪明先后三次窜至松原市宁江区万丰国际小区,使用钳子撬开10号楼2单元602 室刘某甲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 300元、先科牌VCD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索尼牌银白色数码照相机一部、铁路用照明手电筒一个(价值人民币1 500元)、纳迪亚牌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1 000元)、男士保暖内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00元)、白金项链一条、珍珠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两个、绿色手电钻一个、金尖钢笔一枝、电磁炉一个价值人民币1 000元)、钱包一个、勺子和筷子(价值人民币50元)等物品。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索尼牌银白色数码照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被盗手电钻价值人民币60元。
2013年7、8月份间,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宁江区宁江湾小区7号楼1单元302室(尚未交工),盗走墙体内4捆塑铜线。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塑铜线价值人民币740元。
2013年8月12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规划局家属楼,使用钳子撬开1号楼2单元802室潘伟强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1 100元。
2013年10月2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县金鼎花园小区,使用钳子撬开2单元801室郑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 800元、中兴牌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一副、黄金金斧子一个、黄金转运珠一个、天王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1 000元)、纪念币两套。
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县旭升地产小区,使用钳子撬开1号楼3单元1001室许杰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0 000元、港币500元、金砖一块(价值人民币16 000元)、金项链两条(价值人民币13 499元)、彩金镯子一个(价值人民币2 000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1 000元)、手表一块、千足金戒指一枚。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千足金戒指价值人民币561元。
2013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宁江区望湖小区,使用钳子撬开Al号楼3单元402室王某甲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玉雕水胆一对(价值人民币2 000元)、玉佩项链四套(价值人民币2 000元)、和田玉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4 800 元)、玉戒指一个、玉狮子一对、玛瑙项链一条、玛瑙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00元)。
2014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规划局家属楼,使用钳子撬开A座1301室谷敬微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 000元、白金戒指二枚(价值人民币1 000元、玉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 000元)、玉佛一个(价值人民币2 800元)、银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500元)、五根银条(价值人民币3 000元)及其他纪念品首饰。
2014年2月20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松原市宁江区乐家小区,使用钳子撬开4号楼5单元1003室刁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移动硬盘一个、索尼牌数码相机一部、玉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l 000元)。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 674元,被盗移动硬盘价值人民币104元,被盗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4年3月5日,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柏林四季小区,使用钳子撬开2号楼4单元501室王某乙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白沙牌香烟一盒。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白沙牌香烟价值人民币8元。
2014年3月5日,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柏林四季小区,使用钳子撬开2号楼4单元502室陈某某家房门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1.5元、银手镯一个、银项链一条、松下牌数码相机一部、云牌香烟一盒。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银手镯价值人民币586元,被盗银项链价值人民币43元,被盗松下牌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云牌香烟价值人民币10元。
2014年3月5目14时30分许,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前郭县旭升地产小区,使用钳子撬开1号楼3单元501室邹某某家房门,欲进入室内行窃时被邹某某发现,邹某某将被告人李洪明制服并报警。之后,被告人李洪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综上,被告人李洪明盗窃作案十一起,盗窃现金人民币17 601.5元、港币500元,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66 7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洪明供诉:2014年3月5日下午3点左左在旭升地产高层5楼一家,我去上那盗窃去了,没有盗窃成功,因为我正撬门,不知道屋里有人,让人发现了,给我抓住了。
第一起盗窃是13年春节左右,在江北宁江湾小区3楼,我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这家屋里什么都没有,还没装修呢,我盗窃了墙里的电线,我烧了线,把里面的铜卖了100多元钱。
2013年春4、5月份一天下午2点左右,我到了望湖小区的一家,好像是八楼,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这家人屋里挺大的,好像是三室一厅,在大厅的茶几底下抽屉里我找到5100元港币,240元左右人民币,两块手表,在大厅里还有一个平板电脑也让我偷走了,一块女土手表和平板电脑让我给我对象潘思文了,男士手表让我落在我老叔李某甲家了,钱让我花了,港币让我兑换成3100元人民币花了。
第二起可能是在前郭县金鼎花园小区,时间是2013年10月份左右,好像是6、7楼,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当是在卧室的墙壁柜里发现了7、8百元的零钱,是一元到二十元之间的零钱,在卧室柜里一个兜里,当时用一个小塑料袋放着一条黄金项链,一个损坏的黄金戒指,戒指折了,还有一对耳环也是损坏了,这些东西让我偷了,戒指和耳环让我卖到新站一个收二手黄金的人了,卖了1 300至1700元左右,黄金项链卖到三井子金店,卖了1 20O多元,钱让我花了。没有盗窃手机、黄金斧子、黄金转运珠、手表、纪念币两套。
在旭升地产那个小区1号楼3单元10楼,时间是2013年10月份,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在卧室墙壁柜的抽屉里,盗窃了1万3千左右现金,一个金戒指,一套镶着红色玻璃的饰品,一个黄金项链,一个黄金转运珠,戒指让我给潘思文了,小的转运珠和项链让我卖了,卖了4 000多,卖到江北步行街一个金店 ,钱让我花了。还有金条一块,重50克。还有一些工艺品,有项链、手链,肯定没有金的和银的,因为这东西都掉色。
在14年正月十五左右,还有一家具体是什么小区我不知道,那里有一个小广场,广场上是一个飞马,坐二路在三中下车,往东走是一个步行街,在9到10楼的一家,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那家人没装修呢,我盗窃了一个笔记本电脑,220元现金,16000元韩币,韩币和笔记本让我给潘思文了,100元让我花了。
时间大概是13年冬天,刚立冬吧,我在泥窑大市场后边,一个新建完楼里,大概是高层的七楼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入室盗窃了200 元钱,还有一条小的银项链,没人回收,让我扔了。
时间大概是14年过完年,在望湖小区的一家,也是用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入室盗窃现金1 000元,钱在卧室衣柜里了,还有一个数码相机,还有带头像的银块5个,一个钯金细项链,还有一些手工艺品,手工艺品让我扔了,数码相机在潘思文那,银块让我放在我姥家了。白金戒指肯定没有,玉佛好像有,值钱的东西我都能记得,不值钱的我就记不清了。
13年夏天的一天,在望湖小区后面的一个楼内,3、4楼左右,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入室盗窃-条工艺品的铜项链,因为项链掉色,带一个小佛的坠子,项链让我扔了。还有几件玉的东西,一个像小狮子的东西,一个黑色的东西,其它东西我忘了。是用手绢包着,在北边卧室地下了。没有盗窃手机、集邮册。
今天2014年3月5日上午,在柏林四季小区一个5楼,一共5楼就两家,都让我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入室盗窃了,我先去的右边的一家,在他家我偷盗了一盒白沙烟,在五楼左边这家,我偷了一个数码相机(粉色),一个银手镯,一条项链,还有一盒云烟,一块五毛钱,这些东西都在你们这呢。
2014年2月20多号,在泥窑一个四搂,我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进屋一看里面是一个个床,啥也没有,我没偷到东西就走了。
13年冬天,在江北万丰国际小区,好像是五楼,也是用尖嘴钳子夹锁芯的方式开门,我盗窃了三次,第一次盗窃现金400元左右,一件黑色男士衣服,第二次盗窃进100元硬币,还有装修用的小手钻,第三次盗窃一个电磁炉,几双筷子。钱让我花子,手钻让我给我老叔李某甲了。应该就是这些吧,再没有了。没有盗窃数码相机、手电筒、羽绒服、戒指、项链。
给潘思文的数码相机是不是在银条这家偷的我忘了。我偷过一部手机,是电信的电话,给金立师了。我之前使过一部联想手机,也是偷的。
2、被害人邹某某陈述:我家在前郭县旭升地产世纪经典小区1号楼501。2014年3月5日下午2点多有小偷撬我家门盗窃,被我抓住报警了,他没有偷到东西。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我家在柏林四季小区2号楼4单元502室,2014年3月5日12点多回来发现家里被盗了,门把手被破坏了,被盗一台松下牌数码相机,10年买的,花1 100多元;一个银手镯,买时花240元;一个银项链带吊坠,价值100多元。
4、被害人郑某某陈述:我家在金鼎花园小区2单元801室,2013年10月2日完8点多我家邻居发现我家防盗门被撬了,告诉我的,门把手没了,被盗现金人民币2 800元,中兴牌手机一部2012年11月买时花900元,黄金项链一条重14、15克左右、黄金戒指一枚重5克左右,黄金耳环一副重5克左右,黄金金斧子一个重2克左右,黄金转运珠一个重2克左右,天王牌手表一块2011买时1 000元,纪念币两套。
5、被害人刁某某陈述:我家在松原市宁江区乐家小区4号楼5单元1003室,2014年2月20日16时40分回到家,发现门被撬了,被告人李洪明窜至内,被盗走现金人民币500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部价值7 000元,移动硬盘一个价值400元,黑色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价值3 000元,玉吊坠一个(价值人民币l 000元)。
6、被害人于某某陈述:我和刁某某是夫妻关系,被盗相机是索尼的,买时花了大约2 000元。
7、被告人许杰陈述:我家在前郭县旭升地产小区1号楼3单元1001室,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撬锁入室盗窃了。被盗走现金人民币10 000元、港币4、5百元,金砖一块价值人民币16 000元,金项链两条,粗的金项链带坠被盗时价值13 000元,另一条金项链不带坠,折了,价值人民币3 000元),彩金镯子一个买时花2 000多元,被盗时价值人民币3 500元,千足金金戒指一枚被盗时价值1 000元,还有一枚千足金戒指上边用线缠了,被盗时价值1 600元,黄金镶宝石戒指一个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 500元,手表三块(价值人民币7 000元)。还有一些饰品,有项链、耳环什么的,上面镶嵌的宝石都不是真的,我也没记住都是什么,反正不值钱。
8、被害人刘某甲陈述:我家住松原市宁江区万丰国际小区10号楼2单元602 室,2013年1月8日至1月21间我没在家。21号回来后家房门锁被弄坏了,被盗走现金人民币2 300元、先科牌VCD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索尼牌银白色数码照相机一部(价值3 000元)、铁路用照明手电筒一个(价值人民币1 500元)、纳迪亚牌羽绒服一件(价值人民币1 000元)、男士保暖内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00元)、白金项链一条、珍珠项链一条、白金戒指两个、金尖钢笔一枝、手机二部、钱包一个这些东西具体多少钱我不知道,电磁炉一个(价值人民币1 000元)、勺子和筷子(价值人民币50元)、绿色手电钻一个(价值200元)。
9、被害人王某甲陈述:我家在松原市宁江区望湖小区Al号楼3单元402室。2013年11月9日晚上6点左右,我回家发现门锁被撬,被盗走玉雕水胆一对(价值人民币2 000多元,一个雕的图案是蝙蝠,另一个是龙凤)、玉佩项链四套(价值人民币2 000多元)、和田玉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4 800 元)、玉戒指一个、集邮册一本(价值人民币20 000元)、玉狮子一对(不知道多少钱)、玛瑙项链一条、玛瑙耳环一对(价值人民币100元)、手机二部(价值人民币1 750元)。
10、被害人古某某陈述:我家在松原市规划局家属楼A座1301室住。2014年2月11日下午四点多被盗,被盗走现金人民币2 000元、白金戒指二枚(价值人民币1 000元)、玉手链一条(价值人民币3 000元)、玉佛一个(价值人民币2 800元)、银手镯一个(价值人民币500元)、五根银条(价值人民币3 000元)及其他纪念品首饰。
1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我家在前郭柏林四季小区2号楼4单元501室。2014年3月中旬门锁被撬了,我没有发现被盗什么东西,我对门和我家一天被盗的。
12、证人潘某甲证言:我与李洪明是朋友关系,他一直管我叫潘斯文,2013年5月25日李洪明送给我一台苹果2型平板电脑,后来让我买了1 100元。隔了3、4个月他送我一条项链,是不是黄金的我不知道。2013年冬天送给我一块手表,快过年了送给我一个女士戒指。十天前送给我一个索尼数码相机,第二天又送给我一个笔记本电脑。
13、证人侯某某证言:我在三井子镇开的候记首饰加工。2013年冬天李洪明拿一个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来卖,我收了那个戒指是730元,项链没收。2014年正月李洪明卖给我一条黄金项链,重13克,形状象鱼鳞一片一片的,价值三千零几十元,当时没发票押他200元。2013年末收戒指之后,他拿一条项链,重三、四十克,是铜的我没收。2014年1月中旬,他拿一个手镯和一条项链是白金,我怀疑是假的没收。
14、证人胡某某证言:2014年年前年后的一天李洪明卖给我一个白金戒指和黄金戒指(或金项链),白金戒指我没收,以600多元收的黄金戒指(或金项链),重三克多点。第二次是两三个月后一天,他来卖金首饰,我没收。
15、证人李某甲证言:2013年底李洪明送给我一个电钻。
16、证人徐某某证言:李洪明给我拿过五个毛主席纪念章,是银白色的,我提供给公安机关。
17、证人金某某证言:2013年11月李洪明向我借钱,押我这一个金条,重50克,我媳妇卖了10 000元。2014年10月他给了我一部三星19108型手机。
18、证人方某某证言:我和金某某是夫妻关系,2014年过年前后我把李洪明顶账的金条买了10 500元。卖给前郭县商贸小区的一家首饰加工。
19、证人李某乙证言:我是前郭县金玉首饰加工的老板。2014年过年前后你们带来的一个女的卖给我一个金块,重50克,给她10 500元。
20、证人潘某乙证言:我弟弟潘伟强家在松原市规划局家属楼1号楼2单元802室。我给他看家,2013年8月12日,门被撬开,被盗走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没有被盗港币和手表。
21、证人赵某某证言:2014年3月5日下午我和邹红英一起抓小偷了。
22、证人刘某乙证言:我是宁江湾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7号楼1单元302室是我的小区,2013年7、8月份间,房主王庆龙找到我们物业,说墙体的线都没有,我们又重新给他家出的线,线总价值900元,人工费200元。
23、前郭县公安局现场勘查卷宗(徐杰被盗)。
24、扣押返还清单及照片:从李洪明处扣押索尼数码相机一个、银手镯一个、云烟一盒、现金1.5元、银项链带吊坠一条(上述物品返还陈某某)、白沙烟一盒(返还王某乙)、尖嘴钳子一把;从潘某甲处扣押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台(上述物品返还于某某)、女士手表一个、金戒指一个(返还许杰)、项链一条(疑似黄金)、现金1 100元(返还潘某乙);从李某甲处扣押绿色电钻一个,返还刘某甲;从金某某处扣押手机一部、现金10 500元(返还许杰);从徐某某处扣押毛主席纪念银条五块,返还古某某。
25、被告人李洪明指认现场照片。
26、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4)064号价格鉴证结论书:万群牌手电钻的鉴证价格为60元;Panasonic数码相机的鉴证价格为200元;红云牌雲烟的鉴证价格为10元;白沙牌香烟的鉴证价格为8元;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的鉴证价格为3 674元;苹果牌平板电脑的鉴证价格为1 100元;西部数据移动硬盘的鉴证价格为104元;2捆2.5平方米塑铜线的鉴证价格为280元;2捆4平方米塑铜线的鉴证价格为460元;索尼数码相机的鉴证价格为300元。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4)070号价格鉴证结论书:银手镯的估价额为586元;带吊坠银项链的估价额为43元;千足金戒指的估价额为561元。
27、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
案发时间2013年1月勺子、电磁炉、VCD、手电筒、羽绒服、保暖内衣、白金项链、珍珠项链、白金戒指两枚、钢笔、手机两部、钱包。
案发时间2013年10月2日中兴手机、黄金项链、金戒指、黄金耳环、黄金斧子吊坠、黄金转运珠、天王女款手表。
案发时间2014年2月玉吊坠、白金戒指、玉手链、玉佛、银手镯、其它纪念首饰。
案发时间2013年10月金砖、金项链、金项链;彩金镯子、千足金戒指、黄金镶宝石戒指、手表三块。
案发时间2013年11月玉雕水胆一对、玉佩项链四套、和田玉耳环一对、玉戒指一个、集邮册一本、玉狮子一对、玛瑙项链一条、玛瑙耳环一对、手机二部。
上述实物已灭失,委托方无法提供涉案物品的规格型号及部分物品购置时间,故无法进行价值鉴证。
五枚毛泽东纪念品委托方无法提供其材质;一条18K金项链委托方无法提供购置时间及案发时间,故无法进行价值鉴证。
28、办案说明:女士手表一块,经询问潘某乙,该人称不是其被盗物品。未查明18K金项链的失主。李洪明给金某某的手机,未找到失主。
29、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08年12月5日(2008)龙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李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 000元。释放证明2010年4月9日刑满释放。
30 、破案经过:抓获。
31、被告人户籍信息:李洪明系成年人。
综上证据, 被告人李洪明辩解在王某甲没有盗得集邮册;在许杰家盗得手表一块,不是三块,并且没有黄金镶宝石戒指;在十一起盗窃犯罪中共盗得一部中兴手机。公诉机关对此提供的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无其它证据佐证,因证据不足,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洪明在被害人王某甲处盗得集邮册一本、手机两部,在被害人许杰处盗得黄金镶宝石戒指一枚,在被害人刘某甲处盗得手机两部不予认定。在被害人许杰处盗得手表应认定为一块。
本院认为,被告李洪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私有财物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部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洪明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洪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洪明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李洪明对非法窃取各被害人的财产予以退赔。
三、随案移送无主赃物手表一块、项链一条、手机一部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洪明的刑期自2014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 中
审判员 初宏伟
审判员 刘红霞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丹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