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15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3月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7月14日向我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我院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J9M401号夏利轿车从扶余市蔡家沟镇行驶至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李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毫克。
公诉机关为证明其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供述及辩解笔录、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及公安机关到案经过的办案说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处拘役和罚金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吉J9M401号夏利轿车从扶余市蔡家沟镇行驶至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李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毫克。
上述事实有1、李某某供述:2014年2月28日20时左右,在蔡家沟镇朋友潘晓波家喝完酒,驾驶吉J9M401号夏利轿车从扶余市蔡家沟镇到扶余市三岔河镇小九号村。之后被公安机关查获。2、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测报告:李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2毫克。3、公安机关到案说明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对犯罪事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英华
二0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邢淑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