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扶刑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住扶余市。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扶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15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学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在长春市某保健品商店购买“虫草增粗专家”、“海马18鞭”等十几种性保健品,共计200多小盒,销售给他人。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销售的性保健品种非法添加化学成分西地那非。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供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性保健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求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 2013年9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未经相关部门许可,在长春市某保健品商店购买“虫草增粗专家”、“海马18鞭”等十几种性保健品,共计200多小盒,销售给他人。经吉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其销售的性保健品种非法添加化学成分西地那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13年9月份,我在长春肿瘤医院住院期间,看见广场上有卖保健药的,他们告诉我在那进的,我就进了些,我出院回家发报纸的时候就顺便卖给一些中年人,这些药进价8元钱一盒,我卖10元钱一盒,我一共进了200多盒,公安抓住时还剩44盒。因为家庭困难才卖的这个,不知道这东西有毒。
2、药品化验单,证明被告人所卖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有毒成分。
3、收缴药品照片。
4、吉林省肿瘤医院诊断书:证明刘某某身患甲状腺癌。
5、扶余市医院诊断书三份:证明刘某某丈夫周建华患癫痫病及结核病;刘某某患结核病。
6、低保证、社区证明:证明刘某某、周建华夫妇均患重病,家庭经济困难。
除以上证据外,还有户籍证明、取保候审决定书、抓捕经过等在卷为凭。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销售有毒保健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没有销售资质,没有从正规合法渠道进货,销售含有有毒成分的保健药品,其行为构成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予以支持。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同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规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英华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寒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