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扶刑初字第00105号
(2014)扶刑初字第10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甲,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扶余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扶余市。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月3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甲、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洪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甲、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甲以被害人王某甲欠自己钱为由,让孙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把王某甲从蔡家沟镇拉到三岔河镇,在三岔河镇宜家宾馆和盖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盖某某对王某甲进行看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3月16日中午。
2013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邢某甲以王某甲欠钱为由,将王某甲用车拉到长春市,3月20日由长春市回到扶余市,当日20时许,在三岔河镇广和宾馆,向王某甲要钱,不让王某甲回家,期间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盖某某将王某甲殴打。后王某甲趁机逃脱。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邢某甲、张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邢某乙、王某乙、孟某某证言、保证书、证明、抓捕经过、户口常表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张某某以禁闭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邢某甲、张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邢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邢某甲以被害人王某甲欠其钱为由,让孙某某(另案处理)开车把王某甲从蔡家沟镇拉到三岔河镇,在三岔河镇宜家宾馆和盖某某(另案处理)家中,由被告人张某某与孙某某、盖某某对王某甲进行看守,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至3月16日中午。
2013年3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邢某甲以王某甲欠其钱为由,将王某甲用车拉到长春市,3月20日由长春市回到扶余市,当日20时许,在三岔河镇广和宾馆,向王某甲要钱,不让王某甲回家,将王某甲殴打。后王某甲趁机逃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邢某甲供述,证实2013年3月份一天晚上10点钟,因王某甲欠我钱没还,我让邢某乙领着我司机孙某某去蔡家沟麻将馆,把王某甲拉三岔河宜家旅店,后又去小盖家,我说贷款到期了让王某甲给我掂量钱,王某甲说整不着,王某甲说要回家,我说都半夜了明天再回去吧。第二天,王某甲在小盖家呆一天,半夜时,王某甲打电话说他感冒了,我让小盖给他整点药。第三天早上,我让小盖和孙某某开车把王某甲送回家。隔了几天,我给王某甲打电话问他钱掂量怎么样了,他说整不到钱,我说去别的地方贷款把农行的贷款先还上,王某甲来扶余,我和小盖、孙某某拉着王某甲去长春办贷款,我们跑了半天也没办下来贷款,第二天下午三点多回到扶余,在旅店209房间说还我钱的事,晚上7点多王某甲就回家了。给王某甲找人在蔡家沟农行贷款9万,贷款到期了王某甲说没钱还不上,让我先还上,我就还的农行贷款本息合计97 000元,王某甲之前借15 000元钱,王某甲一共欠我112 000元。另一份供述证实帮王某甲还贷款本息105 000元。当时我家有55 000元,借王某丙50 000元,这笔钱王某甲没有还我,我和王某甲合伙包地没有纠纷,包地期间我俩谁也不欠谁的钱。庭审供述证实,因为王某甲没还我钱,把王某甲拉到三岔河不让王某甲走。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证实2013年3月14日晚上10点钟多,孙某某、邢某乙、老尖进入旅店,孙某某说邢某甲给老尖打电话,老尖要回去,孙某某冲我使个眼神,我俩上去把老尖拽住,不让他走。邢某甲给孙某某打完电话后,孙某某说上盖某某家,我们三人打车去盖某某家。邢某甲来了,和老尖谈钱的事,老尖要回家,邢某甲说我还没回家你就在这呆着吧,邢某甲下楼了,老尖也要跟着下楼,我和孙某某、盖某某把老尖拽住。3月15日,我和孙某某、盖某某在楼上看了老尖一天。晚上9点,我下楼回来,发现老尖蹲在五楼和六楼之间外面的窗户上,我在楼下喊你找死呢,等我跑到楼上时,老尖已经被孙某某、盖某某拽住,他俩还用拳头打老尖,我们三个看着老尖。2013年3月16日11点多,我对孙某某说你俩看着吧我回家了,我和孙某某、盖某某从3月14日晚上一直看到3月16日11点。3月末一天晚上8点钟,盖某某让我上广和宾馆,到宾馆后看见地上碎了一把凳子,孙某某说把老尖打了,我在宾馆呆了一个小时就回家了。
3、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3年3月14日晚上10点多,邢某乙说邢某甲找我有事,邢某甲司机孙某某说我欠邢某甲钱,我说不欠,孙某某说和邢某甲说去,孙某某开车来到三岔河站前一个旅店,屋里有个叫小孩的男的,邢某甲没来,我说要回家,孙某某和小孩说邢某甲没发话不能让我回家,拽我衣服不让我走。邢某甲打电话说让孙某某和小孩把我领到碧海云天东面一个楼的西面单元七楼,屋里有个男的叫小盖,小盖说我不给他大哥张罗点,我说没地方整。过了半个小时,邢某甲进屋了,让我给张罗点,我说不欠你钱,邢某甲又和我说了几句话都是要钱的事,我对邢某甲说要回家,邢某甲说他还没回家呢,邢某甲下楼了,我也要下楼,孙某某、小盖、小孩拽我衣服不让我走,小孩看了我一夜。第二天白天,他们三个看了我一天,我一走就拽我衣服不让走,晚上九点多,我给邢某甲发信息说得让我回家,邢某甲也没回。那个小孩和小盖、小盖媳妇下楼了,孙某某在客厅睡着了,我开门跑到五楼时看见小盖上来,我跑到七楼,把楼道窗户开开想躲到那,小盖上来说你下来,我就从楼道窗户下来和小盖进屋,孙某某醒了,小盖说孙某某怎么没看住。我身上出汗了,说我浑身放冷电不行了,我得回家,他们三个就给邢某甲打电话,我和邢某甲说得让我回家,邢某甲说我装的,在电话里告诉小盖要是装的给我揍,小盖接完电话踹我一脚,我看他们要打我就说不行给我找点药吃,小盖给我拿了两片药,我在客厅的床上睡着了,孙某某在客厅看着我,怕我再跑用茶几把客厅里的门顶上了。3月16日早上9点多,我给王某乙发信息让她给我交50元钱话费,邢某甲妈妈给小孩打电话说我报警了,孙某某对我说让你报警把你拉松原去,他们三个招呼我下楼,看见邢某甲在楼下等着我们,他们开车在火车站那转了三圈,在站前一个坛肉吃完饭邢某甲说我干那王八犊子事,也不给他掂量钱,我说得回家,邢某甲就把我拉到客运站,给了我10元钱让我回家。我不欠邢某甲钱,邢某甲就说我欠他钱,就因为这个,控制我两天两夜。3月18日10点,孙某某和小孩进我家,说他大哥找我让我跟着去三岔河,我就给邢某甲打电话,邢某甲说去长春贷款,我就和孙某某、小孩上三岔河来了。19日早上,我和邢某甲、孙某某、小孩、小盖开车去长春,我们去了好几个银行结果没贷成,3月20日晚上6点钟回到扶余,我们一起去的老重庆火锅旁边的一个旅店209房间,进屋后我要回家,邢某甲说你要回家我还没回家呢,孙某某说我大哥要吱声把你腿给你打折了,孙某某上来用被把我脑袋蒙住,接着就有人用板凳打我脑袋,打了好几下就不打了。邢某甲让孙某某、小盖、小盖媳妇、小孩开车拉着我上我老姨刘桂芝家要她儿子的手机号,我和小孩进的屋,因为电话号码的事小孩和我老姨吵吵几句,我趁机跑出来来派出所报案。邢某甲欠我30 000元钱,但邢某甲就说我欠他钱,把我整走就是让我还欠他的钱,最近邢某甲他家把邢某甲欠我的30 000元钱还给我了,我不追究邢某甲的任何责任了。
4、证人邢某乙证言,证实邢某甲用我的身份证贷的款,2013年3月14日到期,银行催我还贷款,我就去三岔河找邢某甲,他不接电话,我就给他司机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开车来了,说老尖子欠大哥钱,能不能找到老尖子,我说老尖子在蔡家沟王某乙麻将馆。晚间10点钟,我和老尖子往出走时说我大哥找你要钱,我和老尖子上了孙某某开的车。到三岔河后,我和老尖子在站前吃的烧烤,12点钟,孙某某领小孩找到我俩,把我俩领到旁边一个旅店,进屋后我就上网了,他们三个在那呆着,老尖子问邢某甲啥时间回来,再不来他就走了,孙某某说别走,等邢某甲来了你俩把事情整明白再走。1点钟,我用孙某某电话给邢某甲打的电话,说咋回事,大伙都在这等你,我把电话给老尖子,他俩通的话,说还钱欠钱的事。过了一会,邢某甲给我打电话,我说老尖子在这等着呢,这么晚了,你把老尖子留在这干啥,邢某甲说你知道咋回事呀,你别管了,我就把电话挂了,我就走了。第二天下午1点,我给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说在碧海云天7楼,我就去了,当时屋里有孙某某、老尖子、还有一个男的,我就是看电视,下午5点, 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我听说老尖子要报案,我怕出事,就给邢某甲打电话,让他把老尖子放了,别因为要钱整出事来。
5、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还叫王某乙,在蔡家沟街里开了一个麻将馆,2013年3月14日,王某甲在我家麻将馆和邢某乙等人打完麻将就走了。第二天上午,我找王某甲打麻将,王某甲媳妇说王某甲昨晚没回去,后来我听说王某甲昨晚坐邢某甲车走的。隔了两天,王某甲发短信让我给交50元话费。
6、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王某甲用其身份证给邢某甲在农行贷款5万,还用一个人名贷5万,所有贷款业务都是邢某甲跑的,我在贷款那张表上签的我名字,邢某甲直接把这10万元钱揣起来。秋天,农行通知我还贷款,我就给王某甲打电话,过了几天,农行用短信通知我贷款还上了。
7、收条,证实被告人邢某甲母亲还王某甲3万元钱。
8、保证书,证实王某甲出具的今后不再追究邢某甲、张某某、孙某某、盖某某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9、证明,证实邢某甲母亲出具的王某甲今后不再欠邢某甲钱。
10、表现证明,证实被告人邢某甲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被告人张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无前科劣迹。
11、抓捕经过证实,2013年11月14日,扶余市公安局蔡家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三岔河镇一旅店内将被告人邢某甲抓获;2014年1月1日,蔡家沟派出所工作人员在三岔河镇卓卓网吧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
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邢某甲出生于1976年4月23日;
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1993年2月18日。
综上事实与证据,被告人邢某甲、张某某对其非法拘禁被害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人邢某乙、王某乙、孟某某证言及保证书、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且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及证人证言证实的非法拘禁的时间、地点均相符合,认定无异,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甲、张某某以禁闭的方法,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邢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邢某甲、张某某能够对其犯罪事实供认,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考察后认为可以实行社区矫正,判处缓刑对居住地没有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虹玫
人民陪审员 郭淑兰
人民陪审员 岳春华
二0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邢淑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