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扶刑初字第1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振吉,男,1985年3月2日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850302541X,汉族,大专文化,系北京宜信普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职工,住松原市宁江区金帝嘉苑小区。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经扶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虎,吉林浩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毕振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一案,由扶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8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玉梅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张虎、被告人毕振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振吉系北京宜信普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职工,2014年7月20日,他在松原市中心市场附近一个旅店内从一个陌生人手中以人民币5000元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用于群发贷款宣传广告。其后,毕振吉驾车在扶余市、乾安县、松原市等地非法占用移动公司50频点,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发送广告信息共计104637条,迫使104637个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约8-12秒。2014年8月31日,毕振吉驾车到扶余市准备发送广告信息时被扶余市铁西交警当场查获。
为证实其主张,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毕振吉供述和辩解;证人陈光、葛新、王梅证言;以及户籍证明、涉案物品照片、扣押清单等相关书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振吉利用伪基站设备占用移动公司频点群发广告短信,阻断了不太特定手机用户接入合法基站,导致了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无法正常运行和工作,直接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毕振吉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供认。
辩护人张虎认为,被告人为完成工作,没有意识到实施了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比较小,且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毕振吉系北京宜信普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职工,该公司实行绩效工资制,为完成工作任务及获取更多劳动报酬,2014年7月20日,他在松原市中心市场附近一个旅店内从一个陌生人手中以人民币5000元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用于群发贷款宣传广告。其后,毕振吉驾车在扶余市、乾安县、松原市等地非法占用移动公司50频点,强行与有效范围内的不特定移动用户手机建立连接,发送广告信息共计104637条,迫使大约104637个用户与移动通信网络连接中断约8-12秒。2014年8月31日,毕振吉驾车到扶余市准备发送广告信息时被扶余市铁西交警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
1、毕振吉供述:我使用短信群发器往手机里发短信了。我在北京宜信普惠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打工,我们公司提供贷款和借款服务,需要自己往出做广告,所以我就买了这个短信群发器开始自己做广告。我将电脑和群发器连接起来,在电脑中有一个应用程序,在程序中编辑发送短信内容,程序中截用移动公司的频点,然后在程序中编辑发送短信内容,然后在程序中点击开始发送就把短信发送出去了,在周边的移动手机号码都能收到。我发的信息量多,移动公司不允许用手机发这么大量的短信,而且移动发送短信收费。我发短信的内容是松原市新开信贷公司隆重开业特推出:工资卡、工资折、房产证、贷款房、平平房房照、购房合同、营业执照均可贷款,利率低、放款快、13069267511。我留的电话号码一般是13069267511、15134303005。我只是用这个截取移动公司50个频点。这个伪基站是一个月前我在松原一个小旅店的一个人手里花5000元钱买的,我没留那个人手机号。我们公司有业务考核,完不成任务就自动离职。我用伪基站发送短信不是公司指派,是我自己使用,我就相当于给自己做广告。电脑里其他的短信内容不是我发的,是原来就有的。
2、证人陈光证言:圣明验光配镜中心负责人。毕振吉以前在圣明验光配镜中心工作过,一周前他领侄女来我店配眼镜,我和他关系不错,我给他打了个职工内部折扣,然后他说给我用短信方式给我的眼镜店免费做宣传,短信内容是我们提供给他的。
3、证人葛新证言:宜信惠普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理助理。毕振吉是我们公司职员,负责信贷前期咨询工作。工资1200元加绩效工资,我们做广告都是名片和小的粘贴广告。他用短信群发器群发广告是他个人行为。
4、证人王梅证言:我和毕振吉是夫妻关系。毕振吉给宜信普惠信贷公司打工,给公司往出发放小额贷款,平时是用发名片和粘贴纸质广告。毕振吉用短信群发器发广告具体我不清楚。他开的车奔腾B50是我家的,落籍是我的名字。
5、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松原分公司关于伪基站对移动网络影响的报告。伪基站满功率发射情况下,现场测试覆盖半径约为300米,在伪基站覆盖范围内强制移动手机用户重选入该仿真移动系统,致使移动用户手机脱网8-12秒,部分手机用户要重新开关机才能入网。
6、伪基站及被告人毕振吉电脑中截取相关数据照片。
7、扣押物品清单。扶余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计算机机箱一台。
8、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办案说明及被告人现实表现、公民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9、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等法律文书。
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被告人利用伪基站非法进入移动用户网络,致使移动用户网络中断8-12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振吉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电信安全,已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扶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毕振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成立。被告人毕振吉对犯罪事实供认,认罪态度较好。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符合社区矫正规定,故依法对其使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毕振吉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毕振吉犯罪工具伪基站发射装置一部(联想笔记本电脑一部、电脑机箱一台)。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宏伟
审 判 员 陈英华
人民陪审员 李丹梅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寒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