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30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甲,住址松原市。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现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3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志富,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岳某某,住址黑龙江省肇源县。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4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1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曲某某,住址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3月27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4月30日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松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晓光,吉林车宏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启波,住址松原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2014年3月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1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4年11月11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付海涛,住址松原市。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日期为2013年9月6日,2012年1月6日被假释。现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4月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14年11月11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宝塔街。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4月2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4年11月11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甲,住址吉林省扶余县。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3月1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3月3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2014年11月11日,经前郭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甲、曲某某、付海涛、岳某某、陈启波、杨某某、孙某甲犯赌博罪,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甲其辩护人高志富、被告人曲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晓光、付海涛、岳某某、陈启波、杨某某、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2014年2月间,被告人薛某甲组织赌博,抽头渔利,并对曲某某、陈启波等人分工。被告人曲某某负责运送参赌人员,孙某甲提供赌博地点,杨某某联络赌博人员,付海涛、陈启波提供赌资,岳某某帮助赌博。2014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薛某甲、曲某某、陈启波、杨某某、岳某某在前郭县长山镇组织张超、辛老小、二发、大民子等20余人用扑克进行赌博,场上赌资13万元,被告人薛某甲抽红1万元。2014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薛某甲、曲某某、陈启波、杨某某、岳某某在前郭县白依拉嘎乡韩家店村组织张超、辛老小、二发、大民子等20余人用扑克进行赌博,场上赌资15万元,被告人薛某甲抽红1万元。2014年2月26日晚,被告人薛某甲、曲某某、陈启波、付海涛、孙某甲、杨某某、岳某某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卡伦房子村组织孙某乙等20余人用扑克进行赌博,场上赌资50万元,被告人薛某甲抽红6万元。杨某某分得1.4万元。2014年2月27日晚,被告人薛某甲、曲某某、陈启波、付海涛、孙某甲、杨某某、岳某某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卡伦房子村组织孙某乙等30余人用扑克进行赌博,场上赌资40万元,被告人薛某甲抽红3万元。杨某某分得7000元。2014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薛某甲、曲某某、陈启波、杨某某、岳某某、付海涛、孙某甲在扶余县永平乡平川村组织梁某某、孙某丙、齐某某等20余人用扑克进行赌博,场上赌资7万元。2013年11月间,被告人薛某甲、曲某某、付海涛、杨某某、岳某某在松原市昊原大酒店组织鞠某某、梁萧、姚遥等20余人用扑克进行赌博,场上赌资40余万元,被告人薛某甲抽红5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办案说明、破案经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某甲、曲某某、付海涛、杨某某、孙某甲、陈启波、岳某某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陈启波、付海涛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法庭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
被告人薛某甲、付海涛、杨某某、孙某甲、陈启波、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高志富的意见是:被告人薛某甲触犯罪名是赌博罪,与暴力型犯罪相比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薛某甲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曲某某辩称,我确实开车送他们了,但开始我不知道他们是赌博,不能认定是犯罪。
辩护人张晓光的意见是:曲某某只是接送人,赚取劳务报酬,在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曲某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应酌情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某甲、岳某某以赌博为业,岳某某赌博技术较强。薛某甲与岳某某合谋,薛某甲组织赌局,岳某某与参赌人员赌博,薛某甲抽红渔利。2013年11月间,被告人薛某甲在松原市昊原大酒店多次组织赌博,被告人曲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岳某某与鞠某某、梁萧、姚遥等20余人进行赌博,被告人付海涛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出借1万元,扣除500元,实借9500元,赌场上称这种借款方式为“放九五”。每场赌资从10万到40万元不等,被告人薛某甲抽头渔利约5万元。
2014年2月15日晚,被告人薛某甲在前郭县长山镇某村组织赌博,被告人杨某某联络参赌人员,被告人曲某某负责运送,被告人陈启波“放九五”,被告人岳某某与张超、辛老小、二发、大民子等20余人赌博,场上赌资约13万元,被告人薛某甲抽头渔利约1万元。
2014年2月19日晚,被告人薛某甲在前郭县白依拉嘎乡韩家店村组织赌博,被告人杨某某帮助联络参赌人员,被告人曲某某负责运送,被告人陈启波“放九五”,被告人岳某某与张超、辛老小、二发、大民子等20余人赌博,场上赌资约15万元,被告人薛某甲抽头渔利约1万元。
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薛某甲通过孙某甲联系赌博地点,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卡伦房子村组织赌博,杨某某带领梁某某、于某某、丁红宝、张超、张二、孔某某等6人参赌,曲某某将上述人员送至赌博地点,被告人陈启波、付海涛在场上“放九五”,被告人岳某某与孙某乙、梁某某等20余人赌博,场上赌资约50万元,被告人薛某甲抽头渔利约6万元。被告人杨某某分得1.4万元。
2014年2月27日晚,被告人薛某甲通过孙某甲联系在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卡伦房子村组织赌博。被告人曲某某将参赌人员送至赌博地点,被告人陈启波、付海涛在场上“放九五”,被告人杨某某带领梁某某、于某某、丁红宝、张超、张二、孔某某等6人参赌。被告人岳某某与孙某乙、于某某等30余人赌博,赌资约40万元,薛某甲抽头渔利约3万元,杨某某分得7000元。
2014年2月28日晚,被告人薛某甲通过孙某甲联系赌博地点,曲某某将参赌人员送至赌博地点,被告人陈启波、付海涛在场上“放九五”,被告人杨某某带领梁某某、于某某、丁红宝、张超、张二、孔某某等6人参赌。被告人岳某某与孙某乙、于某某等20余人赌博,赌资约40万元。松原市公安局接到举报后前去抓捕,七名被告人潜逃。2014年3月1日-4月27日,公安机关将各被告人先后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薛某甲于2014年3月27日供述:我一共组织4次赌博,有2次由于玩的人少没成功。我每次组织赌博都抽红,和杨某某按照3比2的比例分配。我一共抽红2万元。第一次是2014年2月24日,我通过华子在永平乡找的地方,参加人有岳某某、孙某丙、薛大亮子、杨四,还有几个人我叫不上名,用扑克推牌九,岳某某带了4万元钱,坐庄推牌,我抽了3000元钱,场上赌资5万元左右,给房主500元,给华子和打杂的各200元。
2014年2月26日,我和杨四在卡拉房子村组织了一场,我让王百臣找的地方,给他500元钱。参赌人员有岳某某、杨四、孙某丙、孙某乙等人,孙某乙做庄,赌资约40万元,孙某乙赢了20万元,岳某某输了20多万元。付海涛、陈二在赌局上放高利贷。我抽红5500元。参赌人员大部分都是我找来的,孙某乙、曲某某及他们的二个朋友是自己来的。
2014年2月27日,我在卡拉房子村李武家组织了一场赌局,参赌人员有岳某某、杨四、孙某丙、孙某乙等人,孙某乙做庄,赌资约40万元,孙某乙赢了10多万元,岳某某输了20多万元。场上赌资六、七万元。我抽红1万多元,赌局出现纷争我赔了1万元,最后剩下3000元。警察来抓赌,我从地里跑了。我后来还组织了2场,由于玩的人少没玩成。我的银行卡里有66000元钱,其中15000元是抽红得来的,其余的钱是做生意赚的。
2、被告人曲某某供述:薛某甲是我表哥。薛某甲设赌局我帮助接送参赌人员和购买食物。×××号捷达车是我自己的,参赌人员约二、三十人,赌博时押一百、五百、一千元不等,场上赌资几千元,每个人带多少钱就不清楚了。薛某甲抽红,陈启波在赌场放高利贷,有人给放哨,叫什么名字不清楚。2013年2月28日,警察去抓赌,把参赌人员抓住一部分,我和薛某甲、岳某某逃跑到黑龙江省依兰县,直到被抓捕。
2013年2月26日,我和岳某某在三井子镇兴丰村赌博一次,薛永亮组织的,并抽红。我记得有孙某乙、邢老五,其他人叫不上来名字。岳某某赢了三、四万元。
2013年2月份的一天,薛某甲在永平乡孤家村组织了一场,参赌人员我不认识,薛某甲抽多红我也不清楚。
2013年2月份的一天,薛某甲在江南开发区一个村子组织了一场赌局,孙某乙坐庄,薛某甲抽多红我也不清楚。参赌人员有薛永亮、张彪、岳某某,其他人不认识。
薛某甲还组织了五、六场赌局,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只负责接送,抽红多少我也不清楚。薛某甲不给我钱就是买食物时拿的钱剩余归我。
被告人陈启波供述:2013年2月28日晚,我参与赌博了,薛某甲组织的,一个叫大辉的人把我送过去的。参赌人员有张二、杨四、大民子、辛老小、大川、小军,还有二十多人我叫不上名字。场上赌资10多万元。谁没钱,我给提供赌资,借1万元,扣留500元,我们把这种做法叫九五。我带去5万元钱,张二借6000元,我扣留300元,大民子借4000元,我扣留200元。以前我也参与赌博,输了一些分钱,薛某甲说“你别玩了,在场上嫁货吧”,我就开始放“九五”。前一段时间,薛某甲在新庙、韩家店组织赌局,我借给大民子4000元,张超4000元,杨四6000元。参赌人员基本上都是那些人,但是这场你参加了,下场他参加了,我也记不住哪场有谁了。每场赌资约10多万元。
2月26日晚上,参赌人员有孙某乙、邢老五、张彪、薛某乙、薛大亮子、辛老小、岳某某、杨某某等人,孙某乙坐庄,赢了20多万元,岳某某输了23万元,我和付海涛放九五,薛某甲抽红六、七万元。大辉接送参赌人员,孙某甲和老丑放哨和找赌博地点。赌资约50多万元。
2月27日晚,孙某乙坐庄,赢了十八、九万元,岳某某输了21万元,薛某甲抽红二、三万元,我和付海涛放九五,大辉接赌博的人,孙某甲和老丑找赌博地点和放哨。场上赌资约四十万元。岳某某没有职业,常年赌博,赌博技术非常好,薛某甲出钱,岳某某上场赌博,赢钱他们俩分。
2014年2月15日(正月十六)前后的一天,薛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晚上有赌局,让我到一家洗浴门前等着。我到那里后,发现有六、七辆车,大辉领路,走的是田间小道,在一个村子里玩的,岳某某和辛老小坐庄,我放九五,参赌人有薛某甲、岳某某、杨四、大民子、张超、二发等二十余人。场上赌资十三、四万元。薛某甲抽了3万元。散场之后,我才发现是在新庙乡的一个村子。
2014年正月二十左右,薛某甲给我打电话说要玩,让我到铁西大和洗浴门前集合。那天也得有六、七辆车,大辉领路,在韩家店道南的一个村子玩的。我放九五,参赌人有岳某某、杨四、大民子、张超等二十余人,赌资约十五、六万元,薛某甲抽红3万元。薛某甲前后共组织了二十多场赌局。
被告人付海涛供述:我和薛某甲是在赌局上认识的,薛某甲在昊原大酒店组织赌博十多次,二十抽一,基本都是岳某某和辛老小坐庄,我和陈二、大明子等人放九五。薛某甲总共抽红三十多万元。我放九五获利多少说不清楚,现在外面还欠我钱呢。
2月28日那场我参与了。大辉开车接的我,在永平乡一个村子玩的,我去时辛老小赢了二、三万元,岳某某接着坐庄,场上赌资约2万元。期间薛某甲接了一个电话,说马上散,我们就跑了。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薛某甲以赌博为业,2014年春节前后,我参与他组织的赌局十余次。第一次是在昊原大酒店,岳某某坐庄,我输了800多元,薛某甲抽红1万余元。第二次是在永平乡一个村子,岳某某坐庄,七、八个人玩,赌资约十多万元。感觉薛某甲抽红1万多元。我输了1000多元。春节前后,薛某甲在永平乡组织了还组织几场,大辉和华子帮忙。我一共输了5000多元钱,每场薛某甲能抽1万元左右。
正月初十之后,薛某甲在永平乡一个村子还组织了二场,第一场我赢了四千多元,第二场我输了二万多元。我没钱了再没参与赌博。薛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领人去赌博,给我分钱。2014年2月23日-28日,我每天都去他组织的赌场,联系的人有梁某某、丁德发、丁红宝。由于赌场没有多少资金,就有人放高利贷,我知道一个人叫陈二。2月23日,薛某甲抽红1万多元,给我4000元,让我和梁某某等人分了。2月24日,薛某甲抽红1万多元,给我5000元,让我和梁某某等人分了。2月25日,我带着梁某某、丁德发等6人去的,薛某甲给我5000元,我们均分了。2月26日,我带着梁某某、丁德发等7人去的,扶余县三井镇的人赢了19万元,于某某输得最多,薛某甲给我14000元,我给于某某8000元,剩余的被我们均分了。岳某某输了十多万元。2月27日,我带着梁某某、丁德发等6人去的,薛某甲抽红2万余元,给我7000元,我们均分了。2月28日,我也带着人来了,玩了2个多小时,警察来了,我们就跑了,薛某甲没给我分钱。
6、被告人孙某甲供述:薛某甲组织赌博,我帮助联系赌博地点。第一次是2014年正月初十前后,我给找的扶余县三骏乡姜家村韩义家,我让侯立和李丰帮着放哨,大辉开车拉着他们来的。岳某某坐庄,其他人押钱。夜晚十二点钟才散。薛某甲给侯立和李丰每人三百元钱,给韩义几百元我就记不清了。第二次我给联系的永平乡三家村景万田姑爷家。大辉给我打电话,我派人到高速公路口接的他们。岳某某坐庄,其他人压钱,玩了2个多小时就散了。给侯立和李丰每人三百元钱,给房东留点钱就走了。第三次是我让他们到侯立家玩的,夜晚11点钟散的。第四次,我给联系的永平乡平川村吴琼家,当天我身体不舒服没去,具体情况不清楚。薛某甲没给我钱,我欠他钱,想等事情结束后一起谈。
2014年春节前,我还给薛某甲联系二次。第一次是在永平乡马架村李峰家,薛某甲抽红2万多元。在场人有十多个人,我只认识薛某甲、岳某某和大辉。第二次,是在永平乡迟家村候风家,薛某甲抽红1万多元。
被告人岳某某供述:2014年春节前我在昊原大酒店参与赌博十余次。薛某甲、吴洋组织的,我总赢了10万元。参赌人员有鞠某某、吴洋、刘洋、姚瑶、梁萧、杜山、付海涛、大小子、陈启波、辛老小、大英子、红利、长明,曲大辉接送玩的人,一个老太太给我和辛老小帮忙。每场赌资约三、四十万元,薛某甲抽红约20万元,我和辛老小坐庄。付海涛、大小子、陈启波、长明放九五。
2014年正月20左右,我在扶余县三井子镇玩了几次,参赌人员有薛永亮、张岩、张大川、小金刚、孙某乙、邢云宝、邢国宝、薛某乙、曲某某等十余人,每场赌资20余万元。薛某甲每场抽红3万元左右。薛某乙放九五。我不带钱,输赢都是薛某甲的。在三井子镇玩是为了吸引赌客到薛某甲的赌局来。在永平乡玩几次记不清了,能想起来的有2次。2014年2月25日和28日,薛某甲至少抽红五、六万元。我知道赌博是违法的,但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只会赌博。
我在松原市江南郊区参与赌博2次,参赌人员有陈启波、付海涛、薛永亮、杨某某、孙某乙、邢国宝、薛某乙、曲某某等十余人,曲某某照看赌局,陈启波、付海涛、薛某乙放九五。每场赌资10余万元。薛某甲抽红2万元左右。
2014年2月26日,薛某甲组织赌局,孙某甲找的地方,大辉开车接我,孙某乙坐庄,陈启波、付海涛放九五,我输了23万元,场上赌资约50万元,薛某甲抽红七、八万元。参赌人员约30余人。第二天换了一户人家,赌博情况与第一天差不多,我输了21万元,场上赌资约40万元,薛某甲抽红四、五万元。2月28日那天我也参加了,警察去抓赌,我们就散了。
8、证人孙某乙证言:我来自首,我参与赌博了。2013年2月25日左右,薛某甲给我打电话说在永平乡组织赌博,让我过去。我过去后与姜四合伙推牌,赢了20万元,我和姜四分了。第二天,薛某甲有组织了一场,在经济开发区附近一个农村,我赢了21万元。参赌人员有姜四、李广东、岳某某、曲某某等30余人,场上赌资大约30万元,薛某甲抽红三、四万元。我和李广东、姜四赢了21万元,岳某某输了将近17万元。我还在张某甲组织的赌局玩过二次。
9、证人鞠某某证言:我在永平乡一个农村参与赌博二次,输了52万元钱。每次参赌人员近30人,我认识的人有陈启波、付海涛、薛某甲、岳某某等,岳某某坐庄,薛某甲抽红,付海涛、陈启波、大小子放九五。岳某某赢了30万元,曲某某把我送到赌场的。
2014年春节前,我在昊原大酒店参与了近20场赌博。都是薛某甲组织的,输了近150万元,每次参与赌博人员近30人,赌资约40万元。岳某某坐庄,薛某甲抽红,付海涛、陈启波、大小子放九五。岳某某给薛某甲卖手腕子,他会赌术,经常给薛某甲赢钱。曲某某负责接送参赌人员,这20多次薛某甲至少抽红100万元。
证人刘某某证言:2014年2月25-28日,薛某甲组织赌局,我先后四次开车帮着接参赌人员,是杨某某让我去的,每次给我500元车费。薛某甲不让司机到跟前看,我估计场上赌资超过10万元,参赌人员约30人。我知道参加赌博是违法的,单位了赚点车费就去了。
证人孙某丙证言:我在薛某甲组织的赌局上被抓获的。2014年2月25日或26日,梁萧给我打电话约我到薛某甲组织的赌局去玩。我开车拉着梁萧跟着大辉的捷达车到一个村子,姓孙的坐庄,姓岳的女的赢了10多万元,陈二放九五。我输了8000多元。2月27日的情形与上一次差不多。也是薛某甲组织的,坐庄的人姓辛,赢了3-4万元,我输了3000元,梁萧输了1万元左右。
证人张某甲证言:正月十五之后的一天,我和孙某乙、姜四到薛某甲在永平乡组织的赌局去玩。曲大辉把我们送到赌场的,坐庄的是个女的,我和姜四看热闹了,孙某乙玩了一会,没啥输赢,我们就走了,他们还继续玩呢。赌资能有10多万元,薛某甲抽多少不清楚。我和孙某乙、姜四海盗江南卡拉房子附近一个村子去玩过,薛某甲组织的,曲大辉接的我们。我只认识曲大辉、薛某甲、薛大亮,孙某乙赢了20多万元。薛某甲抽多少不清楚。
证人薛某乙证言:2014年正月,我到薛某甲组织的赌局玩过二次,一次在永平乡,一次在卡拉房子村。曲大辉接的我。岳某某坐庄,场上赌资10多万元,薛某甲每次抽2万多元。第二次孙某乙赢了10多万元钱。赌博地点听说是华哥给找的。
证人张某乙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到永平乡薛某甲组织的赌局去玩。我和王宪滨、孙茵敏及另外一个男的去的。我压了2000元钱都输了。王宪滨从放九五的人手里拿了6000元钱,我给担保。参赌人员近30人。
证人孙某丁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到永平乡薛某甲组织的赌局去玩。我输了400元钱。场上赌资约10万元,参赌人员近30人。
证人于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杨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就到永平乡薛某甲组织的赌局去玩。我输了1300元钱。参赌人员20多人。
证人丁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杨某某给我打电话,我就到松原市江北的一个村子薛某甲组织的赌局去玩。我输了1200元钱。参赌人员10多个人。陈启波放九五。
证人李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到松原市江北的一个村子去玩,我不知道是谁组织的赌局。我带了1500元钱,赢了200元钱。
证人孔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到松原市江北的一个村子去玩,我不知道是谁组织的赌局。场上赌资10多万元,我带了600元钱,全输了。谁抽红没注意。
证人齐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到松原市江北的一个村子去玩,薛某甲组织的赌局。我带了580元钱,输了100元。
证人梁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和孔某某、徐向华到松原市江北的一个村子去玩,薛某甲组织的赌局。我带了1000元钱,输了400元。
证人张某丙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到松原市江北的一个村子去玩,薛某甲组织的赌局。我带了8400元钱,输了1000元。
证人侯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孙某甲让我给赌局放哨,答应给我200元钱,我就给赌局放哨了。后来被公安机关带走了。
证人孙某戊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开车把于某某送到赌局上去,被公安安机关抓住了。我看见六、七辆车,几十人参与赌博。
证人赵某某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开车把张伟、姓孙的及另外一个人送到赌局上去,然后我就去睡觉了。薛某甲组织的,二十多人参与赌博,怎么抽红不清楚。
证人孙某戊证言:2013年2月28日,我开车把于某某送到赌局上去,被公安安机关抓住了。我看见六、七辆车,几十人参与赌博。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实被告人薛某甲因赌博于2012年3月1日被松原市公安行政拘留十日,罚款3000元的事实。
(2009)前刑初字第405号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各一份,证实被告人付海涛因犯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罪,于2010年2月1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2年1月6日被假释的事实。
(2003)松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各一份,证实被告人陈启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5月12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1年8月29日刑满释放的事实。
抓捕经过七份,证实各被告人系被抓捕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聚众赌博并,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风尚,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岳某某以赌博为业,亦构成赌博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付海涛、陈启波、曲某某、孙某甲明知薛某甲是组织赌博活动却仍然帮助联络参赌人员,为参赌人员提供资金、交通运输、赌博场所等,帮助完成犯罪活动,其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薛某甲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岳某某、曲某某、付海涛、孙某甲、杨某某、陈启波在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启波、付海涛系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薛某甲曾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本次又犯赌博罪,可酌情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孙某甲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曲某某拒不认罪,不宜判处缓刑。其他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共组织赌博6次,其中陈启波参加5次,付海涛参加4次,孙某甲帮助联系赌博地点3次,少于其他同案犯,可适当减少刑罚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5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陈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曲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四、被告人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岳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杨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
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七、被告人孙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岳某某、杨某某、孙某甲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胡 方权
审 判 员 李 中
代理审判员 韩 丹丹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