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4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住前郭县。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于1999年12月20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1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8月2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5]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场部院内,无故用钢筋将停放在院内的×××号马自达牌CX-5越野轿车、×××号雪铁龙牌轿车、×××号奔腾牌B50轿车、×××号帝豪牌轿车的挡风玻璃、前机盖、大顶等物品砸坏。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损害车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8 703元。同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杜某某、葛某甲、吴某某、葛某乙、张某某、孙某某、秦某某证言;(四)被害人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陈述;(五)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场部院内,无故用钢筋将停放在院内的×××号马自达牌CX-5越野轿车、×××号雪铁龙牌轿车、×××号奔腾牌B50轿车、×××号帝豪牌轿车的挡风玻璃、前机盖、大顶等物品砸坏。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损害车辆物品价值人民币18 703元。同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我是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二分场人,2011年9月刑满释放的,出来后我什么都没有,场子照顾我,给我分了一垧水田。2012年3月份,场子的人让我申报低保户,我当时整天喝酒、迷迷糊糊的,没当回事,就没去办理。2015年8月初,我们分场的队长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给低保户盖房子,给3万元钱补助,我当时就让孙某某给我报上名。

2015年8月14日上午8点多,我正在前郭县里喝酒,喝了两杯二两半的白酒,孙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低保户盖房子补助下来了,没有我的,我挂电话就坐车去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场部了。我到场部的时候,葛某乙和张某某在办公室里,他们都认识我。我进屋就说我要盖房子的事,说了几句就说僵了,我跟葛某乙吵吵了两句就被张某某推走了。出来后我要回前郭县,兜里没钱了,我就向张某某借钱,他说他兜里也没钱,我就往场部的后面的房子走。还没到后面的房子,碰见红星牧场的书记王某某了,我就把我想让场子帮我盖房子的事和王书记说了,他让我周一再来,我就走了。下午6点多,我在我弟弟的老丈人家(姓秦,是一个80多岁的老头)喝了三杯白酒,杯子是二两半的。我喝多了,走路都走不稳了。我觉得心里憋屈,不想在老秦头家住,想在红星牧场场部住。我到场部前面的房子时,屋里没人,我就到后面的房子了。在后面房子的走廊里听见最里面的屋子里有很多人好像在吃饭,我听他们说话很大声,就没进去。我从房子里出来后看见院里停了一台辽宁牌照的车,我看场部的人来回上下班开车,在县里还有楼住,我心里不平衡,之后我就去车棚找家伙去了。我在车棚里发现有几根一头带弯的实心铁棍,长大概60公分左右,我就拿起铁棍把车棚里的车,还有院里停的车的挡风玻璃都砸了,好像是砸了四台车,车棚里有两台,后面房子门口一台,房后还有一辆轿车。车棚里两台车是白色的,院里那台好像也是白色的,具体什么车我不记得了,好像是砸车玻璃了。当时我喝多了,能记住的就这么多。砸完车我就去红星牧场的大门口坐着,过了一会儿,警察就赶到了,我就被带到派出所了。红星牧场低保户的盖房指标没有我,我连房子都没有,他们都有车有楼,我看着来气,我也不管是谁的车就都砸了。

2.被害人华某某陈述:我是×××号白色奔腾B50轿车车主,我是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首字井开饭店的,我的车每天晚上都停在红星牧场的院里。2015年8月14日晚上18点多,场部的通讯员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被砸了,我到场部后,看到停在车棚的车后风挡玻璃被砸了一个20厘米的大窟窿,当时派出所的警察已经赶到了,马某某在警车里坐着。我对我车被砸坏的后风挡玻璃价值950元的鉴证结论无异议。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我是×××号紫红色帝豪轿车车主,我是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场部财务科干部,我的车每天晚上都停在红星牧场院里西边的车棚里。2015年8月14日晚上18点多,场部的通讯员吴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我的车被砸了,我从家来到场部,看见停在车棚的车后风挡玻璃被砸了一个20厘米左右的大窟窿,玻璃左边的钣金处也被砸坏了,我听杜某某说是马某某砸的。我对我车被砸坏物品价值1 027元的鉴证结论无异议。

4.被害人王某某陈述:我是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党支部书记,×××号灰色马自达CX-5越野车是我儿子王岩的,这段时间由我驾驶,2015年8月14日晚,这辆车在场部院子里停放了。2011年9月,马某某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前郭县里打工,2012 年我们红星牧场场部特批给了他一垧水田。2015年8月14日,我从场部办公室出来,碰见马某某往我这边走,他跟我说他要低保户盖房子的补助钱,我当时让他周一过来。他还朝我要点路费钱,我没给他,他转身就走了。等到晚上6点多,我听说我停在场部的车和其他的三台车全被马某某砸了。我车的前后风挡、前机器盖子、左侧A柱、大顶、后备箱盖都被砸坏了。我对我车损失物品总价值11 600元的鉴证结论无异议。

5.证人葛某乙(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副场长)证言,证实马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上午来场部要低保户盖房补助,在办公室将葛某乙辱骂后,被张某某推走。后来葛某乙听场部通讯员说,马某某酒后来场部,把场部院子里的四辆车都砸了。×××号灰色雪铁龙轿车是红星牧场的公车,左侧前后车门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前机器盖子、大顶、左侧C柱都被砸坏了,对该车损失总价值5 126元的鉴证结论无异议。

6.证人杜某某(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工人)证实:我报案,我们红星牧场场部里的车被马某某砸了。2015年8月14日晚上6点多,我在红星牧场场部准备吃饭,听见有人砸玻璃的声音,我和葛某甲赶紧从食堂出来,但是没有找到人,我就打电话报警了。报完警我和葛某甲从办公室窗户看见马某某手里拎着铁棍子在场部南边办公室北侧砸我们红星牧场王某某书记的车,我俩赶紧从屋里出来,看见马某某往场部大门那走,这时派出所民警就到了,之后把马某某带走了。马某某砸车时,我和葛某甲还有通讯员吴某某在场了。马某某砸完王书记的车后,我才看见一共有四台车被他砸坏了:一台是王某某书记的车,×××号灰色马自达5,在南边办公室北侧停着;一台是单位的车,×××号灰色东风雪铁龙,在北边招待室南侧停着;一台是马某某的车,吉H0063号深红色帝豪,一台是华某某的车,×××号白色奔腾,这两台在办公室西侧停车场停着。王某某书记的车后风挡被砸碎了,前风挡被打花了,机盖子那被打出了好几个坑;单位的车后风挡和左后侧车破璃被打碎了,前风挡被打花了,棚顶上被打了个坑; 马某某和华某某的车后风挡都被打碎了。马某某当时一手拿一根50公分长灰色的铁棍,铁棍上面焊的小铁条,砸完王某某书记的车后,就把这两根铁棍扔在车旁边了。

7.证人葛某甲(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工人)证实:2015年8月14日晚上6点多,我在红星牧场场部准备吃饭,听见杜某某说玻璃好像被砸了,我俩赶紧从食堂出来,但是没有找到人,杜某某就打电话报警了。报完警我和杜某某从办公室窗户看见马某某手里拎着铁棍子在场部南边办公室北侧砸我们红星牧场王某某书记的车,我俩赶紧从屋里出来,看见马某某往场部大门那走,这时派出所民警就到了,之后把马某某带走了。马某某砸车时,我和葛某甲还有通讯员吴某某在场了。马某某砸完王书记的车后,我才看见一共有四台车被他砸坏了:一台是王某某书记的车,×××号灰色马自达5,在南边办公室北侧停着;一台是单位的车,×××号灰色东风雪铁龙,在北边招待室南侧停着;一台是马某某的车,吉H0063号深红色帝豪,一台是华某某的车,×××号白色奔腾,这两台在办公室西侧停车场停着。王某某书记的车后风挡被砸碎了,前风挡被打花了,机盖子那被打出了好几个坑;单位的车后风挡和左后侧车破璃被打碎了,前风挡被打花了,棚顶上被打了个坑; 马某某和华某某的车后风挡都被打碎了。马某某当时一手拿一根50公分长灰色的铁棍,铁棍上面焊的小铁条,砸完王某某书记的车后,就把这两根铁棍扔在车旁边了。

8.证人吴某某(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场部通讯员)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18时许,一个男的来到红星牧场场部,过了一会儿杜某某来值班室说车棚里的车被砸了,吴某某和杜某某从值班室出来时,看见那个男的正往场部大门走,后来坐在大门口了,派出所的警察来了就把那个人抓住了。被砸的车辆有:停在车棚里的白色奔腾B50、酒红色吉利帝豪,院里停的灰色马自达越野车,还有场部的灰色雪铁龙。

9.证人张某某(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办公室副主任)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马某某来场部办公室找葛某乙要低保户盖房子的补助,马某某看上去喝酒了,情绪有点激动,把葛某乙骂了,然后张某某把马某某推走了。后来听说马某某把场部院子里的四辆车砸了。

10.证人孙某某(前郭县蒙古艾里乡红星牧场二分场场长)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早上6点多,马某某给孙某某打电话问场子的廉租房补助3万元有没有马某某的,孙某某告诉马某某,他不是低保户,不够领取补助条件,马某某说要去场部要补助钱。

11.证人秦某某证言,证实2015年8月14日下午2点多,马某某来到秦某某家,好像在哪儿生气了。马某某在秦某某家吃的晚饭,用二两半的杯子喝了两三杯白酒,吃完饭大约晚上5点左右从秦某某家走的。

12.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结论为:东风雪铁龙牌轿车损失估价5 126元;吉利美日牌轿车损失估价1 027元;长安马自达牌轿车损失估价11 600元;奔腾B50牌轿车损失估价950元。以上共计18 703元。

13.维修发票及明细两份,证实×××和×××车辆维修项目及维修费金额。

14.受损车辆照片15张,显示前郭县蒙古艾里派出所出警时受损车辆状况。

15.作案工具照片2张,显示作案工具为两根铁棍。

16.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和公民现实表现证明,证实马某某的个人信息及现实表现。

17.出警经过,证实马某某系被抓捕归案。

18.前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卷宗,证实现场勘查情况。

19. 释放证明书、刑事判决书,证实马某某有前科劣迹。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性质、社会危害、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

二、作案工具钢筋两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董小红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_x000B_

审判员  初洪伟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韩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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