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13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岩瑞,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31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4)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岩瑞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旭、杜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岩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岩瑞通过非法手段多次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将所购买的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分包重新包装,于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在永吉县万昌镇以麻古每片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0元的价格,以麻古与冰毒每小包300.00元至500.00元不等的价格多次向万昌镇吸毒人员冯某某、孙某某、戚某某、任某某贩卖。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张岩瑞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毒品7小包(经称重为7.31克)。被告人张岩瑞经抓获归案。
被告人张岩瑞的辩护意见,其只卖过冯某某一次300.00元的毒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岩瑞通过非法手段多次购买毒品冰毒和麻古后,于2013年8月至11月期间,按照吸毒人员要求购买的毒品的钱数重新包装,在永吉县万昌镇以麻古每片100.00元的价格,外加冰毒的方式多次向万昌镇吸毒人员冯某某、孙某某、任某某贩卖。其中,向冯某某贩卖四次,毒品是麻古八片,其余的是冰毒,毒品总价1 300.00元;向孙某某贩卖二次,毒品是麻古六片,其余的是冰毒,毒品总价900.00元;向任某某贩卖一次,毒品是冰毒,毒品总价300.00元。2013年11月27日,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抓获被告人张岩瑞时,当场在其身上查获毒品7小包(经称重为7.31克)。被告人张岩瑞经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测报告,载明张岩瑞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阳(+)性。
2、涉案物品保管台账,载明张岩瑞涉案物品冰毒5.3克(白色晶体、粉末),冰毒片0.17克(红色圆片),浅黄色粉末0.17克,黑色块状物体1.67克。
3、张岩瑞所持毒品及检测结果照片,载明2013年11月26日下午,抓获张岩瑞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及外包装,其中五包白色晶体经检测为冰毒,两包疑似毒品,未检出成份。
4、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载明:送检的物证材料之4是张岩瑞白色晶体,5是张岩瑞黄色晶体,6是张岩瑞黑色块状物,7是张岩瑞粉色片剂。鉴定意见:从4号、7号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5号检材中检出巴比妥、咖啡因,从6号检材中检出巴比妥、咖啡因、曲马多。
5、证人戚某某证言,证实:一共向张岩瑞买过四次毒品,第一次是2013年8月中旬,买了三百元的毒品,一片麻古,其余的是冰毒;第二次是8月末,也是三百元的毒品,一片麻古,其余的是冰毒;第三次是10月10日左右,买了三百元的毒品,也是一片麻古,其余的是冰毒;第四次是10月末,买了400.00元的毒品,一片麻古,其余的是冰毒。我是听万昌街里出租车司机说的张岩瑞手里有毒品,都知道他有毒品。我听说冯某某和孙某某都从张岩瑞手里买毒品,但我没看见。
6、证人冯某某证言,证实: 2013年10月24日的半个月前一天晚上,孙某某说有朋友来让我帮买点毒品。我给二胖打电话,二胖给我联系的,说得去长春买麻古,65元钱一片。孙某某给我打了一辆出租车,拿了1 300.00元,让我给买二十片。我去长春双阳取的货,孙某某让我把毒品送杨雨露的山庄,后我就回家了。10月中旬的一天,给杨雨露送两片麻古,是找二胖买的,花了二百元。向张岩瑞买麻古一百元一片,冰毒是买麻古带的,二胖也就是张岩瑞,住万昌镇新立村,以前是开出租车的。我和孙某某吸毒都是找张岩瑞买的,第一次是九月中旬,麻古是冯某某提供的,一共是四、五百元的毒品,是我在张岩瑞那买的;第二次是十月份四五号,也是在冯某某家里,和孙某某一起吸食的,是孙某某在我家给张岩瑞打电话说要买毒品,张岩瑞给送来的,这次是五百元的毒品,买了四片麻古和一小块冰毒。第三次是十月十多号,也是在我家,孙某某给张岩瑞打的电话说要买毒品,花了四百块钱,买了两片麻古和一小块冰毒,第四次是在10月20日左右,也是我家,毒品是我提供的,四五片麻古和一块冰毒。我自己单独两次吸食的冰毒和麻古也是从张岩瑞手里买的,第一次大约在10月中旬的一天,我自己在家给张岩瑞打电话说买300.00元的毒品,他给我送来两片麻古和一小块冰毒,冰毒大约能有一分重。第二次,就是我被公安机关抓获的那天,我给张岩瑞打电话说买四百元的毒品,他给我送来三片麻古和一小块冰毒。
7、证人孙某某证言,证实:我和冯某某一起吸毒四五次,有时候是冯某某提供有时候是自己买的,都是从二胖手里买的,第一次是九月中旬,吸食的是冰毒和麻古,一共四五百块钱,具体多少量记不清了。第二次是十月份四五号在冯某某家里,我在冯某某家给二胖打电话,二胖给送来的,一共是五百块钱,麻古和冰毒。第三次十月份十多号,在冯某某家,也是给二胖打电话买的毒品,花了四百块钱,买的冰毒和麻古。第四次是十月二十号左右,是冯某某提供的,四五片麻古;后给了冯某某一千五百块钱,因为来几个朋友,让冯某某弄点麻古,冯某某就去买了,麻古一片65元,20片一共是1300元,还有二百元车费。
8、证人任某某证言,证实:在张岩瑞手里买过一次毒品,在万昌村四社张岩瑞租的平房那买的,当时打电话与张岩瑞联系的,他电话尾号是999,当时与张岩瑞说让我去万昌镇道边把头的平房,其就与朋友开车去了,张岩瑞在园子里蹲着,当时隔着杖子拿的毒品,是冰毒,当时给他三百块钱。
9、证人李某某证言(张岩瑞妻子),证实:张岩瑞有三个手机号,尾号999的是2013上11月下旬给其使用的,也就是在被抓前两三天,之前一直是张岩瑞使用。
10、被告人张岩瑞的供述,在公安机关传唤我时,在我身上查获七个小塑料袋,其中五包是毒品,这些毒品是我从长春市双阳街里一个姓刘的买的。在我第一次从长春买五包毒品之后的一周左右,老埋汰(我只知道他姓任)打电话问我要没有那东西(指毒品),我说有点,我自己留着玩呢。过了一会,他开车到我在万昌村租的房子,在房后我俩隔着杖子,我把毒品给他了。我说我不卖,他给我扔下300.00元就走了。2013年9、10月份的时候,冯某某在长春取毒品的线联系不了,就从我手里买毒品。第一次收了四百元钱,在这次之后冯某某又打了几次电话,每次都是三四百元毒品,每次都是麻古和冰毒,还有一次是冯某某家孩子办满月的时候,冯某某到万昌镇万昌村的平房找的我,两人一起吸食的毒品,之后冯某某付了三百元钱。孙某某也打电话要过毒品,买过四百块钱的毒品,一块冰毒四片麻古,还有一次是也是四百块钱的毒品,一块冰毒两片麻古,毒品都是在双阳买的,每次都是给买毒品的人一袋冰毒带几片麻古。每次都是他们给我打电话,要多少钱的货,然后我根据他们所要毒品的钱数,给他们包点冰毒再带几片麻古,我把毒品给他们送到地方后,他们直接付现金。
11、被告人张岩瑞,证人孙某某、冯某某、戚某某、任某某的电话通话记录,证实:孙某某、冯某某、戚某某、任某某有通话。
12、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岩瑞经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岩瑞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其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岩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张岩瑞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 500.00元予以收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7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赵实成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人民陪审员 鞠秀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于 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