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万江,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住吉林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7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1996年2月12日释放。曾因盗窃,经吉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于2002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经吉林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于2003年4月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0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万江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杜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万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街里中心校家属楼,采取推窗侵入方式,侵入被害人张和宝位于中心校家属楼二单元二楼东门的住所,盗走人民币900.00余元,雷诺手表一块,中华香烟二包。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 810.00元。案发当日,群众将被告人王万江抓获并扭送到公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王万江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王万江窜至吉林省永吉县北大湖镇街里中心校家属楼,采取推窗侵入方式,侵入被害人张和宝位于中心校家属楼二单元二楼东门的住所,盗走人民币900.00余元,雷诺手表一块,中华香烟二包。经物价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 810.00元。案发当日,被告人王万江经抓获归案。
赃款赃物情况:2014年3月10日11时许,永吉县公安局北大湖派出所将被告人王万江带至派出所,在其身上发现雷诺手表一块,中华香烟软盒、硬盒各一包,人民币4 967.5元。公安机关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2014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雷诺手表和香烟发还给被害人,扣押的人民币移交至本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万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王万江的户籍信息、永吉县公安局北大湖派出所的抓捕经过、被害人张和宝的陈述、证人牟某某、王某甲、柴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王某乙的证言、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永吉县价格认定中心永价认字【2014】024号关于对被盗窃雷诺手表、中华香烟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移送清单等证据,足以认定。
被告人王万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推窗入室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万江当庭认罪,全部返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万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赵实成
二○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紫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