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24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于2015年7月1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爆炸物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8月7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的妻子宋某甲到前郭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人董某某对宋某甲产生怨恨。2015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中润矿业有限公司(又称检顺或洪检煤矿)矿井打工的工作之便,趁矿井工作人员不备,将30支电雷管及15 493.019克乳化炸药盗走,后驾驶其×××奇瑞牌轿车将盗窃的电雷管及乳化炸药运输至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及乌兰图嘎镇境内,并打电话威胁宋某甲与其见面,否则要用电雷管及乳化炸药炸死其家人。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董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乙、于某某、宋某甲、董某甲、董某乙、宋某丙、高某某、姚某某、杨某某、鲍某某证言;鉴定意见及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爆炸物品,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人董某某的妻子宋某甲到前郭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人董某某对宋某甲产生怨恨。2015年6月2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利用其在黑龙江省鹤岗市中润矿业有限公司(又称检顺或洪检煤矿)矿井打工的方便条件,趁矿井工作人员不备,将30支电雷管及15 493.019克乳化炸药盗走,后驾驶其×××奇瑞牌轿车将盗窃的电雷管及乳化炸药运输至前郭县乌兰塔拉乡及乌兰图嘎镇境内,并打电话威胁宋某甲与其见面,否则要用电雷管及乳化炸药炸死其家人。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的父亲董某甲主动对于某某、宋某乙等亲属道歉,得到了于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谅解,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某某供述:我现在在鹤岗检顺煤矿六矿打工,以前叫洪检煤矿做的是爆破工作,在那干一个多月了,我是负责打眼工作的,以前在新兴煤矿也干爆破的活了,在那干三四年了。我记得在6月21或22日的一天上午,我们在煤矿井下打眼放炮的时候,我趁管理雷管和炸药的人(小名叫胖子,他负责管理、领取我们用的火攻品,术语是工业雷管炸药等爆破品)和其他干活的人不注意,就把我们大伙用的雷管和炸药偷出一些藏在没人看见的地方了,等到中午下班的时候,我最后一个走的,把偷出的雷管和炸药直接从矿井里转移到我的奇瑞轿车上,藏在后备箱里面了,之后就让我运回老家了。黑色电雷管,上面有编码,有一米多长的导线,总计30个。炸药是乳化炸药,大的20多公分长,直径3公分左右,小的15公分左右,也一样粗,总计40左右个大的,10多个小的,包装是用黄色塑料包装的,这些乳化炸药总计能有20斤左右。乳化炸药必须用雷管引爆,其他方式点燃不了,雷管得用起爆器引爆,电压在200伏左右吧。我带火药和雷管于某某、宋某乙、宋友全知道,我在电话里和宋某甲说我带火药回来了,你不回来见我,我就把你家给炸了。我给宋某甲发短信了,短信的内容大概是,宋某甲不回来,我就把她家的人全杀了。我拿这些火药和雷管回前郭只是想吓唬一下我妻子宋某甲。因为宋某甲提出要和我离婚,我就吓唬一下宋某甲。我是在2015年6月30日上午我去取小孩,于某某的妻子宋某乙不让,我们吵吵起来了,我走了,怕宋某乙报警,我就把我车里的剩余的火药和雷管藏在玉米地中。

2、证人宋某乙证言:我报案,有人威胁我们。2015年6月23日下午15时多,董某某开着一辆黑色轿车到我家里来了,当时我和我女儿于歆桐在家里,我丈夫于某某没在家里,我在外面干活回家,董某某就在我家里呆着了,过了大约一个小时于某某就回来了,董某某当时把轿车停在我家院内大门口了。他说他来打听一下宋某甲的手机号码,想找宋某甲谈一谈,他不想和宋某甲离婚。我告诉他说宋某甲没在我家,我们也不知道宋某甲在什么地方。董某某也没说什么,我们就留董某某在我家里吃的晚饭。在我们要吃饭之前,董某某就把他开来的轿车开着往我家院内里面倒车,他把车倒进了距离我家屋门约4米远的地方停下了,然后他进屋和我们吃饭了,吃完饭以后他和于某某到外面看他开来的轿车,我也跟着他们出去了,他就把他开来的那辆轿车后备箱打开了,他告诉我们说后备箱里面有炸药和雷管,我就到轿车后备箱附近看了,没到跟前仔细看,董某某从车的后备箱内拿出大约一捆管状爆炸物品,是用两只手掐着拿出来的,还从车的后备箱内拿出一小捆带电线的雷管,都放在了我家院内地面上,他说这些东西留给我们,于某某当时让他把车内后备箱里剩下的炸药和雷管都拿出来留给我们,他没同意,他说剩下的他留着给别人,没说要干什么用。于某某就把董某某给我们留下的爆炸物品和雷管用一个朔料化肥袋子装起来了,不知道放在什么地方了。董某某把爆炸物品和雷管留给我们就走了,在2015年6月24日早晨约4时多,董某某又开车到我家里来了,在我家里吃的早饭,然后于某某开他的车拉着他到我家东南侧的绿豆地里面看一看绿豆地,随后于某某又开董某某的车拉着他又回到了我的家里,他没在我家吃午饭就开车走了,后来于某某就出门了。在于某某走后董某某又开车到我家里来了,朝我打听一下宋某甲的手机号码,我告诉他我不知道,他就走了。2015年6月30日中午11时多,董某某又开车到我家里来了,要把我女儿于歆桐(7个月大)抢走,把于歆桐抱起来要用车拉走,我就往下抢于歆桐,董某某就说在往下抢他就掐死于歆桐,我上前往下抢于歆桐把董某某一下子绊倒了,结果董某某还砸在了我的身上,我们就把于歆桐抢了下来,董某某还拿起我家的一把菜刀,威胁我们不让他走他就砍死人,我们没人敢拦着董某某,董某某就开车走了。后来于某某也出门回来了,我就把事情告诉于某某了,我就报案了,于某某就把董某某留给我们的爆炸物品和雷管交给公安机关了。

3、证人于某某证言:宋某甲是我妻子宋某乙的妹妹,她是本屯农民,董某某是宋某甲的丈夫,现在黑龙江省鹤岗那边打工,我和董某某一直都是关系挺好的,没什么矛盾。2015年6月23日下午16时多,我外面干活回家,发现董某某在我家里呆着,当时我妻子宋某乙也在家里。董某某当时是开着一辆黑色轿车来的,把轿车停在我家院内大门口了。他说他来找宋某甲,想找宋某甲谈一谈他还想和宋某甲一起生活,不想和宋某甲离婚。我告诉他说宋某甲没在我家,我们也不知道宋某甲在哪里。董某某也没说什么,我们就留董某某在我家里吃的晚饭。在要吃饭之前,董某某出去把他开来的轿车开着往我家院内里面倒车,把车倒进了距离我家屋门大约10多米远的地方停下了,然后进屋和我们吃饭了,吃完饭以后他和我到外面凉快,他就把开来的那辆轿车后备箱打开了,他告诉我说后备箱里面有雷管,我就到轿车后备箱跟前看了,发现里面有一个黄色类似帆布的兜子,兜子敞开的,我看见兜子里面有一些管状物品爆炸物品,大约有20多根,还有一小捆带电线的雷管,不知道具体有多少根。董某某从车的后备箱内拿出大约10多跟管状爆炸物品,还从那一小捆带电线的雷管中拿出一部分,都放在了我家院内地上,他说这些东西留给我,我看车内后备箱里面还有10多跟管状爆炸物品,还有一些带电线的雷管,我就让他把剩下的爆炸物品和雷管都给我,他没同意,他说剩下的他留着自己用,没说要干什么用。我就把董某某给我拿出的爆炸物品和雷管用一个朔料化肥袋子装起来了,就放在了我屋后面的玉米杆子垛和院墙之间的空隙里面去了,一直也没动过。董某某把爆炸物品和雷管留给我就走了,走时说是去找地方住宿。2015年6月24日早晨约4时多,董某某又开车到我家里来了,在我家里吃的早饭,然后我开他的车拉着他到我家东南侧的绿豆地里面看一看绿豆地,随后我开董某某的车拉着他又回到了我的家里,董某某没在我家吃午饭就开车走了。董某某走后再没来过我家,我就出门了。2015年6月30日中午,我从外面出门回来,听我妻子宋某乙告诉我说,董某某到我家里来了,要把我女儿于歆桐(7个月大)抢走,想利用抢走于歆桐威胁宋某甲出来和他见面,结果没抢走于歆桐他就开车走了,我妻子宋某乙就报案了,我就把董某某留给我的爆炸物品和雷管交给公安机关了。董某某开的是一辆黑色奇瑞15型号的轿车,车牌号码是×××,车前面的护板还掉下去了,再具体的说不清楚了。董某某留给我的是10多根圆柱型的爆炸物品,都是全长约有50多厘米,直径约有5厘米,还有一根全长大约10厘米的圆柱状爆炸物品,另外还有大约10多根带电线的雷管,再具体的说不清楚了,我也没有仔细看哪些物品,车后备箱当时还剩大约10多根圆柱型雷管和一些带电线的雷管,和留给我的爆炸物品都是同一类型的。

4、证人宋某甲证言:董某某是我的丈夫。2015年1月1日,我丈夫董某某在黑龙江省鹤岗市打工,给煤矿上干活,我在那看孩子,有一天董某某喝多了,我跟董某某发生点口角,董某某就给我打了,拿着菜刀要砍我,把我打坏了,后期我就走了,去我姐家了,这期间我和董某某一直用电话联系,等到2015年4月份,我去乌兰图嘎法庭起诉要跟董某某离婚,董某某接到乌兰图嘎法庭的传票后,给我打电话问我,我跟董某某说我去法院起诉离婚了,他当时也没说回不回来,后来等到2015年6月30日中午11点多,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回来了,要跟我见面,我问董某某见面要干什么,他也没说,董某某就在电话里说我要不见他,他就要拿炸药去炸我家去,还给我发了很多条短信,我就说行,让董某某来巨宝来见我,我就在电话里一直拖着董某某,另一边告诉我姐夫于某某到乌兰图嘎派出所报的案。董某某在2015年6月21日先后在他自己的空间里发了一个火药的照片,还在空间里发状态说他恨我,回家给我带了礼物,就是指火药,要把我家夷为平地,让我的家人一个跑不了,让我后悔一辈子,我看见后也没打电话联系他,我以为董某某吓唬我呢,等到2015年6月30日中午董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回来了,要见我,在电话里威胁我说如果我不见他,他就要把我家人全部炸死,在电话里 董某某还说他买了两把刀,让我替我家人收尸,我就害怕了,就先答应了,我从长春打车回到巨宝,一边与董某某联系着,一边让我姐夫于某某去派出所报的案。董某某发短信就说想见我,给我发短信说你要不见我,我就让你家人死,还说现在就要杀我家人去。

5、证人董某甲证言:我在鹤岗煤矿打工,董某某是我大儿子,他也在鹤岗检顺六矿打工,是下井打眼的,就是煤矿爆破的活,在西安台附近。我现在也在鹤岗住,我是听说我儿子出事了,昨天回前郭的,是我侄子董某乙告诉我的。董某某是6月23日8点左右从家走的,说是回来离婚的,开他的黑色奇瑞轿车,应该走高速,但具体走哪我不知。董某某开奇瑞轿车回前郭时,他车里是否装有煤矿爆破用的雷管和乳化炸药我不知。

6、证人董某乙证言:我是农民,在新兴村住,董某某是我叔伯弟弟。6月24日中午的时候,他开他的奇瑞轿车上我家的,说是和他媳妇30日离婚,顺便到我家的,他说他是23日回来的,在图嘎巴拉嘎他岳父家住一宿去我家的,在我家一直呆到30日他们离婚的日子,他的奇瑞车始终在我家放着了,他帮我干活了,30号那天说去他岳父家了,他岳父在他大姑娘宋某乙家,去他岳父家干啥就不知了。董某某在我家呆的时间,他的奇瑞车里是否存放煤矿用的雷管和炸药我不知道,他也没和我说。我知道的话早都交到公安局了。

7、证人宋某丙证言:我是乌兰图嘎镇浩特村东巴拉嘎屯农民。宋某甲是我大姨家的妹妹,她是本屯农民。董某某是宋某甲的丈夫,现在黑龙江省鹤岗那边打工,我和董某某一直都是关系一般,没什么矛盾。2015年6月30日10时左右,我和高某某、宋某乙 在我家东屋说话,当时宋某乙家的孩子在我家东屋炕上睡 觉,董某某这时进我家屋内了,对宋某乙说宋某甲这不玩我那,把我整回来了,她不回来了,我正好有点事,我就出去了,我看见我家门口停着一辆黑色奇瑞E5牌轿车,车前边的保险杠坏了,我就干活去了,过了能有4、5分钟左右,我媳妇高某某招呼我,让我进屋,我进屋之后,董某某呆了一会就开车走了,我媳妇高某某就上厨房做饭去了,宋某乙上我家西屋打电话去了,我在我家东屋呆着,过了能有20分钟左右,董某某又来我家了,进了我家东屋之后,我和董某某说了一会话,在说话的过程中,董某某就把坑上的孩子抱起来,我对董某某说你抱孩子干啥,你把孩子放下,董某某说你起来,就把孩子抱到厨房去了,我就跟着上了厨房,我到厨房门口看见宋某乙和高某某,还有董某某及董某某抱着的孩子倒在屋门口,高某某和宋某乙抢董某某手里的孩子,董某某就往回抢,边抢孩子边把手放在宋某乙家孩子的脖子上说,你们在抢我就掐死他,我也上去帮宋某乙往回抢孩子,随后我就把住董某某的手,我妻子高某某就把孩子从董某某手里抢过来了,并抱着孩子走了,董某某起来之后,就要往屋外走,我就抱住董某某的腰和胳膊,不让他走,董某某就往出走,我和董某某就撕扯到了一起,我俩撕扯到我家大门口之后,董某某捡起我家大门口跟前的砖头抬起手,朝我比划一下子,我就往后推了,董某某就要上车,看没有车钥匙,就拿着砖头上我家屋里了,过了一会,董某某从我家里出来,手里拿着一把菜刀,比划着,不让我们靠近,董某某边比划边往车跟前走,上车之后,宋某乙就上董某某的车跟前商量董某某把刀放下,董某某就把刀给了宋某乙,宋某乙就把刀撇在我家院内了,随后董某某和宋某乙说了一会话,董某某就开车走了,宋某乙就报案了。董某某和宋某甲要离婚,还没有离婚,不知道两人为什么要离婚。

8、证人高某某证言:我是乌兰图嘎镇浩特村东巴拉嘎屯农民,宋某甲是我丈夫宋某丙大姨家的妹妹,她是本屯农民。董某某是宋某甲的丈夫,现在黑龙江省鹤岗那边打工。2015年6月30日10时左右,我和宋某丙、宋某乙在我家东屋说话,当时宋某乙家的孩子在我家东屋炕上睡觉,董某某这时进我家屋内了,对宋某乙说宋某甲这不玩我那,把我整回来了,她不回来了,宋某丙正好有点事,就出去了,宋某乙和董某某接着说话,过了能有4、5分钟左右,我就出去招呼宋某丙,让宋某丙进屋,我要做饭了,董某某在我家呆了一会就开车走了,我接着在厨房做饭,宋某乙上我家西屋打电话去了,宋某丙在我家东屋呆着,过了能有20分钟左右,董某某又来我家了,在我家东屋呆了一会,董某某就出来了,并手里抱着宋某乙家的孩子,我对董某某说你把孩子放下,宋某乙听见我说的话,宋某乙就从西屋出来了,上去抢孩子,边抢孩子边对董某某说,你把孩子放下,董某某不放,我也上去帮往回抢孩 子,在抢孩子的过程中,我和宋某乙,还有董某某及董某某抱着的孩子倒在屋门口了,董某某边抢孩子边把手放在宋某乙家孩子的脖子上说,你们在抢我就掐死他,这时宋某丙过来了,宋某丙上来把住董某某的手,我就把孩子从董某某手里抢过来了,并抱着孩子走了,剩下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过了一会我回去看见董某某的车走了,宋某乙就报案了。当时董某某开的是一辆黑色的轿车,具体是什么车,我不清楚,车前面的保险杠坏了,再具体的说不清楚了。一直是董某某自己开车到我家来的。董某某和宋某甲要离婚,还没有离婚,也不知道两人为什么要离婚。

9、证人姚某某证言:我在鹤岗中润煤矿打工,做打眼活的,我小名叫胖子。董某某和我一起在这个煤矿打工,都是打眼的,我们一组六个人,两个人一伙,干的活都差不多。我们这个组平时都杨某某和鲍某某负责,多数时间大伙背炸药什么的,我负责领送雷管(是从放炮员那里领取),弄炸药时老杨和老鲍说他们不会写字,就让我登记签字了。听说董某某请假回家了,我记得是在6月22日那天请假的。那天早上2、3点钟的时候,我们一起下的矿井,中午上井的时候我们一起上来的,大约10多点钟,还一起洗的澡。我没看见董某某往出偷着拿雷管 和炸药,我也没拿,也没看见别人拿,也没看见别人给董某某这些东西。我们不需要资质,是打眼的,放炮爆破的人需要爆破证。

10、证人杨某某证言:我在鹤岗中润煤矿打工,以前还叫洪检煤矿。董某某和我还有鲍某某都在这个煤矿打工,都是打眼的,我们一组六个人,姚某某(胖子)、孟凡福还有另外一个叫不上名的做放药工作,就是往我们打好的眼儿里放一个雷管和一个乳化炸药,然后引爆。引爆由其他的人引爆。我和老鲍是临时负责的,根据需要量,胖子负责领雷管和炸药(我们叫火工库,在井下,井下的库只有炸药,雷管在地上火工库),领时登记,然后大伙一人都背一些送到打眼的现场,到中午完工的时候用剩下的再由胖子清点,之后他就分别送到个库进行登记。我们煤矿对雷管和炸药非常严,交接必须登记。当地的公安局管理也非常严格的。董某某我记得是在6月22日那天离开煤矿的,他中午完工就请假走了。他什么时候上井的我不清楚,不知道他拿没拿什么东西。我们做的工种不需要资质,是打眼的,爆破的人需要爆破证。我们这组干活的人领送雷管和炸药就是由胖子负责,然后大伙帮着干。我们这组平均每天需要300到500支雷管、5到6箱乳化炸药。

11、证人鲍某某证言:我在鹤岗中润煤矿打工,以前还叫洪检煤矿。我认识董某某,他和我还有杨某某都在这个煤矿打工,都是打眼的,我们一组六个人,姚某某(胖子)、孟凡福还有另外一个姓苏的做放药工作,就是往我们打好的眼儿里放一个雷管和一个乳化炸药,然后引爆。引爆由煤矿的班组长引爆。我和老鲍是临时负责的,根据需要量,胖子负责领雷管和炸药,储存这些东西的地方我们叫火工库,井下的库只存炸药,雷管在地上的火工库存放,领时登记,炸药沉,胖子领完后大伙都帮他送到打眼的现场,到中午或晚上完工的时候用剩下的再由胖子清点,之后他就分别送到各个库进行登记。雷管比较轻,领送都由姚某某负责,别人接触不到。董某某听说他请假回家了,我记得是在6月22日那天请假的。那天早上2、3点钟的时候,我们一起下的矿井,中午他什么时候上井的我不清楚,不知道他走时拿没拿什么东西。我们不需要资质,是打眼的,爆破的人需要爆破证。我们这组干活的人领送雷管和炸药就是由胖子负责,领送炸药大伙帮着干,雷管他自己经管。我们这组平均每天需要300到500支雷管、5到6箱乳化炸药。

12、谅解书:证实得到了于某某、宋某乙等人的谅解。

13、送检物品清单、吉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吉公鉴(理化)字[2015]429号、吉林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吉公鉴(排爆)字[2015]3号:证实从送检材料中检出乳化炸药成分,送检的检材能发生爆炸

14、前公治鉴通字〔2015〕1号鉴定意见:证实对上述鉴定意见已通知被告人。

15、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证明材料:证实火药是三级煤矿许用乳化炸药,雷管是煤矿许用的瞬发电雷管。

16、鹤岗中润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17、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物品及车辆被扣押。

18、起诉状:证实案发前被告人妻子已起诉,请求与被告人离婚。

19、现实表现:证实未发现被告人有前科劣迹。

20、逮捕必要性说明:证实对被告人有逮捕必要。

22、破案经过、抓捕经过:证实被抓获。

23、奇瑞徽银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案所用汽车抵押贷款手续:证实该车为抵押按揭贷款车辆,现仍欠贷款本金25 538.89元,利息3934.91元,合计29 473.8元。同时对该抵押车辆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国家严格控制管理的爆炸物品而秘密窃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胡方权_x000B_

审判员  初洪伟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

二0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韩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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