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艳芬犯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3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芬,住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2年11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2年12月12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晓玲。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艳芬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艳芬及指定辩护人张晓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刘艳芬在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其女婿齐军家中,用铁锤击打齐军父亲齐洪生头部,至齐洪生当场死亡。被告人刘艳芬作案后逃离现场,于案发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齐洪生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经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司法精神医学鉴定:被告人刘艳芬系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属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艳芬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艳芬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艳芬辩解,齐洪生是刘彦江的师兄打死的,他师兄是7点多到齐军家的,带手套打的齐洪生,齐洪生被杀时我在地上站着,我身上的血是齐洪生的血,当时我穿蓝色拖鞋,从家走的时候把拖鞋换了,我到毕忠辉家对他说你四叔把老齐灭了。

指定辩护人张晓玲辩护意见,鉴于被告人刘艳芬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又系初犯、偶犯,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被告人刘艳芬因车祸致头部损伤,治愈后精神不正常,近年在其女儿刘丽丽、女婿齐军家居住。2012年11月中旬齐军父亲即被害人齐洪生因有病来到齐军家,与被告人刘艳芬在齐军家西屋居住,后齐军把西屋炕扒掉,被告人刘艳芬和齐洪生到齐军东屋与齐军在炕上住两宿后,到其女儿刘某甲家住了两天,于2012年11月25日中午回到齐军家,当晚与齐洪生、齐军夫妻在齐军家东屋炕上住。11月26日7时10分刘丽丽、齐军相继离家,被告人刘艳芬与被害人齐洪生在家,8时许被告人刘艳芬来到刘某甲家,在外屋对刘某甲丈夫毕忠辉说你四叔(刘彦江)没给你打电话吗?便离开。9时40分齐军回到家中发现齐洪生头朝外躺在东屋炕西,头上蒙着被,头骨已碎,被告人刘艳芬不知去向,11时齐军向公安机关报案,下午1时许公安机关在长山镇繁荣村高速公路桥附近将刘艳芬抓获。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于2012年12月3日出具吉公鉴法物字【2012】708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意见:送检的齐洪生血样的STR分型与现场卧室血迹、现场过道血迹、嫌疑人刘艳芬毛衣上血迹、刘艳芬棉袄上血迹、刘艳芬袜子上血迹、刘艳芬脸上擦拭棉签上血迹、刘艳芬左手擦拭棉签上血迹、过道窗台上锤子上血迹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偶合率为5.793*10-20 。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1月28日出具(前)公(法)鉴(尸)字【2012】1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 1、 尸表检见死者头面部见多处创口,其中右额顶部见一开放性创口,创缘不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骨大面积缺失,脑组织碎裂、溢出。2、 根据检验所见,尸体颅脑损伤征象明显,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颅骨大面积缺失,脑组织碎裂、溢出,重度颅脑损伤可构成死因。3、 综合尸检分析得出死者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4、 死者创口损伤的情况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鉴定意见:齐洪生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前)公检 (公章)字[2012]01号检验报告,检验意见:铁锤把上未发现指纹。2013年1月8日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吉省精[2012]鉴字第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艳芬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2013年7月16日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吉省精[2013]法精鉴字第267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刘艳芬作案时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受其疾病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力消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意见: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另查明:被害人儿子齐军、妻子李彦芝不要求被告人赔偿。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被告人刘艳芬2012年11月26日21时41分的供述:昨晚我姑爷齐军和孩子,齐军的父亲和我在我老姑娘刘丽丽家住的。今天早上六点四十齐军还有齐军的父亲和我,我们三个人吃的饭,我们吃完饭,齐军收拾完就走了,我和齐军的父亲在东屋的炕上喝水,我们正喝水呢,我四兄弟刘彦江来了,我们三个在一起喝水,都是在炕上,我当时在西面炕边坐着,我四弟在东面炕边坐着,齐军的父亲在炕里坐着,我们边喝水边唠嗑,唠着唠着,我四弟不愿意和我唠了,我四弟刘彦江就往外赶我走,我说:有事啊。我四弟说:你快走,不走我揍你,我就走了,我就直接去了我大姑爷毕忠辉家了,当时毕忠辉和他的邻居王喜友在家呢,毕忠辉问我有事啊,我说有事,我说:你四叔和齐军他爸在齐军家唠嗑呢,你四叔不愿意和我唠,你四叔给我撵出来了,你去看看给他们倒点水。毕忠辉说:你放心吧,我马上就到,就和王喜友开车走了,我也走了,我就顺着兽医站房后往西走,就在高速公路桥下面,自己溜达走了一小天,我不知道什么时候我走到高速公路下面的小道道边,过来一辆警车,下来警察就把我带上车了。

我在新庙高速桥下面时,我看见刘彦江的大姑爷了,他在那整摩托车呢,他让我把裤子脱下了,他要擦摩托车轴上的泥,我就把外裤脱下来了,他就开始擦摩托车,我要把裤子穿回来,他不让,说他拿回家洗去,洗完给我,之后他就骑摩托车走了。

外衣上的血和毛衣上的血是四五天前在新庙高速公路下面我兄弟刘艳江家杀小鸡时整的鸡血。

双手也是那天在我四兄弟家杀鸡时整的鸡血。

2012年11月28日的供述:齐洪生不是我杀的,我身上的血是齐洪生的,是我兄弟刘艳江用锤子打齐洪生后脑海蹦我身上的血。手上的血是前三、四天在刘艳江家杀小鸡整的。刘艳江想把齐洪生整死赖我身上,他想让共产党枪毙我。因为我大哥二哥都死了,我是老三,我再死了,他是老四就成老大了,他就说了算了。

2013年7月20日供述:齐洪生绝对不是我杀的,是刘彦江杀的,他在外地窗台上拿的锤子,用锤子打的齐洪生脑袋,一共打了三下,是一个铁把的圆头锤子,锤子头也是铁的。刘彦江来的时候我和齐洪生正在喝水,齐洪生躺在炕头,头冲炕沿,我挨着他躺着。刘彦江进来齐洪生给他倒了一杯水,刘彦江喝了两口就去外屋了,在窗台拿起锤子,进屋打了齐洪生三锤子,把齐洪生脑袋打喷血了,打完之后让外面三个小鬼把我送四十家子老土道了。我当天穿的衣服就是警察找到我时候的衣服裤子,刘彦江右手拿锤子从上往下打的,刘彦江打的时候我没反应过来,还是躺着的,刘彦江当天穿的是绿色的套服,上下都是深绿色,齐洪生喷血往炕头和门上喷,我当时还在躺着。

第一次和第二次讯问说我棉袄、毛衣、双手的血是在刘彦江家杀小鸡蹦上的,我撒谎是因为小鬼告诉我那么说,别给公安出难题。第一次讯问说我去了毕忠辉家,小鬼告诉我去的,到了之后小鬼在门口拦着我,我就在厨房和毕忠辉说话了,我在毕忠辉家窗户玻璃上看时间是7点15分,我手上也有手表,我看点也是7点15分,我在毕忠辉家看见王喜友的儿子了。我的外裤在四十家子土道,小鬼把我裤子脱下来埋到雪里了,我之所以以前说推到刘彦江姑爷身上是小鬼说的。

?第四份笔录说刘彦江打第二锤子的时候你就跑了,这次你说打了三锤子刘彦江让小鬼把你送走,刘彦江啥时候走的你不知道,可以前你说刘彦江打完齐洪生又把锤子放在原来的位置,这是怎么回事

:我不知道锤子放哪里了,用啥盖得也不知道,我以前说刘彦江把锤子放在原处是小鬼告诉我的。

?你是否那天吃早饭的时候和刘丽丽说:“孩子,对不起了,我让你们操心了”

:没说,2011年和他说的。

?吉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你为限制行为责任能力,你听明白了吗

:我听明白了。

二、证人齐军2012年11月26日证言:我父亲齐洪生被人杀死了。2012年11月26日7时许,我和我媳妇刘丽丽还有我父亲齐洪生,我岳父刘艳芬一起在我家吃完饭后,我媳妇刘丽丽吃完饭后就送我家孩子去上学了,我媳妇刘丽丽刚走不大一会,我也出去干活去了,9时30分许,我回家就发现我父亲齐洪生在我家东屋炕上躺着,满地是血,我一看我父亲齐洪生脑袋已经被打碎了,人已经没有气了,我岳父刘艳芬不知道上哪去了,我就紧忙给我媳妇刘丽丽打电话,不大一会,我媳妇刘丽丽也回家了,我们就报案了。

我父亲是被我岳父刘艳芬杀死的。因为我走的时候就剩我父亲齐洪生和我岳父刘艳芬在家呆着,等我回家的时候,我父亲齐洪生已经死在我家东屋了,我岳父刘艳芬不知去向了,肯定就是我岳父刘艳芬杀的我父亲。

怎么杀的我不知道,我回家时就看见我父亲在我家东屋炕上躺着,满地是血,我父亲齐洪生的脑袋已经被打碎了。

我父亲是躺在炕上,脚朝北,头朝南,仰面躺着,脑袋上盖着我家的被,炕上和地上全是血。

我岳父刘艳芬一直是在我家生活,我父亲齐洪生和我母亲在大安生活,我父亲有时就来我家串门,这次来我家有八九天了,他来我们家是来看病来了,我父亲和我岳父他们俩平时处的挺好,没有什么矛盾,没看见他们因为啥事吵吵过。

刘艳芬以前因为车祸小脑摘除了,这些年一直在我家生活,有时精神有点不好。

11月27日证言:我昨天是七点十多分钟离开家的,我父亲齐洪生吃完饭在炕西坐着呢,我岳父在炕东睡觉呢。

昨天早上九点四十分的时候,我回家,我看见东屋地上墙上都是血,我爸头朝外躺在炕西,头上蒙着被,被上都是血,我就把被掀开了,我看我爸脑瓜骨都碎了,我就把被盖上了,我就给我妻子刘丽丽打电话了,我和刘丽丽说:你快点回来吧,你爸把我爸杀了。完了我就把电话挂了,我又给我四叔丈人刘彦江打电话,刘彦江媳妇接的说刘彦江没在家出去了没带电话。我也没说什么事,就把电话挂了,后来刘彦江给我回的电话,我说:我老丈人把我爸杀了,你过来吧。刘彦江说他马上过来,刘丽丽就回来了,刘丽丽要进屋看,我没让,我就打电话通知亲友,刘丽丽说:拉医院吧。我说:人都没气了,拉医院也没用。后来亲友都来了,刘丽丽就打电话报案了。

我没有看见刘艳芬杀害齐洪生。因为我走的时候刘艳芬和我父亲齐洪生在家了。

因为我家平时从来不去人,我爸是大安人,不经常来我家,和别人没什么矛盾,再说,我回家以后我老丈人刘艳芬没在家不见了,所以我就认为是刘艳芬杀了我父亲。

刘艳芬在家穿蓝色夏天的拖鞋,出门穿蓝色白山布鞋,我家就一双蓝色拖鞋。

2013年4月16日:我家锤子始终在仓房放着,发现我父亲齐洪生被杀,我发现锤子就在我家一进屋窗台上放着,没人动过。刘艳芬平时在屋里不带手套,出去捡破烂是带白色的线手套。

三、证人刘丽丽2012年11月26日证言:齐军是我丈夫,2012年11月26日上午9时许,我在我家,我家是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我老公公齐洪生被我父亲刘艳芬杀死了。

2012年11月26日早上7时许,我吃完饭我就送我家孩子上学去了,我走时我父亲刘艳芬,我老公公齐洪生,还有我老公齐军在家,送完我家孩子,我就去新庙市场干活了,上午10时许,我就接到我老公齐军的电话,电话里齐军就和我说,你赶快回家,你父亲刘艳芬给我父亲齐洪生整死了,一听这事,挂下电话我就往家跑,到家时就我老公齐军自己在家,满地是血,我对老公说,赶快给我老公公送医院去,当时齐军就说人都已经死了,我想去看看齐洪生啥样,我老公齐军就没让,说太吓人,我就没看,之后我们就报案了。

刘艳芬和齐洪生没有矛盾,我父亲刘艳芬平时在我家生活,我公公齐洪生隔三差五就来我家住几天,这次我老公公来就是为了看病,我和齐军也想让我老公公齐洪生他们搬过来住,平时没看见他们因为啥事吵吵过。

我父亲刘艳芬以前因为车祸小脑受损了,这些年一直在我家生活,说话的时候有的说没的也说,精神有点不好。

我从我家走时,我父亲刘艳芬正在喝酒,我老公齐军和我老公公齐洪生也在吃饭。

我回家时,就我老公齐军在我家,我父亲不知在哪。

我走时我父亲上身穿黑色棉袄,棉袄里面穿一件蓝色毛衣,下身穿蓝色的裤子,裤子里面穿的是黑色棉裤,戴一个黑色毡帽,蓝色棉鞋。

11月27日证言:每天我和齐军早上都出去干活,就剩下我爸和我老公公在家,我家平时都不去外人,我昨天早上在新庙大市场卖衣服,大约在九点多不到十点的时候,齐军给我打电话说:你快点回来吧,你爹把我爹整死了。当时我也没想到我爸把齐军的爸打死,我想也就说爸把齐军的爸打坏了,我就往家走,在往家走的过程中我就给我四叔刘彦江打电话,是我四婶接的电话,我说:我四叔呢,我四婶说:你四叔没在家,手机落家了,我说:我爸惹祸了,你赶快让我四叔来吧,过了一会儿,我又给我四叔打电话,还是我四婶接的,我四婶说的:你四叔还没回来的。我说:你快去找找我四叔吧,之后我就回家了,回家以后就看见我老公公头朝外躺在东屋炕西,脑袋用被盖着,被上和屋里地上都是血,我父亲刘艳芬不见了,我就想到一定是刘艳芬把我老公公打死了之后他走了。

我回家以后当时和齐军都懵了,等到齐军家亲属来的时候都快到十一点了有说要报案的,有说我爸十多年前出过车祸,小脑受损了,精神有点不太好,怪可怜的就别报案了。我自己想了想,怕我爸带凶器啥的走,再在外面惹祸就更完了,还是决定报案了。

我父亲平时脾气不好,说说话就生气,生气就骂人,摔东西。他从打三年前我妈妈去世就总说我妈来找他,他就在他的被褥下面放一把小刀,并说我妈要是再回来找他就用刀整死她。

是一把黑色塑料的刀把,刀身能有七八厘米长,单刃的,我今天把我家屋子都收拾了也没看这把刀。

昨天早上我走之前刘艳芬喝了二两酒,我走之后再喝没喝我就不知道了。

齐洪生从来不喝酒。刘艳芬和齐洪生没有矛盾

我四叔刘艳江我不找他,他都不去我家,他平时太忙,有事他就打电话问问,都不来我家。

四、证人刘彦江2012年11月26日证言:刘艳芬是我哥哥,我是他四弟,刘艳芬在他老姑娘刘丽丽家居住呢。十一点左右,刘丽丽的丈夫齐军给我打电话,他爸和他老丈人也就是我哥哥刘艳芬干起来了,当时我在新庙徐破烂家呢,我接完电话我就去了刘丽丽家,我到了刘丽丽家看看东屋地上都是血,我进屋看见齐军的爸爸头朝外躺在东屋北炕的西面,头部用被盖着,我就出来了,刘艳芬当时就不见了,我就组织人去找刘艳芬了。

我早上起来就一直在家了,九点多钟的时候我去徐破烂家买钢管离开家的,我在徐破烂家一直呆到齐军给我打电话才离开的。

我离开家时,我媳妇和我女儿在家呢。我去徐破烂家时,徐破烂在家呢。

我今天穿黑色皮夹克,里面是灰色带红色菱形的毛衣,下身穿蓝灰色裤子,穿棕色不系带的皮鞋,鞋底都是圆点的。我昨天也穿这套衣服了,我这套衣服穿能有两个月了。

齐军找我之前我没有去过齐军家。

刘艳芬十多年前出过车祸,留下后遗症,精神有点不好,爱磨叽,好自己走。去哪不一定,我们还得找。他平时就去他两个姑娘家,剩下谁家也不去,别人家也接那不了他。他精神不好磨叽,大家都烦他。

11月27日证言:我是九点从家走的,我就去我们后院徐长林家了,徐长林还叫徐破烂。因为我要焊一个电视柜,我就去徐长林家买铁管去了,因为他家没有合适的铁管,没买到,之后我就回家取手机了,我回家取手机时,我媳妇刘春艳就和我说,刘丽丽给我打电话了,刘春艳接的,电话里刘丽丽就说两个爹干起来了,我正准备给刘丽丽回电话,刘丽丽的电话就又打进来了,就说四叔两个爹干起来了,你快来吧,我放下电话就去了,我到齐军家时,就看见齐军的东屋地上全是血,齐军的父亲齐洪生在东屋炕上躺着,脑袋上蒙着被,已经没有气了,我哥哥刘艳芬不知道上哪去了,我就开始组织人找我哥哥刘艳芬。

刘艳芬能有半年没来我们家了,就因为我平时总说他,他一般都不来我家。

26日早上我家杀过小鸡,是我杀的,以前没杀过。

12月4日证言:我在2012年11月26日早上九点多离开家的,我在离开家时,我媳妇刘春艳和我大女儿刘丽丹在家收拾小鸡呢,家里要办喜事。

五、证人毕忠辉2012年11月26日证言:2012年11月26日7时许,我送我家孩子去上学,当时我媳妇在家呢,我送完孩子我回家时,我媳妇已经走了,我就在炕上躺着,躺了一会,大约8时许我老丈人就来了,我老丈人没进屋,就在我外屋说,你四叔给你打电话了吗?我就说他有事还不给我打电话,我说完我老丈人就走了,我就一直在炕上躺着了,在就没来,9时许就听说出事了,我就紧忙来齐军家了。

我老丈人去我家时就我一个人在家,我在炕上躺着睡觉。

刘艳芬具体穿什么衣服我没看见,等我起来他就走了。

我不认识王喜友。

六、证人刘春艳2012年11月26日证言:我和刘艳江是夫妻关系,刘艳江今天早上是六点多钟起来的,七点多离开家的,去屯里打电视柜了。刘彦江是九点多回来的,当时刘彦江没带电话,他走的时候,刘丽往他电话里打电话了,打了七八次,我接的,刘丽说,他爸在家闹呢,让他四叔也就说我丈夫快点去,我说:你四叔没在家,我去找找吧。我找了一圈,没找到,我就回家了,回家不一会儿我丈夫刘彦江就回来了,我就告诉他,他就直接开车去了刘丽家。我不认识刘丽丽他老公公,我也没去过他们家。刘艳江今天穿的黑色皮夹克,灰蓝色裤子,黑色不系带的皮鞋。

11月27日证言:我一共接到刘丽丽的2个电话,第一个电话26日上午9点多不到10点,具体时几点我没记清,第二个电话和第一个电话隔了能有五分钟,具体时间我也记不清了,第一个电话里刘丽丽就说找他四叔,让他四叔去他们家,我就说刘彦江没在家,刘丽丽就又说刘彦江的手机怎么在家,我就说刘彦江把手机落家。第二个电话,刘丽丽就又问她四叔回没回来,我说没回来,我就问刘丽丽是啥事啊呀,刘丽丽这时就哭了,就说他爸把他老公公摁底下了,迷糊了,我就说等会我去给你找找。说完电话就挂了。我就出去找刘彦江,我找了一圈,没找到我就回家了,回家的时候刘彦江已经回家了,我对刘彦江说刘丽丽给你打电话了,让你赶快去。

刘艳芬平时不来我家,我家11月26日早上杀小鸡了,以前没杀过小鸡,刘艳芬没有来我家杀过小鸡,他平时也不来我家。

七、证人徐长林2012年11月26日证言:今天上午九点多,我们屯的刘四来过,来买钢管,要做电视架,我家没有钢管,他在我家坐一会就走了,坐了多长时间我记不太清,他还在我家接了个电话,但是接谁的我不知道。2012年11月26日我家监控录像显示刘彦江来的时间是9点15分,走的时间是10点多。我以前说他接电话了,是说错了,他没接电话,那天我喝酒了,现在能证实那天他在我家没有接电话。

八、证人徐海丰2012年12月13日证言:2012年11月26日刘彦江来的时间是9点15分,走的时间是10点多。他来买钢管,要做电视架,他在我家没有打电话。

九、证人韩金华2012年11月26日证言:我和齐军是邻居,2012年11月26日,我没在家,出去打麻将了,听齐军家亲戚上我家来呆着说,齐军的父亲被齐军的老丈人杀死了,平时齐军的父亲和齐军的老丈人挺好的,没啥矛盾,平时也没听他们吵吵,齐军的老丈人出过车祸,平时说话总重复。

十、证人崔树贺2012年11月26日证言:刘彦江是我岳父,刘艳芬是我岳父的哥哥,我有一台红色林肯牌摩托车,冬天路滑我一直没骑,我今天早上六点半到张忠秀家卸化肥,一直到晚上四点半才完事回来,其他我哪都没去。

十一、证人赵立发2012年11月27日证言:我在前郭县长山镇新庙村张东秀家卖化肥的点上领工,我们这有个叫崔树贺的在这装卸化肥,2012年11月26日他早上7点半来的,中午11点30分回家吃饭,下午1点上的班,昨天是4点30分下的班,他走着上的班,没骑摩托车上班。

十二、证人刘丽丹2012年12月04日证言:2012年11月26日我在我父亲刘彦江家,我是26日上午九点左右到我爸家的,当时我爸刘彦江和我妈刘春艳在家,我爸在家摘鸡毛呢,我去了以后能有半个小时左右我爸刘彦江就走了,我不知道他去干嘛,他走的时候没带电话,我三大爷刘艳芬家的女儿刘丽丽打我爸手机,我爸没带电话我接的电话,刘丽丽问:我四叔干什么去了。我说:出去了,我就把电话给我妈了,我妈就出去找我爸去了。我爸给我打的电话让我来帮我妈摘鸡毛。

十三、证人刘某甲证言:2012年11月26日早上,毕忠辉送孩子上学,他送完孩子我就走了,大约9时许我接到刘丽丽电话说家里出事了,咱爸把刘丽丽的老公公打了,我就给毕忠辉打电话,后来我们就报警了。孩子7点就要到学校,送孩子要半个小时左右,来回要一个小时,因为我家就一把钥匙,我是在毕忠辉回来之后才走的,我走的时候大概七点半,我家有挂钟,站在我家东屋门口能看见挂钟,但是在厨房就看不见了,因为东屋和厨房中间的墙没窗户。

十四、证人刘某乙证言:刘彦江是我父亲,2012年11月26日早上我是7点10分出门的,我平时干活都是这个时间出门,我走的时候我爸刘彦江、我妈和我姐刘丽贺都在家。

十五、证人刘某丙证言:刘彦江是我父亲,我每天都在家住,2012年11月26日我家7点左右吃饭,大厦8点开门,我8点左右就走了,出门之后我给我对象孙某某打个电话,我走的时候我爸和我妈在杀小鸡,把小鸡都抓回来了。

十六、证人孙某某证言:我和刘丽贺是夫妻,刚结婚,结婚前一天早晨八点多钟刘丽贺在家要往出走时给我打电话,我俩约好去新庙街里。。

十七、证人陈某某证言: 2012年11月26日我和齐军早七点钟左右卸货车,卸到九点左右卸完的,齐军骑摩托车驮我道新庙农贸大厦,我下车就回家了。当时齐军还说要领他爸回大安看看病,他爸咳嗽,后来当天下午就听说齐军他爸被他岳父打死了。我去他家帮着收拾的屋子。

十八、证人王某甲证言:我不认识刘艳芬,不认识毕忠辉,2012年11月26日我在家呆着,哪也没去。我也不知道长山镇繁荣村铁道附近杀人的事,我们这附近没有叫王喜友的了。

十九、证人李某甲证言:刘艳芬是我姐夫,他每次来我家都不走,刘丽丽来取他他也不走,还打刘丽丽,就他四兄弟刘彦江来取他,有时他不走,刘彦江还打过他,又一次刘艳芬还拿菜刀要杀刘彦江,他就是因为刘彦江管他才对刘彦江这样的。

二十、证人李某乙证言:刘艳芬是我姑爷,从刘艳芬出完车祸以后,刘艳芬精神状态就不好,总爱出去溜达,来我家就不愿意走,来我家都拿把刀,总说杀这个杀那个的。刘艳芬家亲戚没有叫王喜友的,我们这个屯也没有。

二十一、证人孟某甲证言:齐军是我家西院邻居,2012年11月26日8点钟我起床的,等我后来出屋就看到西院有不少人,后来知道齐军的父亲被杀了。

二十二、证人郑某某证言:齐军是我家西院邻居,齐军岳父小脑萎缩,说话听明白,但拧不过劲转不过来弯,我没看见他和邻居有啥矛盾,因为他有病,他姑娘、姑爷都不让他出去,平时见到人总是笑呵的。

二十三、证人王某乙证言:我家前院住的是姓齐的一家,我和他们家没什么往来,不知道齐军家有人被杀的事,2012年11月26日也没看到什么异常,刘艳芬平时说话不清楚,平时总爱上别人家去,去别人家都不愿意走,别的我就不知道了。

二十四、证人邢某某证言:我在一监区1006室,和刘艳芬同监。刘艳芬没和我说过因为啥事进来,我是听以前一个监舍张国焘说,刘艳芬是因为用锤子给他亲家打死进来的。刘艳芬说话含糊不清,说什么有时候听不清,行为没什么异常。

二十五、证人郭某某证言:我在一监区1006室,和刘艳芬同监。我听管教说他是因为故意杀人进来的,管教让我们平时注意点他。他平时不和我们说,总自己说。他说人不是他杀的,是他四弟杀的,他出车祸赔偿27万元,治病花了2万元,还有25万元,现在这25万元在他四弟那,他四弟设圈套杀人陷害他,钱好归他四弟。刘艳芬人挺好的,没有精神病,就是一个月有那么一次心情急躁,找当官的找检察院,就说他冤,他亲家不是他杀的。刘艳芬在监舍一个月有一次两次,心情急躁,心情烦的时候就愿意吵吵,就按报警器,咣当门,和我们吵吵的时候,我们就说明天不给他饭吃,他就不吵吵了。

二十六、证人张某甲证言:我在一监区1006室,和刘艳芬同监。我问刘艳芬是怎么把人杀的,他说不是我,是小鬼杀的,我看见了,我和孟某乙说刘艳芬用锤子将人打死进来的,这话刘艳芬自己没说,我是听管教说的。

二十七、证人孟某乙证言:和刘艳芬同监,刘艳芬有时候自言自语,就说他四弟杀的,他四弟是阎王爷派来的小鬼。

二十八、证人张某乙、邵某某、李某丙证言:均证实齐洪生与他人没有矛盾。

二十九、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12年11月28日出具(前)公(法)鉴(尸)字【2012】1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 1、 尸表检见死者头面部见多处创口,其中右额顶部见一开放性创口,创缘不整,颅骨粉碎性骨折,颅骨大面积缺失,脑组织碎裂、溢出。2、 根据检验所见,尸体颅脑损伤征象明显,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颅骨大面积缺失,脑组织碎裂、溢出,重度颅脑损伤可构成死因。3、 综合尸检分析得出死者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4、 死者创口损伤的情况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鉴定意见:齐洪生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于2012年12月3日出具吉公鉴法物字【2012】708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检验意见:送检的齐洪生血样的STR分型与现场卧室血迹、现场过道血迹、嫌疑人刘艳芬毛衣上血迹、刘艳芬棉袄上血迹、刘艳芬袜子上血迹、刘艳芬脸上擦拭棉签上血迹、刘艳芬左手擦拭棉签上血迹、过道窗台上锤子上血迹的STR分型均一致,经计算,其偶合率为5.793*10-20

2013年1月8日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吉省精[2012]鉴字第8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刘艳芬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

2013年7月16日吉林省公安厅安康医院吉省精[2013]法精鉴字第267号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刘艳芬作案时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受其疾病影响,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力消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前)公检(公章)字[2012]01号检验报告,检验意见:铁锤把上未发现指纹

三十、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品、现场草图及照片。 刘艳芬面部、手部、毛衣、袜子、棉袄血迹照片。

三十一、办案说明:白色窗帘未发现血迹及指纹;徐长林的监控录像显示刘彦江来时为11月26日9时15分,因调查过程中未带存储设备,没有进行拷贝,再次提取时,该段监控录像已被顶出,未提取。

三十二、提取笔录,返还笔录:在新庙镇高速公路桥附近提取刘艳芬所穿的棉袄、袜子,在齐洪生被杀现场提取蓝色拖鞋,在齐洪生衣兜内提取现金65元。刘艳芬97年住院病历。通话记录:刘某丙、刘艳江、刘丽丹、刘丽丽、齐军、刘某甲、孙某某。

三十四、破案经过。抓获。

三十五、被告人刘艳芬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人刘艳芬身上溅有被害人血迹,可认定被害人被杀时被告人刘艳芬在现场,其辩解为刘彦江所杀,但刘彦江不具备作案条件,案发时又无证据证明有他人在现场,据此可认定被害人系被告人刘艳芬所杀,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艳芬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辩护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艳芬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不认罪、无前科劣迹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艳芬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艳芬的刑期自2012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中

审 判 员  初洪伟

代理审判员  陈力强

二0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骧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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