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20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住前郭县。曾因盗窃,于1993年7月28日被松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 年8月1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住松原市。曾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12月28日被前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1993年8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3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4月23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4)0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前郭县宜居康郡小区建筑工地,盗走铁管卡扣1000个、钢管100 根、电缆线10平方米。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铁管卡扣价值人民币3 500元,被盗铁管价值人民币6 000元。

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入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前郭县查干湖二期一号楼商企五号门,用加力钳剪断门锁,盗走商企内PPR塑熔管100米。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PPR塑熔管价值人民币250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前郭县政府宾馆西侧建筑工地,先后两次盗走工地脚手架铁管449根。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铁管价值人民币6 366 元。

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松原市宁江区迎鑫医院南面高某甲租住的平房,盗走吉香牌水稻种350斤、诺基亚手机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水稻种价值人民币1 400元。

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盗走王某某蓝色解放牌货车车厢内车弓子四垛。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弓子价值人民币1 480元。

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松原市拘留所南侧滢莉副食店,盗走货架下面灰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90元。

2014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松原市玉米深加工附近的占山修理部,用加力钳剪断门锁,盗走蓝光牌315型电焊机一台、电焊机专用电缆线60米、大挂货车轮胎钢圈3个、蚕蛹十斤、大虾十斤、啄木鸟十万响鞭炮一挂、啄木鸟五万响鞭炮三挂。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焊机价值人民币995元,被盗电焊机专用线价值人民币718元,被盗鞭炮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蚕蛹价值人民币300元。

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鑫源五金电料商店,用加力钳剪断门锁,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6 500元、塑铜线七捆。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塑铜线价值人民币1 150元。

2014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松原市客运站附近新华书店家属楼一楼龙腾保健品商店,盗走现金人民币170 元、墨绿色半截棉袄一件、藏蓝色裤子一条。

2014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前郭县民主街金玉良园洗浴,用加力钳剪断门锁,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300 元、铜芯电线50米、黑色诺基亚牌N1200型号手机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39元,被盗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10元。

2014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前郭县鑫宇祥和苑南附近九天投资有限公司,用砖头打碎门玻璃后进入室内,盗走“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 000元。

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前郭县政务大厅后面的明华园饼店,用砖头砸碎门玻璃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29 元、脉腾牌手机一部、芙蓉王牌香烟9盒、长白山牌香烟7盒。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脉腾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0 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48 元。

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前郭县电影院南侧典金商务宾馆门前,盗走宾馆装修用的工字钢3 根。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工字钢价值人民币600元。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甲、高某甲、韩某某、高某乙、郑某某、王某某、梁某某、李某甲、郭某某、刘某甲、李某乙、周某甲、周某乙、刘某乙陈述陈述;证人刘某丙、刘某丁、周某丙、张某乙、朱某某、孙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和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齐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齐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解意见,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3年8、9月份至2014年3月,被告人齐某某单独和伙同被告人张某某在前郭县宜居康郡小区建筑工地等地先后盗窃作案13起,盗窃金额32895元;被告人张某某盗窃作案6起,盗窃金额合计19 59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8、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前郭县宜居康郡小区建筑工地,盗走铁管卡扣1 000个、钢管100 根、电缆线10平方米。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铁管卡扣价值人民币3 500元,被盗铁管价值人民币6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3年9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天晚上 张某某来找我,说宜居康郡建筑工地有架管卡扣让我跟他去偷,卖钱花,我就跟他去了,到工地的时候是下半夜二、三点钟,在靠近大门的第二个屋,我用加力钳子把门锁剪断进屋,我把架管卡扣用丝袋子装上,扛到道边,偷了7、8袋子卡扣,张某某在道边等我了,帮我装上车,当晚拉回我家没卸车,第二天早晨六、七点钟我和张某某用他的倒骑驴拉着这些卡扣到海天加油站附近卖给一个开三轮车收破烂的卖了600元,我俩一人分300元,我分的钱让我零花了。这次盗窃的地点在宜居康郡工地,这个现场我已经带公安人员指认过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2年12月份一天上半夜,齐某某告诉我凌晨三点钟去偷铁卡子,在前郭县政府宾馆西侧过一红绿灯,道北是盖二的工地,齐某某从这个工地偷铁卡子,总共7袋子,有200多个,估计300多斤重。他放道边上,我开倒骑驴过来拉,快亮天的时候拉到炼人炉跟前的一个收购点卖的,卖的价格是两块伍一个,他自己查的,多少个我不知道,支付给他多少钱我不知道,我在道路上站着了,他卖完后给我160元的运费。这次偷铁卡子我没有进工地,都是他自己运出来的,之后给我打电话,我骑着车就过去了,到那我们一起装车的。

3、证人高某乙证言:我来报案。2013年大约8、9月份的一天早晨,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我早晨到工地发现我工地东侧的铁皮围挡被破个口,我看这是工地进来人了。我就找人把围挡破口处给修上了。在那之后的半个月里,我工地的铁皮围挡又被人扣开四五次。后来我检查工地的建筑材料,发现堆放在工地东侧围挡破口附近的1 000多个架管卡扣、600多米钢管和10平方电缆线被盗了。偷这些材料的人应该是分四五次把这些材料偷走的。当时工地太忙,没及时报案。被盗的物品架管卡扣1 000多个,价值5 000多元钱;直径4厘米的钢管600多米长,价值3 000元钱左右;10平方电缆,价值2 000多元钱。一共价值11 000多元钱。

证人刘某丁证言:2013年11月份或者12月份的一天早晨,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早晨七点多钟的时候,我家刚开门营业。有两个人骑着倒骑驴到我家卖架管卡扣,当时倒骑驴上面装了能有七、八袋子架管卡扣,我问他俩这些东西是哪来的,他俩说是在工地干活老板没给钱,拿这些东西顶工资了。问我多少钱一个,我看完之后说5元钱一个,当场在我家废品收购站院里查的,总共是二百多个,我记得当时给了600元钱,具体的钱数我记不清了,钱当时给他们两个中的谁记不清了,这两个人收完钱之后就走了。我收的架管卡扣几天后发走了。卖架管卡扣的人我不认识,其中有一个就是今天公安人员带到我家指认的这个人(张某某)。他俩用倒骑驴推来的,装了七、八丝袋子,我是按照2.5元钱一个收购的,我记得给了600元钱,应该是收购了240个架管卡扣。我记得他俩当时好像说是在工地干活老板没给钱,拿这些东西顶工资了。他们卖给的架管卡扣就是建筑工地用的普通的架管卡扣,都是旧的,用过的。收购的架管卡扣都发走了,有来收货的就卖了,卖给谁也记不清了。按照废铁卖的,1 700元钱一吨,一个卡扣是一斤七两,收的这些卡扣没挣钱,赔了。

2、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入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前郭县查干湖二期一号楼商企五号门,用加力钳剪断门锁,盗走商企内PPR塑熔管100米。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PPR塑熔管价值人民币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4年年前,我跟张某某在凌晨两点左右,具体时间我忘记了,我们二人骑着张某某的倒骑驴到黑岗子道口,查干湖小区的一个商企内,我用以前我使用过的夹剪把商企的门撬开,商企内没有装修,屋里面只有塑料管子,我跟张某某把屋里的塑料管子装上张某某的倒骑驴,拉我家去了,让我卸在变电所大墙后边,第二日中午,我跟张某某再次装上车,把塑料管子卖给我家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卖了450元钱左右,我得到200元钱,剩下的钱让张某某拿走了,钱让我零花了。是张某某去卖的塑料管子,我没去,不知道他当时怎么和收废品的人说的。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几月份我记不清楚了,一个凌晨3点多钟,齐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到查干湖小区偷塑料管子,我从黑岗子村开我的倒骑驴出来,我在前郭镇富晨小区的公路上等着他,他从公路的另一边查干湖小区将塑料管子扛到我车跟前,我帮着装车,都是一寸粗的塑料管,装暖气用的,有两米长的,有三米长的,总共有100多斤重。我开车拉到齐某某家,齐某某将这些管子都截成一米多长,我和齐某某又将截成短的塑料管子拉到收方钢的那个收购点,过秤和付钱都是齐某某自己办的,我没在跟前,卖了200多元钱,卖完后,齐某某给我100元运费,这钱我零花了。我没有跟着齐某某一起将塑料管子运到公路边上,运到道边上都是齐某某一人运的,装车的时候是我跟着装的,这些塑料管子是在查干湖小区的一个靠路边的商企内偷的,齐某某是怎么进入那家商企的我不知道,他偷完后运到路边给我打电话,我就跟着他一起装车。

3、被害人郑某某陈述:2013年11月份的时候,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我向往常一样,检查工地,在我检查到查干湖2期1号楼商企5门的时候,发现5门商企的门锁被人给剪断,我进屋一看,发现5号门商企里面的塑熔管不见了。5号门商企的塑熔管是1寸的塑熔管,白色的管身,长的能有8米左右,短的能有2米左右,短的没有几根,基本上全是长的,这些管是用来安装暖气用的。丢失的塑熔管不是新管,全是用过的管,但是都是些好管,还能继续使用,当初放在5号门商企的时候,就是为了2014年工地开工安装暖气时使用,可没想到被盗了。丢失的塑熔管应该得有100米左右,具体多少我也不知道。新管价格在45元/米,我的管虽说使用过,那也得值30元/米,总计在3 000元左右。塑熔管是海天牌的,1寸PPR塑熔管。丢管的地点在查干湖小区2期1号楼商企5门,北面是一条马路,哈达大街。南面是查干湖二期小区住宅,东面是黑岗子村的地,西面是查干湖小区一期住宅房。

3、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前郭县政府宾馆西侧建筑工地,先后两次盗走工地脚手架铁管449根。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铁管价值人民币6 366 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4年年前的事情,二哥(张某某)来找我,让我跟他去拣点木头去,我就跟他去了,在工地看见卡扣和钢筋,二哥让我进工地弄两袋子,我就从门进去了,弄了7袋子卡扣,300斤左右钢筋,钢管装了一车,卖我家附近的废品收购站,钢管和钢筋卖了1 000多元,我得到500元,钱让我买烟,交话费电费了。那7袋卡扣卖了 600元,我得到300,钱让我零花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3年12月下旬一天晚上两点多钟,齐某某约我和他去前郭县政府宾馆西侧工地偷铁管,我在道路边上开倒骑驴等着他,他从广告牌子底下钻进工地,从里面扛出铁管子,直径一寸五或是一寸二的,都是一米多长,偷有五、六十根,拉到齐某某家了,上午又将这些铁管子拉到齐某某家附近的收购点卖的,回来时他给我150多元钱。齐某某偷的这些铁管子有有二、三百斤。

3、被害人张某甲证言:我是前郭县郭尔罗斯宾馆房后工地打更的。我来报案,2013年12月末的时候,具体什么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早上8点左右起来,检查工地的施工用品和施工器材,我就发现我们工地南侧放置铁管的地方,一堆一米左右长的铁管少了不少,我就走到铁管堆附近查看,铁管堆南侧的围栏被损坏了,围栏下面的砖都被抠开了,出现个大洞,洞的大小能爬过一个成年男子不成问题,我就顺这个洞爬出去了,外面就是公路,洞的周围有很多脚印,有的脚印就是大头鞋的脚印,我对这种脚印很了解,围栏外面还有三轮车的车印,然后我就回工地用木头板子把洞挡上了,后来过了大约半个多月也就是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早上起来检查工地,发现工地又丢失了不少一米多长的铁管,这回也是从我们工地南侧的围栏下面钻进来的,还是把围栏下面的砖推倒人爬进来的,看脚印和车印应该是一伙人干的,因为工地打更走不开我就没有报警。这两回一共大约丢失400多根铁管。工地丢失的铁管经过后来清点,一米二长,直径的铁管丢失123根;一米五长,直径的铁管丢失326根。丢失的铁管就是盖楼用的架子管,都是新的,准备开春施工用的。工地丢失的架子管每根大约50多元钱,丢失的400多根铁管价值能有两万多元人民币。丢失的铁管就放在我们工地南侧围栏里面了,铁管都是成堆的。我没看见什么人偷的,但应该不止一个人,这400多根铁管,就是分两回拿偷,一个人也不好偷。因为脚印和三轮车的印都是一样的,所以我确定这两回偷我们工地铁管的人是一伙人。

4、证人刘某丙证言:2013年12月末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有一天上午,到我家指认的这名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骑个倒骑驴和一个瘦高个的男的推着一车铁管到我家的废品收购站,当时他俩把倒骑驴推进我家院里问:“你收不收废铁?”我说收,他俩问:“废铁多少钱一斤?”我说废铁8角钱一斤。当时我看他们倒骑驴装的是一米二和一米五长的废铁管,有弯的,有带水泥的,还有两瓣的。当时他们也没说废铁在哪整的,我也没问。当时过称是五、六百斤,我把钱给那个瘦高个的男的了,给了他四、五百元钱,具体给了他多少钱记不清了,给完钱他俩骑倒骑驴就走了。距离上次过了十多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还是这个老头(张某某)和那个瘦高个男的用那台倒骑驴又往我的废品收购站卖了一车铁管,也是按照8角钱一斤收购的,这次收的铁管和上次的差不多,重量好像比上次少点,能有四、五百斤,具体数量我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这次我给了那个瘦高个的男的四、五百元钱,收完钱他俩就走了。这两个人其中年龄大的就是你们今天带着到我家废品收购站指认的人(张某某), 另外一个能有四十多岁那样,瘦高个。这两个人我都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俩卖的铁管都是一米二和一米五的废铁管,有弯的,有带水泥的,还有两瓣的,是工地用过的。他俩卖到我废品收购站的铁管是废品,都是一米多长的用过的旧的普通铁管。具体多少根我也没查,因为我是按斤收购的,根据以往的经验,一米二和一米五的铁管每根大约三、四斤重,他俩卖到我废品收购站的铁管大约能有一千多斤,按照这么计算,他俩这两次卖到我那的铁管能有二、三百根那样,但是具体是多少根我真说不清。

4、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松原市宁江区迎鑫医院南面高某甲租住的平房,盗走吉香牌水稻种350斤、诺基亚手机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水稻种价值人民币1 4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4年年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二哥来找我,说在七粮店附近200米处,有拆迁的,那有木头,我跟你整点木头回来,我就跟二哥就去了,到那一看,有一家平房内有稻子,二哥说弄点出来,我上去用二哥带来的夹剪把门撬开了,进去之后我扛出7袋子稻子,装在二哥的倒骑驴车上,稻子被二哥拉家去了,过了两三天,二哥来我家给我两塑料袋大米,在我什么也没有得到,剩下的全部被二哥拿家去了。张某某的倒骑驴,动力是靠汽油机发动的,他的倒骑驴是红色的,我每次跟他出去偷东西都是他骑着倒骑驴跟我一起去的。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1月份的一天,齐某某跟我说,年前我给你整点稻子,三、四天后的晚上11点钟,齐某某让我凌晨一、两点钟在迎鑫医院南面的平房拆迁处等他拉稻子,我开我的倒骑驴在那接应,他偷出6丝袋子水稻,每袋有四、五十斤重,我将这些水稻拉我家了,他告诉我给他点吃的就行,我将这些水稻加工成大米, 我给他有100多斤,我留有100多斤。我不知道在哪偷的,是齐某某自己进去偷的,在哪个屋偷的,我不知道,就在那跟前。稻子好象是商店里的水稻,我感觉是稻种子,包装非常好,每袋子都是机器封口的。稻子让我找个加工点加工成大米了,我给齐某某三方便袋,能有60多斤,剩下的我自己吃了,稻糠给齐某某了,至于稻糠齐某某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

3、被害人高某甲陈述:2014年年前的一天早晨5点多钟的时候,我到迎鑫医院南面200米左右我租住的平房内去卸货,发现外屋门的门锁被剪断,锁头在上面挂着,进屋发现存放在门口稻垛的稻种倒了,当时清点,发现被盗了7袋子稻种,在屋门口的探头、在里屋的母机上面携带一部诺基亚手机都被盗了,因为损失不大,当时没有报案。被盗七袋子稻种,吉香牌,春城101水稻种,每袋50斤,总重350斤,每斤进价是4元钱,总价值1 400元钱;报警器是什么牌子的我不知道,2012年8、9月份买的,买时花了500多元钱,自己在报警器上安装的手机,底盖是黑色的,直板手机,具体是什么型号的记不清了,卡号×××,手机是七八年前花了1 000多元钱买的,现在不值钱了,这个报警器被盗时大约能值二、三百元钱。贼是把外屋门的挂锁剪断之后进入屋内的,好像是被加力钳子剪断的。

5、2014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前郭县世纪新城小区,盗走王某某蓝色解放牌货车车厢内车弓子四垛。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车弓子价值人民币1 4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4年1月中旬一天晚上,我和张某某在世纪新城广场斜对面偷了4个旧车弓子。当时我俩去的时候是凌晨两点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俩走到世纪新城广场的斜对面,篱笆庄饭店附近停放着一辆蓝色的解放大货车,我见车斗里面有4个车弓子,我就把4个车弓子偷下车,用张某某的倒骑驴拉回我家,后来卖给拆迁那家废品收购站了,卖了150元钱左右,我俩一人分了几十元钱,钱让我零花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1月15日前后,齐某某骑他自己的摩托车,我骑我的倒骑驴,一天的凌晨三点钟,我在前郭县南高速收费口附近的加油站等着,他在南面盖楼的地方,偷回来三个汽车的车弓子,有100多斤重。用我的车拉他家去了,卖哪个收购点我忘记了,他没给我钱。是大车的车弓子,一厘米厚,十公分宽,最长是一米长,然后递减,总共是三片。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世纪新城二期楼下的道边上,我的一台兰色解放车停放在那,在车箱里有四片车弓子被盗。车弓子是解放赛龙的副弓子,长是1.1米,宽7.5厘米,厚是1厘米,是青岛产的,一组三片。丢了共四片,其中三片是成垛的,一片是单片。这四片全部是新的,我是2013年4月份在前郭县电影院西宏运解放配件商店花620元购买的,我是托朋友在那购买的,是按照原本价买的。我车的车牌号是×××,车主是我。

6、2014年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松原市拘留所南侧滢莉副食店,盗走货架下面灰黑色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9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在我家跟前有个高速桥,在高速桥下面有个加油站,在加油站附近有个小卖店,我去的时候是2014年年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去的时候刚刚黑天,我到卖店去买烟, 见卖店的男的在小炕上睡着了,我见桌子上有个钱包,我打开钱包见里面有190元钱,我拿起钱就走了。这190元钱我买点白糖喝水了,买点烟抽了。

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我家小卖店被盗过,2014年2月2日晚上,在松原市拘留所南侧,滢莉副食店,烟和钱包被盗。钱包里有320元钱,其中两张是50元,1元的有100多张,剩下是5元,10元,20元的,这钱包和钱都被盗了。

7、2014年1月27日晚上,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松原市玉米深加工附近的占山修理部,用加力钳剪断门锁,盗走蓝光牌315型电焊机一台、电焊机专用电缆线60米、大挂货车轮胎钢圈3个、蚕蛹十斤、大虾十斤、啄木鸟十万响鞭炮一挂、啄木鸟五万响鞭炮三挂。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焊机价值人民币995元,被盗电焊机专用线价值人民币718元,被盗鞭炮价值人民币200元,被盗蚕蛹价值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4年1月份,是年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有一天凌晨1点多钟我拿着我的加力钳子,带着带探照灯的头盔推着双轮手推车从我家出发,从七粮店一直往西走有个桥洞子,过了桥洞子在玉米深附近有个修配厂,这家修配厂我已经带公安人员指认过了,是占山轮胎修理部,我用加力钳子把门锁剪断,之后进入修理部,在那家修理部里面我偷了三个车钢圈,一个电焊机带两根连线,每根大约三十米,一个大圆的鞭炮,三挂小鞭炮,我把这些东西装上我的手推车拉回家。第二天张某某用他的蓝色倒骑驴把三个车钢圈拉到我家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卖了190元钱,电焊机让张某某拉走卖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卖完后给我200元钱,小挂鞭炮让张某某拿走一个,剩下两个小挂,一个大的让我过年放了。这次我自己偷的,作案用的手推车是我家的,当时卖钢圈的时候我把我的手推车一起卖给这家废品收购站了,手推车卖了六、七十元钱。我偷的钢圈是大挂货车用的钢圈,一个能有九十多斤重,电焊机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当时电焊机带了两根连线,是铜线,每根连线能有三十米。我不认识字,不知道鞭炮是什么牌子的,是一个大圆盘的,和三挂小的鞭炮。我把偷的东西拉回家之后,第二天张某某到我家去看见我偷的东西,问我在哪整的,我说是偷的,他说我帮你卖了,当天中午我俩用张某某的倒骑驴拉着这三个钢圈,我推着我的手推车到我家附近的废品收购站去卖的。废品收购站在我家附近立交桥下面有个小油漆路,往西走没过铁路,在油漆路的南侧有一家废品收购站,收购钢圈的是一对老年夫妇。我当时问收购站的老太太是否收购汽车钢圈,她说收,按照废铁价8角钱一斤,过称,是二百多斤,给了我190元钱,我和张某某就走了,钱我都要了,这钱我零花了。电焊机让张某某拉走卖了,卖哪去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后来给了我二百元钱。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2月10日左右,在齐某某家有三个汽车轮子的钢圈,用我的倒骑驴拉到齐某某家附近的供电所边上的收购点卖了。拉到那我就走了,他回来后给我75元的运费。我不知道这三个钢圈的来源。我知道是他偷来的还帮助他转移我为了挣运费。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1月27日晚上,在松原市开发区玉米深加工附近,我开的占山轮胎修理部,丢失大挂货车85宽的车轮胎钢圈三个、篮光牌315型电子电焊机一台、电焊机十平专用连线两根共六十米、一盘啄木鸟牌十万响鞭炮、三挂啄木鸟牌五万响的鞭炮、十斤大对虾、十斤蚕蛹。2014年1月27日晚上我在家睡觉,睡觉前我把我修车胎用的工具和过年准备的年货放我家库房里了,放库房后我就用锁头把库房的门锁上了,等到2014年1月28日早上我起来就发现我家库房门的锁头被破坏了,我就进我家库房里面检查,发现我家库房内放的大挂货车的车轮胎钢圈三个、篮光牌315型电子电焊机一台、电焊机十平连线两根共六十米、一盘啄木鸟牌十万响鞭炮、三挂啄木鸟牌五万响的鞭炮、十斤大对虾、十斤蚕蛹被盗了,因为当时准备过年,我的轮胎店还有来补胎的,我就没报案。大挂货车85宽车轮胎钢圈三个,每个价值600元人民币,共计1 800 元钱;篮光牌315型电子电焊机一台2 000元;电焊机专用十平连线两根共六十米,每根三十米,一共是1 500元;一盘啄木鸟牌十万响鞭炮200元左右;三挂啄木鸟牌五万响的鞭炮共150元;十斤大对虾每斤40 元,共计400元;十斤蚕蛹,每斤35元,共350元。被盗的东西一共能有6 500元左右。丢失物品就放在我家轮胎修理部的库房里,电焊机和电焊机线在库房一进门处,钢圈在库房靠里面堆着,吃的放在钢圈上面,鞭炮放在我家库房靠里面的废旧轮胎的上面。库房就是普通木头门,用牛鼻子锁头锁的。被盗库房门窗都没坏,但是门锁被破坏了,怎么破坏的就不清楚了,门锁反正是断了,然后就被我扔了。门锁的中间梁断了,不知是用什么工具弄断的。因为当时着急过年,然后轮胎修理部还有活,就没报警。大挂货车85宽的车轮胎钢圈三个是新的;篮光牌315型电予电焊机一台也是新的,刚买的;电焊机连线两根共六十米也是新买的,和电焊机一起买的;鞭炮和吃的说不上新旧,反正都是刚买的,准备过年用的。

4、证人周某丙证言:在2014年2月份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时间挺长,有好几个月了,张某某骑他的倒骑驴到我家门口,以前他到我家卖过货,我认识他,他说:“我卖给你个电焊机。”当时我看见在他的倒骑驴上放着一个黄色的瑞龙250型两项电焊机,带了十多米电焊机焊把线,我看完之后说给他400元钱,张某某说行,我就当场给了他400元钱,电焊机就卖给我了,这台电焊机我始终自己使用了,现在在我家里。电焊机挺新的,能有八层新。能值几百元钱,新的不到一千元钱,张某某没说这台电焊机的来源。

4、证人刘某丙证言:2014年1月份的时候我家废品收购站收购过三个大货车钢圈,是旧的,那天我出去办事没在家,谁帮我看家我想不起来了,回来的时候看见这三个旧钢圈,也是按照废铁价收购的,八毛钱一斤收的,这三个钢圈也发货发走了。这三个钢圈是谁到我家卖的我不知道,当时我没在家。是我妻子周桂芳在家还是别人收购的我记不清了。收购的钢圈就是大货车的钢圈,是旧的,具体什么牌子的我说不清。

8、2014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前郭县豪杰花园小区鑫源五金电料商店,用加力钳剪断门锁,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6 500元、塑铜线七捆。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塑铜线价值人民币1 1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大约在2014年2月中旬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一天凌晨两、三点钟的时候,我自己拿着夹剪到前郭电影院往东走过了红绿灯道南,前郭党校南面一个小区的一楼门市有一家五金电料商店,那个商店叫什么名字我不记得了,这个作案现场我已经带公安人员指认过了。到了五金电料商店门口,门口有个卷帘门,卷帘门两侧下边用两把锁头锁着,我用随身携带的夹剪,把锁头剪断后,拉开卷帘门,里面还有一道白钢门,用一把U型锁锁着,我用夹剪把这把U型锁剪断,推开白钢门进到五金日杂商店。我戴的头盔上面有探照灯,发现在店铺中间位置有个办公桌,我在办公桌中间的抽屉里发现一沓钱,能有一千多元钱,在这个办公桌左侧抽屉里发现一个米黄色的钱包,里面有四千多元钱,我把偷的钱都装到钱包里揣进我的衣兜内,我又从店铺右侧铁货架上拿走6捆铜芯电源线就回家了。这6 000元钱我拿着到长春吉林省公安厅上访去,上访目的是要求解决我的户口问题。偷的那6捆铜芯线我回家烧完之后卖给顺着新区往里走道西一个废品收购站,卖了300元钱,另一部分在七粮店卖给过路收破烂的老头了。作案前我准备了一个夹剪,就是加力钳子,这把加力钳子巳经被公安机关扣押了,还有一个头盔,上面有探照灯。这个也被公安机关扣押了。盗窃就是因为我没钱了,想整点钱花。我偷了多少钱具体数我忘了,大约能有6 000多元钱。我偷的钱有十多张面值100元的,面值50元的能有三、四千元钱,其余的都是面值20元、10元、1元的零钱,具体每种面值是多少张我记不清了。收购铜线的是一个女的,能有四十多岁,具体特征记不清了。我到废品收购站问铜线多少钱一斤,她说18元钱一斤,过称之后把钱给我我就走了,她也没问我铜线的来源,我也没说是我偷的。

2、被害人梁某某陈述:我来报案,我开的鑫源五金电料商店被盗了。2014年2月中旬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在一天早晨七点多钟时,我到前郭县党校对面豪杰花园一楼门市我开的鑫源五金电料商店发现被盗了。发现我家商店外面的卷帘门被人撬开,在卷帘门两边的门锁被人用加力钳子剪断了,里面白钢门的U型锁也被人剪断了,我进屋发现我办公桌中间抽屉内的1 800多元钱被盗了,在办公桌左侧抽屉内的一个米黄色小兜内存放的4 700多元钱被盗了,在右侧铁货架上放着的电线被盗七捆。当时我媳妇有病,害怕她知道后上火,我就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天晚上公安人员到我家商店找我,我才和公安人员说我家商店被盗的事情经过。我家商店被剪断的门锁没看见,不知道整哪去了,里面的U型锁当时放在柜台上面了,后来让我扔了。被盗现金人民币大约6 500元钱,面值100元的大约有二十张,面值50元的大约四、五十张,还有面值20元,10元,5元,1元的,各是多少张记不清了;还被盗塑铜线7捆,每捆100米长,六平的三捆,200元钱一捆,四平的二捆,170元钱一捆,二点五平的二捆,105元钱一捆,电线共计价值1 150元钱。我家商店被盗总价值人民币7 650元钱。

9、2014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松原市客运站附近新华书店家属楼一楼龙腾保健品商店,盗走现金人民币170 元、墨绿色半截棉袄一件、藏蓝色裤子一条。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4年年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在松原市客运站附近的一保健品商店里偷了130元钱。我去保健品商店是凌晨三点左右,我走到松原市客运站附近,见一家保健品商店门没有锁,屋里面的人睡觉了,灯没有闭,我进屋后在电脑旁边看见130元钱,我拿起钱就回家了,这钱让我交电费了。

2、被害人刘某甲陈述:我开的这个店2014年3月1日凌晨3点17分被盗过,我家有监控,我次日看时间了,有170或180元钱,及衣服和裤子被盗。电脑桌上有几十元钱,我爸的衣服兜里有几十元钱, 衣服和裤子在电脑旁边的凳子上放着了。裤子是新的,2014年1月在商贸城花135元购买的。我是通过回放我家的监控录像,我看见有一个40多岁骑摩托车的男子,凌晨3点18分,他把摩托车放我店门前的变压器下,他慑手慑脚走到我店门前的台阶上,通过橱窗向室内查看,他又蹲下试图打开拉门,没开开,他站起来慢慢将拉门打开,然后侧身走进店内,他通过柜台侧身在电脑桌上偷钱,分两次放他兜里,顺手偷的衣裤。

10、2014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前郭县民主街金玉良园洗浴,用加力钳剪断门锁,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300 元、铜芯电线50米、黑色诺基亚牌N1200型号手机一部。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39元,被盗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1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在十多天前我在金玉良田洗浴偷了1 000多元钱,一部诺基亚手机和一捆电线。在2014年3月初的时候,也就是十多天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在凌晨两、三点钟,我从家出发经海天加油站往北走到金玉良田洗浴,这个洗浴我巳经带公安人员指认过了。当时金玉良田洗浴外边的门用链锁锁着,我用随身携带的夹剪把链锁夹断,我开开门进到洗浴室内,我见洗浴吧台没有人,到吧台搜了一遍,在吧台一个纸盒里面我搜到1 000多元左右的现金和一部手机,在门口还有一捆电线。我把这些偷走后就回家了,这1 000多元钱我上长春上访花了。电线给张某某了,他说他要用,我就让他拿走了,手机自己使用了。我偷的钱有几张面值100元的,面值50元的有几张,其余的都是面值20元、10元、1元的零钱,具体每种面值是多少张我记不清了。偷的钱我上长春省公安厅上访花了。我偷的就是芙蓉王牌香烟。烟我都自己抽了。

2、被害人李某甲陈述:我来报案,我经营的金玉良园洗浴被盗了。2014年3月7日早上7点多钟,我去经营的民主街金玉良园洗浴。发现大门的链锁被人掐断了,我看是被盗了,我进屋清点物品,丢失人民币1300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500元、一捆电线价值300元,总共损失2 000余元。经过调阅我邻居家的监控发现凌晨3:50分有一个人拿着加力钳子把我家门上的链锁剪断后进屋的,后来我就报警了。被盗钱款有面值100元的几张,还有面值50元、20月、10元、1元的零钱,具都是多少张记不清了,是我家当天一天的营业额。我丢失的人民币和手机放在吧台上了,电线在门口了。

11、2014年3月8日凌晨,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前郭县鑫宇祥和苑南附近九天投资有限公司,用砖头打碎门玻璃后进入室内,盗走“功德箱”内现金人民币1 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4年年后,具体哪天我记不清楚了,我在商品阳光和鑫宇祥和苑中间的胡同里的一个投资公司偷了1 000元钱。当时我去的时候是凌晨3点左右,我见那个胡同里面有个投资公司没有上防盗门,只有一层玻璃门,我就捡块砖头把玻璃门砸碎,进去之后在关公头像后边有一个玻璃的箱子,箱子里面有钱,我用脚把玻璃箱子踹碎后,把玻璃箱子里面的钱拿走了,钱让我抽烟零花了。

2、被害人周某乙陈述:我开的位于前郭县鑫宇祥和苑南门外的九天投资有限公司被盗了。2014年3月7日晚上7点多钟,离开店,第二天也就是3月8 日早上大约7点多钟我回到店里,发现整体的门面一侧窗户玻璃被砸碎了,店里功德箱内的钱不见了,情况就是这样的。我店里破璃功德箱内的1 000多元钱,只剩下2元钱和一些硬币。被盗钱币包括100元以下什么面值都有,具体数目不记得了。

17、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齐某某窜至前郭县政务大厅后面的明华园饼店,用砖头砸碎门玻璃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29 元、脉腾牌手机一部、芙蓉王牌香烟9盒、长白山牌香烟7盒。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脉腾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50 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48 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2014年2月份的时候,我在海天加油站往北走有个饭店,饭店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当时我去的时候是凌晨两点左右,我在饭店附近捡个砖头子,我用砖头子把饭店门的右边门玻璃打碎,我从打碎的地方近到饭店里面,我在吧台一个抽屉里面找到100块钱,7盒长白山和7盒我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烟,我把钱和烟装起来就回家了,这100元钱让我花了,烟我自己抽了。

2、被害人郭某某陈述:2014年3月14日,我就把我的手机放在我们店的吧台里面的抽屉里了,用的时候我就拿出来用用,不用的时候我就把电话关机放在抽屉里面,晚上21时下班后我手机也扔在了吧台的抽屉了,2014年3月 15日早上我上班,发现我家饼店门玻璃碎了,我就要用手机打电话,我就发现我放在吧台的抽屉里的手机不见了,而且吧台里面还有229元现金不见了,放在吧台右侧第一个带锁抽屉里面的9盒硬包芙蓉王香烟、7盒软包长白山香烟也不见了,这个带锁的抽屉是用东西撬开的。丢失的手机是深色脉腾牌手机,型号是U-81B。丢失的手机是2012年6月份左右,在大安市买的,花了1 300元钱。吧台里面放了229元钱也被盗了。9盒芙蓉王香烟,进价是20.6元每盒,卖价是23元每盒;7盒软包长白山每盒进价每盒9元钱,卖价是每盒十元钱;还有229元人民币,一共能有1 800元钱。饼店上锁了,但是我们饼店的破璃门被用硬物打碎了,玻璃门下面出现个窟窿,钻过一个成年男子没问题。我们店有监控摄像头,经调取监控发现是一个40多岁的男子,头上戴个线帽子,脑门还戴个矿工用的那种头灯。我丢失的手机是5.2寸大屏幕的智能手机,手机后面有个方形摄像头,外面有个黑色手机套,后面有个抽象机器人图案,后壳摄像头上有个豁口,是我以前使用时弄坏的。丢失的现金都是零钱,除了一百元面值的多大面值的都有。

证人孙某某证言:是过了年的时候齐某某隔三差五给我一盒烟,有玉溪烟和芙蓉王牌香烟。给我三盒玉溪烟,三盒芙蓉王牌香烟。他给我的香烟我没抽,在我家里放着。昨天早晨齐某某上我家来,出去买烟之后再没回来,他骑的摩托车在我家放着,还有一部黑色的手机。这两样东西是齐某某的。摩托车是黑色的炫影弯梁,挺破的摩托车,手机是黑色的脉腾U-81B智能型手机。他年前来的时候就骑着这台摩托车了。

证人朱某某证言:昨天早上(2014年3月16日)齐某某上我家来,出去买烟之后再没回来,他骑的摩托车在我家放着,还有一部黑色的手机,这两样东西是齐某某的。

13、2014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齐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前郭县电影院南侧典金商务宾馆门前,盗走宾馆装修用的工字钢3 根。经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工字钢价值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齐某某供述:在2014年年后,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在扒迁的地方拣点碎木头和两个檩子,二哥用倒骑驴帮我往家运,走到电影院往南20多米的地方,看见几根槽钢和钢管,我跟二哥两人往车上装了6米多长的一根槽钢,3米长的钢管,二哥把槽钢和钢管拉到我家用角磨机割断卖了,卖那哪里卖多少钱我不知道,他给我不到50块钱,这钱叫我买烟抽了。

2、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3月的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和齐某某在前郭县电影院南侧典金商务宾馆门前,盗走工字钢3 根。

3、被害人韩某某陈述:我在前郭县电影院附近开个典金商务宾馆,我们宾馆在装修,我 们装修是从2013年3月份开始装修,一直到现在还没有装修完,在2014年3月30日14时许,我宾馆的装修人员进行施工,要使用工字钢,发现宾馆的工字钢丢失了,发现丢失后工人立即通知我,我到装修现场后,清点一下工字钢,发现丢失了三根工字钢,我丢失的工字钢宽度是10X10的,厚度是6毫米的,长度是6米的,当时我进料的时候,每根工字钢花380元,丢失了三根,一共损失1 140元。工字钢存放在典金宾馆正门口,宾馆对面是一条马路,右边是前郭县电影院,左边丰年投资公司。

除上述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外,尚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扣押笔录四份:扣押张某某蓝色AX100改型电动车一台、红色铜芯电线一捆、撬棍一个、牛栏山二锅头酒15瓶、云烟六盒;扣押齐某某加力钳子一把、头套式手电一个、诺基亚手机一部。

2、提取笔录:在朱某某家提取黑色的炫影弯梁摩托车一台、黑色的脉腾U-81B智能手机一部、玉溪牌香烟三盒、芙蓉王香烟三盒。

3、返还笔录二份:返还给金玉良园洗浴业主李某甲桔红色铜芯电缆线(东北防冻专用线)4平50米、黑色诺基亚1200型手机一部;返还郭某某被盗的黑色脉腾U-81B手机一部。

4、前郭县法院(1996)前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齐某某因盗窃罪于1996年8月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5、前郭县法院(2009)前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齐某某因盗窃罪于2009年6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6、齐某某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齐某某于201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

7、松原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齐某某因盗窃于1993年7月28日被劳动教养三年。

8、前郭县法院(1986)法刑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张某某因盗窃罪于1986年1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9、张某某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于1993年刑满释放。

10、现场指认照片:证实盗窃现场情况。

11、鉴定结论及附表:证实被盗物品总价格23 506元。

12、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证实被盗的棉袄、裤子、对虾、货车轮胎钢圈、电缆线等因为品牌规格不详,无法评估作价。

13、办案说明七份:证实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供述的其他几次盗窃因找不到被害人卷中无此材料;部分收购的业主因搬迁无法找到,另部分物品已被收购站卖出,故无法返还给被害人。

14、破案经过:证实二被告系被抓获。

15、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二被告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有犯罪前科。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齐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某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齐某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齐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以及齐某某累犯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齐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二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齐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8年9月17日止;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3月18日起至2016年9月17日止。二被告人的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的违法所得财物,责令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初 洪伟

审 判 员  李 中 

代理审判员  韩 丹丹

二○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严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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