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永刑初字第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毕生福,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10日被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吉永检刑诉字(201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生福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勇、杜文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生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毕生福驾驶吉林省四平市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的×××号重型牵引车沿G30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506KM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赵鹏义撞倒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毕生福驾车逃逸。经尸体检验:死者赵鹏义交通肇事后,造成头部和胸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第一颈椎椎体离断,心脏从主动脉和丄腔静脉离断,从心包腔脱出,中枢性呼吸衰竭,心脏骤停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毕生福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毕生福于2013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认为,被告人毕生福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毕生福驾驶吉林省四平市世纪运输有限公司的×××号重型牵引车沿G302线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506KM处时,将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被害人赵鹏义撞倒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毕生福驾车逃逸。经尸体检验:死者赵鹏义交通肇事后,造成头部和胸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第一颈椎椎体离断,心脏从主动脉和丄腔静脉离断,从心包腔脱出,中枢性呼吸衰竭,心脏骤停而死亡。经事故认定:毕生福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毕生福于2013年12月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民事部分,被告人毕生福与被害方另行达成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毕生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颜某某、毕某某、金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徐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赵某甲、宋某某、王某乙、赵某乙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永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永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毕生福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毕生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毕生福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赵实成
人民陪审员 姚福杰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紫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