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前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住吉林省扶余市。因涉嫌故意杀人,于2013年9月25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3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诉(2013)0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志国,万某某,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4日19时许,陶某某因琐事对孙某某产生不满,便通过电话与孙某某约定见面。之后,陶某某通过电话让史晶到前郭县前郭镇顺达超市附近拦住孙某某。同日19时30分许,陶某某同崔某某、万某某、周思梦乘坐出租车来到顺达超市附近,陶某某下车后与孙某某及孙某某的男朋友被告人陈某某见面并发生口角,陶某某在顺达超市门前捡起木棒,此时,崔某某、万某某跑过来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厮打,陶某某、周思梦、史晶与孙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陈某某用卡簧刀将崔某某胸部、左前臂、双小腿扎伤,将万某某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万某某伤情构成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民事部分同意赔偿 。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4日19时许,陶某某因琐事对孙某某产生不满,便通过电话与孙某某约定见面。之后,陶某某通过电话让史晶到前郭县前郭镇顺达超市附近拦住孙某某。同日19时30分许,陶某某同崔某某、万某某、周思梦乘坐出租车来到顺达超市附近,陶某某下车后与孙某某及孙某某的男朋友被告人陈某某见面并发生口角,陶某某在顺达超市门前捡起木棒,此时,崔某某、万某某跑过来与被告人陈某某发生厮打,陶某某、周思梦、史晶与孙某某发生厮打。厮打中,被告人陈某某用卡簧刀将崔某某胸部、左前臂、双小腿扎伤,将万某某腹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崔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万某某伤情构成轻伤。2013年9月25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前郭县公安局抓获并刑事拘留。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崔某某伤后损失人民币49 500元,赔偿被害人万某某伤后损失人民币33 500元,此款由被告人陈某某父亲代为给付完毕,被害人崔某某、万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同意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陈某某2013年9月26日供述:2013年9月24日晚上,我和我对象孙某某在江北我经营的台球厅,孙某某的女朋友陶某某给她打电话说要跟孙某某见面,把孙某某的一张银行卡还给孙某某,我和孙某某就骑摩托车到江南前郭镇锦江之星宾馆对面孙某某家楼下的顺达超市门前,孙某某给陶某某打电话,陶某某说让她到哈萨尔广场那去,说陶某某有个女朋友来给她送钱,让孙某某去那找陶某某的那个女朋友,孙某某说这么晚了不能去那么晚,陶某某说那就让那个女的来找孙某某,不一会那个女的来了,孙某某也不认识这个女的,我说外面冷,咱们进屋吧,我们三个就进顺达超市屋里了,孙某某又给陶某某打电话问啥时候来,再不来孙某某就要上楼了,陶某某说到超市了,这时陶某某就到超市门口了,招呼孙某某说你出来,咱们出来唠唠,我和孙某某从超市出来了,我站在超市门口的台阶上,孙某某和陶某某在台阶下面站着,先来那个女的也站在旁边,陶某某问孙某某说我妈给你打电话了是不是,孙某某说是,陶某某说你咋跟我妈说我和崔某某处对象,孙某某说我怕你妈担心,陶某某说走吧,咱们几个去哈萨尔广场那唠会,就要带孙某某走,孙某某不去,这时又过来一个挺胖的女的,这个女的跟陶某某认识,他们是一起的,她过来问陶某某咋还不走呢,之后就和陶某某还有先来那个女的三个人一起拽孙某某,要带孙某某走,我一看就把他们三个推开了,不让他们带孙某某走,我说这么晚了你们带她上哪去,有啥话在这说,陶某某说这事你别管,你也管不起,我说这么晚了谁带她走也不行,陶某某跟挺胖的女的小声说几句话,说完这个挺胖的女的就转身跑了,陶某某到超市门旁拿了好几根棒子,有木头的还有钢管,之后她就喊崔某某你快点来,喊完我就看见从好优多超市方向跑过来好几个男的,身上都有纹身,陶某某把她拿的几根棒子给跑过来的那几个男的了,那几个男的拿着棒子,那个叫崔某某的穿一件白色背心,手里拿根皮带,他们一起上来打我,我告诉孙某某进超市屋里别出来,之后对方有一个挺瘦的男的拿根铁棒子上来打我一棒子,打在我右侧脸上了,把我脸打坏了,我转身就跑,他们几个在后面追着我打,我脑袋挨了好几下,把我都打蒙了,我想起孙某某的包里有一把卡簧刀,我就往回跑,身上又挨了好几下,跑到超市门口把孙某某的包抢过来,把包里的卡簧刀拿出来掰开之后,崔某某和那几个男的上来打我,我用胳膊挡着他们棒子,转过身右手拿着卡簧刀冲着崔某某和那几个男的一顿乱划拉,这时我的后脑还被人打了一下,我就躺地下了,我躺地下之后崔某某拿着皮带还在打我,还有一个男的拿棒子也在打我,还有两三个男的往好优多超市方向跑了,我又拿刀一顿乱划拉,这时我听见有一个男的说崔某某快跑,之后崔某某和一个男的往好优多方向跑了,之后我从地上站起来,感觉迷迷糊糊的,我起来看见陶某某和挺胖那个女的还有先来的那个女的还跟孙某某撕把呢,我就用刀指着他们说都给我滚犊子,以后别找孙某某麻烦,这三个女的就都跑了,孙某某就带我上楼上她家去洗脸去了。
2013年11月15日供诉:崔某某手里拿根皮带,上来就用皮带抽我脑袋一下,跟崔某某一起来的还有一个男的,陶某某从超市门口那拿根木头棒子递给那个男的,那个男的也上来用棒子打我,打在我脸上了,我就转身跑了,崔某某和那个男的在后面追我。崔某某他们过来之前,我就从我对象孙悦包里把卡簧刀拿出来了,崔某某和那个男的打我,我转身跑,他俩追着打我,我就把刀掏出来打开转身停下,正好拿棒子那个男的跑到我面前,他打我一棒子,我用右手拿刀,右手一档,棒子打在我右胳膊上,棒子折了,我顺手就扎了那帮子那个男的肚子一刀,崔某某这时有拿皮带上来打我,把我打倒了。我被打蒙了,之后的事想不起来了,崔某某和那个男的跑了。现在我想起来了,就崔某某和那个男的打我,没有五六个人。我是怎么扎崔某某的我想不起来了。
二、被害人万某某陈述:2013年9月24日晚上六点多钟的时候,我去接我对象周思梦,之后我俩在街上溜达,到前郭县锦江之星宾馆附近的时候碰见我的朋友崔某某和他对象陶某某,当时他俩在锦江之星对面的一个超市门口站着呢,他俩对面还有一对男女我不认识,他们不知道在说什么,我往过走要和崔某某打招呼,我到崔某某跟前的时候,在超市门口站着的那个男的,我往过走的时候看见那个男的对象给那个男的一把刀,他把刀揣在兜里,我看见拿刀就往回跑,跑的过程中我摔了一跤,那个男的上来拿刀照我的左侧腹部就扎了一刀,当时我的腹部感觉冰凉,我一摸出血了,我起来又往锦江之星胡同里跑,我跑的过程看见崔某某也在我的后面往我的方向跑,后来我俩并排跑,在锦江之星胡同里出来一台出租车,我俩打这台出租车就上前郭县医院了。他用刀扎我时说了一句话,不是说:“我要扎死你”这句话,就是说“我今天把你们一个个都捅死”这句话。但具体说什么话我记不清了。
2013年10月28日陈述:2013年9月24日晚上六点多钟的时候,崔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对象陶某某给别人送卡,送完卡找我一起去溜达,7点多钟,我和我对象周思梦,溜达到锦江之星宾馆,崔某某看见我了,给我打电话,我看见崔某某在锦江之星对面,我到崔某某跟前站道边抽烟,我问崔某某你对象呢,崔某某说在那边,我看见陶某某在锦江之星对面顺达超市门前台阶那和一男一女说话呢,我看他们吵吵起来,崔某某看出不对劲,就往超市那边去了,之后我跟过去了,我到崔某某跟前时,崔某某就倒地下了,我看崔某某前胸都是血,这才知道崔某某被那个男的扎伤了,我刚到跟前,那个男的上来就扎我左侧腹部一刀,我回头要跑结果绊倒在台阶下面,我起来看见那个男的还在打崔某某,崔某某倒在地下用两只脚踹那个男的,我把崔某某拽起来,崔某某用腰带抽那个男的,好像胳膊又被扎了。我就拽着崔某某往马路对面跑,跑到锦江之星胡同里,打出租车就上前郭县医院了。
三、被害人崔某某陈述:2013年9月24日晚,我和我对象陶某某在江北呢,陶某某接了个电话,是她朋友孙悦打的。打电话的意思好像是让陶某某给她送银行卡。我也没有细听,我和陶某某打车从江北往江南走。在这之前我就跟我朋友万某某打电话约好了要出去溜达。万某某家住在前郭县五中附近。陶某某要去前郭镇锦江之星宾馆那给孙悦送卡,我和陶某某锦江之星宾馆旁边的胡同下的车,之后过马路到锦江之星宾馆对面,孙悦在锦江之星宾馆对面的顺达超市等陶某某,我没注意看孙悦和谁在一起,陶某某自己过去的,我在旁边的马路上站着了,陶某某过去和孙悦说了能有三分钟,我看见我朋友万某某和她对象周思梦也到锦江之星宾馆拿了,我就打电话让他俩过来,我和万某某在路上抽烟,周思梦过去找陶某某,不一会就跑回来了,跟我和万某某说孙悦对象什么的,我也没有仔细听,这时候陶某某那边好像吵吵起来了,我和万某某、周思梦就往顺达超市那去,孙悦的对象跟陶某某吵吵,说啥我也没听清,陶某某用手巴拉我意思可能是让我走,我也没明白什么意思,这时我看见孙悦对象在孙悦包里拿出来个啥东西,我还没整明白怎么回事,孙悦对象就用手指唤我们说不想活我就整死你们。陶某某就往超市门前走,我在超市门前台阶下面站着,孙悦对象说完我就上台阶上面来了,孙悦对象就朝我来了,他到我跟前我也没看清他是怎么扎的我,我感觉不得劲,低头看胸前都是血,一喘气还往出冒血。我这才知道被扎伤了,我转身要跑不知道咋整的身上没劲就摔倒了。我倒地之后眼睛模糊看见孙悦对象又拿刀冲我了来,他用右手拿刀刀尖朝下上来扎我,我就用两只脚踹他,他拿刀从上往下扎我,这时候万某某过来了,跟孙悦对象支把起来了,我趁机爬起来了。我从腰上把我的腰带解下来用右手拿着腰带抽,孙悦对象拿刀划拉我一下,我当时就感觉左侧小臂冰凉,我低头一看,左侧小臂也出血了,我就往马路对面跑,跑到路边感觉有人拽我,我当时看东西都模糊了,也不知道拽我的人是谁,就跟着跑到马路对面了。之后又往好又多超市方向跑了几步,之后王俊男拦了一辆出租车把我推上车,他也上了车和司机说去县医院。这时我看见孙悦对象手里拿着一把挺长的刀,在马路上说不好找谁呢。万某某告诉司机,绕着他走,之后的事我就不记得了。
开始扎了我一刀,扎在左侧胸口了,我倒地后孙悦对象上来又扎我好几下,其中有两刀把我两条腿的小腿扎伤了。我起来之后用腰带抽他,他用刀划拉我,把我左侧小臂扎伤了,一共扎我四刀。当天我们一共就去了五个人,还不是一起去的。
四、证人陶某某证言:2013年9月24日晚上7点钟左右,我给我的女朋友孙某某打电话问她在哪呢,孙某某说在家呢,我说把借她的邮政储蓄银行卡还给她,孙某某说下楼等我,我和我对象崔某某,还有我朋友周梦思、她对象万某某我们四个打车到孙某某家楼下,当时孙某某和她对象陈浩龙在顺达超市门口等我,我先过去的,让他们三个在旁边等我,当时还有我的一个朋友叫小雅的之前到顺达超市的,我过去和孙某某说:“我妈给你打电话,你和我妈说啥了,咱们认识这么长时间,我有没有对不起你的地方?”孙某某和我说:“你听我给你解释。”我问孙某某:“你为什么跟我妈说我和崔某某处对象的事,”我让孙某某和我走,我要单独和她唠唠。当时孙某某的对象陈浩龙在旁边说:“你有啥话就在这唠呗!”我和陈浩龙说:“我还能把她咋地啊,我就是想和她唠唠嗑。”陈浩龙说:“只要孙某某和我处对象,谁把他媳妇领走都不好使,”我和他说:“我就想和她唠唠。”当时陈浩龙手里拿着手机问我:“你找人了?”我说没有,陈浩龙当时以为我要打孙某某,和我说话的态度不好,我就在超市门口拿个棒子,因为害怕陈浩龙打我,这时崔某某和万某某就从我旁边跑过来了,他俩以为我被欺负了,当时陈浩龙站在超市前面的台阶上,我和孙某某站在台阶下面,万某某和崔某某过来就和陈浩龙打在一起了,他们三个打到超市旁边的一个卷帘门那,孙某某跑到超市屋里,我和周思梦、小雅我们三个进入超市屋里打孙某某,我打了孙某某脖子后面一下,周思梦和小雅用衣服轮孙某某,孙某某把周思梦的脸挠坏了,超市老板往外推我们,我们就往超市外面走,走到超市的门口的时候陈浩龙把我们三个堵住了,告诉我们:“以后不行找他媳妇”陈浩龙还打了我脑袋右侧一下,我们就往出跑打车要走,陈浩龙把我们拦住了,手里拿一把长刀,告诉我开车门和我说:“你们记住了,以后别找我媳妇,有事找我,我大哥是石头”他拿刀逼着我说了好几次,我说记住了,孙某某当时也在旁边了说:“以后记住了,”之后我们打车走,打电话和万某某联系,说他和崔某某在前郭县医院,我们就到县医院。看见崔某某,当时他身上全是血,就说渴,万某某用手捂着肚子,往抢救室走,之后我联系的崔某某的家属,之后来报案的。平时我朋友都叫我陶蓉蓉 。
五、证人孙某某证言:2013年9月24日下午6点多的时候,陶某某给我打电话说要看看我,要把我的银行卡还给我,陶某某说她有一个外地朋友来了,让我先帮着照顾一会,等她来了以后再把她的这个朋友接走,我接电话的时候,正和我对象往家走呢,我俩到我家楼下顺达超市门前的时候,一个穿米黄色毛衣的女的,问我是不是孙某某,我说是,这个女的说,我是陶某某的朋友,你跟我在这等她一会,她一会就来了,我就跟我对象进到顺达超市屋里等陶某某,等了大约二十多分钟,我就给陶某某打电话,我说我要先回家了,我让陶某某把银行卡放在超市,我明天在下来取,陶某某说她马上就到了,你要是上去了,我不就白来了吗。我都想你了,咱俩说说话,过了一会陶某某就来了,陶某某来了以后跟我说,你给我妈打电话说,我跟我对象在一起呢,说我还跟崔某某处对象呢,说崔某某还骂你了,说不让你跟我联系了,有没有这个事,我说,有这个事,说话的时候,从五中那个方向过来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女的,这个女的过来以后,陶某某就跟这个女的小声说了几句什么,说完以后,这个女的就往锦江之星的方向走了,这个女的走了以后。陶某某就在顺达超市的牌匾下面拿起来一个铁管,陶某某用铁管指着我说,你今晚得跟我走,陶某某就拽我,我就喊陈某某出来,我让陈某某出来帮我,陈某某出来以后,就把陶某某给拽开了,拽开以后,陶某某和穿米黄色毛衣的那个女的就往锦江之星的方向看,我和陈某某知道刚才走的穿黑色衣服走的那个女的去找人了,陈某某就跟我说,让我把我包里面的刀给他,我和陈某某就进到顺达超市屋里,到超市屋里以后,我就在我的包里面把刀找出来给陈某某,陈某某就一直把刀放在手里了,我和陈某某就从超市里出来了,陶某某就接着跟我说,我跟他们打电话的事,正说话的时候,就过来一辆出租车停在顺达超市旁边的一个房产门前了,从出租车上下来四五个男的,手里拿着棒子朝我和陈某某过来了,过来一个穿白色衣服的男的骂我一句,这几个男的就朝陈某某去了,这三个女的就朝我过来了,我就跟这几个女的厮打到一起了,我就跟这三个女的到超市屋里了,陈某某跟这几个男的在超市外面打起来了,后来我打不过这三个女的,我就蹲在地上了,陈某某就把打我的这三个女的给推开了,这三个女的就跑了,陈某某在后面追了几步,就喊这事能不能有完了,以后还能不能在找了,陶某某他们三个女的打车就走了。这三个女的走了以后,我看见陈某某脸上也出血了,我就过去给陈某某看看刀口多长,这时候陈某某手里的刀就掉在地上了,我就把刀捡起来了,我要把刀合上,上面有沙子合不上,我就到超市里面买了一瓶水冲冲刀,我看见上面有血,我问陈某某这上面的血是怎么弄的,陈某某说跟刚才的那几个男的打仗的时间,不知道扎到谁了,血是他们的,我就把刀上的血擦下去了。我在地上看见一个手机,我就捡起来了,我就一直拿着了,我买创可贴把陈某某脸上的伤口贴上了,我就跟陈某某说,他们先来找咱们的,陶某某还知道我家在哪,这要是以后再来我家怎么办,我和陈某某就去派出所报案,说他打我的这件事,我就跟陈某某去派出所了。
六、证人周思梦2013年9月24日证言:2013年9月24日晚上大约7点50分的时候,我和我对象万某某到锦江之星宾馆附近去找崔某某还有崔某某对象陶蓉蓉,我俩走到锦江之星宾馆那时,看见崔某某在老镇郊派出所那个路口站着,陶蓉蓉跟一男一女在锦江之星宾馆对面的顺达超市门口说话呢,旁边还站着一个女的,是陶蓉蓉的朋友,我不认识,这一男一女我也都不认识但是我知道那个女的叫孙某某。崔某某看我和万某某来了,就跟我说让我过去找陶蓉蓉要手机,我就过去了,等我走到陶蓉蓉和那个一男一女跟前时,听见陶蓉蓉跟孙某某对象说我就跟你对象唠会嗑,没有别的意思,那个男的说谁也不能领她走,有啥事在这说,谁也不好使,陶蓉蓉看我过来了,就在我耳边小声说她对象在这呢,让他俩赶紧走,告诉他俩一声孙某某对象在这呢,我就跑回崔某某和万某某跟前,说陶蓉蓉说孙某某对象在这呢,她让你俩赶紧走,这时我就听见陶蓉蓉那边吵吵起来了,也听不清谁在吵吵,崔某某把他的衣服和包都扔给我了,之后崔某某和我对象万某某就往顺达超市门口那跑过去了,我看他俩都过去了,我也跟着跑过去了,等我跑到跟前时,孙某某看我过来就奔我过来了,上来就打我一下,我看她打我就把崔某某的衣服扔过去了扔到孙某某身上了,我把衣服扔过去之后,陶蓉蓉也过来了,孙某某把陶蓉蓉也打了,之后孙某某就跑顺达超市屋里去了,我和陶蓉蓉也跟着进超市屋里了,孙某某冲着我和陶蓉蓉一顿乱踢乱踹,我就拽着陶蓉蓉从超市出去了,陶蓉蓉的那个朋友也出来了,我出来就看见崔某某已经被孙某某对象扎伤了,刚从地上站起来,万某某也被孙某某对象扎伤了,在地下倒着呢,孙某某对象看样子是刚用刀扎完万某某,在万某某旁边弯着腰,右手拿着一把刀,好像是卡簧刀,孙某某对象看见我和陶蓉蓉还有她朋友从超市出来,就直起腰来用右手拿刀指着我们三个说今天我非得整死你们,这时候万某某和崔某某已经互相拽着从地上站起来了,他俩就往南跑了,我和陶蓉蓉还有她朋友一看万某某和崔某某跑了,就往道对面跑,跑到锦江之星宾馆门前打了一辆出租车,我们三个就上出租车了,这时孙某某的对象来追我们也跑到出租车跟前了,当时我坐在出租车的右后侧,他先来拽我这边的出租车右后门,我门拽开之后又让我给拽上后反锁了,他一看又去拽坐在副驾驶位置的陶蓉蓉,他边拽陶蓉蓉边跟孙某某说:媳妇拿刀,站在他身旁的孙某某就从自家包里拿出一把刀递给了他,他拿着刀比划着陶蓉蓉,跟陶蓉蓉说啥我没听清,我就听陶蓉蓉跟他说我知道了,我以后不敢了,我错了,他还不依不饶的又用刀敲出租车的前后玻璃又敲出租车棚顶,那个出租车司机说你在这样我报警了,陶蓉蓉使劲一关门,出租车一加油就开走了,不一会万某某打电话说在县医院,我们就到县医院去了。
当时我从超市出来看见孙悦对象手里拿刀正在我对象旁边弯着腰,看样子是把万某某整倒后弯腰用刀扎的,扎完万某某后正要站直腰,看见我们三个从超市出来,孙悦对象又用右手拿刀指着我们说:“我今天非整死你们。”之后还拿刀追我们,所以我能肯定万某某和崔某某都是被孙悦对象用刀扎伤的。 后来听说孙悦对象大名叫陈浩龙,还叫陈某某,别人都管他叫“二龙)。
七、证人张某某证言:2013年9月24日7:40分左右,在我家超市门口有一伙打仗的,因为我家超市门关一侧,开一侧,他们在外面怎么打的我没看见,我始终在屋里了,没有出超市的门,他们在外面怎么打的我没看见,后来又四个小姑娘进到我家超市屋里打的,后来我把他们推出去了,让她们上外面打去,因为我家超市里有顾客,影响我家生意,我把他们推出去之后有三个小姑娘打车走的,另一个小姑娘没和他们一起走
八、证人史晶2013年9月25日证言:2013年9月24日晚上7点左右给我打电话,陶某某说,让我先去锦江之星对面的顺达超市,去找一个叫孙某某的女的,让我先把这个孙某某拦住,不让孙某某走,让孙某某等着陶某某,陶某某把孙某某的手机号告诉我了,我到顺达超市以后,我给孙某某打电话了,在超市门口看见孙某某和她的男朋友了,我就把孙某某拦住了,我没让孙某某上楼,让孙某某在楼下等着陶某某,过了一会陶某某来了,到了以后,陶某某就跟孙某某说,你跟我妈说什么了?孙某某说,我不是怕你妈找不着你吗,他俩就说这个事,后来就吵吵起来了,这个时候又来了一个穿黑色衣服的女的,陶某某跟孙某某说,你跟我走,找个地方唠唠,陶某某就拽孙某某走,孙某某就把她的对象从超市屋里喊出来了,孙某某的男朋友说,只要我在这,我跟孙某某处对象,你们就谁都不能带走她,孙某某的男朋友就把刀拿出来了,陶某某看见孙某某男朋友拿刀了,陶某某就在旁边的垃圾点那拿起来一个木头棍子,这时候穿黑色衣服的女的就往锦江之星的方向走了,当时陶某某的对象就在锦江之星门前的一个出租车里面了,穿黑色衣服这女的去出租车那以后出租车就开到顺达超市旁边了,陶某某的男朋友就从车里过来了,穿黑色衣服这女的,还有另外的一个男的,他们三个就朝着陶某某过来了,都过来以后,陶某某的对象和跟他一起来的那个男的就在超市外面跟孙某某的对象在一起,这时候我看见陶某某和穿黑色衣服的那个女的,在超市屋里跟孙某某打起来了,我怕他们把超市屋里的东西打坏了,我就进到超市屋里拉仗了,超市屋里的老板也往出赶我们,等我们从超市里出来的时候,我看见孙某某的对象手里拿着刀,刀上面还有血,在门外就看不见陶某某的对象了和跟他一起的那个男的了,我们三个女的就要打车要走,在出租车里的时候,陶某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孙某某的对象就跟陶某某说,只要我跟孙某某处对象呢,你们就谁都不能动孙某某一下,孙某某的男朋友还用刀把打了陶某某的肩膀,问陶某某记没记住,陶某某说记住了,我们就开车走了,我们在车上的时候,跟陶某某一起去的男的给穿黑色衣服的这个女的打电话说,他们被扎坏了,现在在县医院呢,我们就到医院去了,在医院的时候,我看见陶某某的男朋友胸口被扎坏了,衣服上面全都是血,我看见跟陶某某一起来的男的,肚子上也被扎坏了,身上也有血,后来就送进手术室了。我朋友都叫我小雅。
九、前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前)公(法)鉴(伤)字(2013)64号、6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万某某伤情为轻伤,崔某某伤情为重伤。
十、提取笔录:提取陈某某作案使用的卡簧刀;管制刀具认定书:认定该卡簧刀为管制刀具。
十一、前郭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十二、破案经过。抓获
十三、被告人陈某某年龄证实及现实表现:成年人,无前科劣迹。
十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崔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两枚、购药收据一枚,出院诊断书一枚,前郭县医院病例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万某某提供医疗费收据两枚、购药收据一枚,出院诊断书一枚,前郭县医院病例一份。
十五、本院制作的调解笔录: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崔某某伤后损失人民币49 500元,赔偿被害人万某某伤后损失人民币33 500元,此款由被告人陈某某父亲代为给付完毕,被害人崔某某、万某某对被告人陈某某表示谅解,同意判处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无前科劣迹及其家属赔偿被害人伤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李 中
审 判 员 刘红霞
代理审判员 陈力强
二0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