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树新、张喜林、甘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2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221刑初69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树新,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住长春市二道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喜林,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公民身份号码:×××,技工学校文化,住四平市。曾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1日,被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被告人甘某某,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公民身份号码:×××,住长春市朝阳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永吉县看守所。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检刑诉[201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甘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22日10时许,在吉林省东辽县粮食局门前,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谎称秘鲁币(已作废)能高价兑换人民币,骗取被害人毕某某人民币16,000.00元。

2015年3月19日15时许,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海龙镇农业银行门前,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于仁涛(在逃)、牤子(绰号)谎称秘鲁币(已作废)能高价兑换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10,000.00元。

2015年4月12日11时许,在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农业银行门口,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甘某某、于仁涛(在逃)谎称秘鲁币(已作废)能高价兑换人民币,骗取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

2015年11月29日11时许,在吉林省永吉县岔路河镇农业银行门口,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郑连波(在逃)、于仁涛(在逃)谎称秘鲁币(已作废)能高价兑换人民币,骗取被害人程某甲人民币20,000.00元。

2015年12月7日13时分许,在吉林省农安县政府东侧,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郑连波(在逃)、于仁涛(在逃)谎称秘鲁币(已作废)能高价兑换人民币,骗取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甘某某经抓捕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树新伙同张喜林、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甘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甘某某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另查明,在东辽县人民法院审理诈骗被害人毕某某一案时,被告人张喜林已将赃款人民币16,000.00元返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毕某某谅解。本案案发后,被告人甘某某将诈骗被害人闫某某的赃款人民币20,000.00元全部退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作废的秘鲁币,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捕经过、银行取款交易明细单、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羁押证明,证人刘某乙、程某乙、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毕某某、刘某甲、闫某某、程某甲、罗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指认诈骗现场照片,记录被害人程某甲被骗周边情况的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甘某某诈骗他人财物,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甘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田树新多次诈骗老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喜林有前科、多次诈骗老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甘某某诈骗老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已将骗取的赃款全部退回,可酌定从轻处罚;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对被告人田树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喜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树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2015)东辽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中执行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追缴被告人田树新、张喜林的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返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鞠文尧

代理审判员  仲艺杰

人民陪审员  匡佰华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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