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荀延华犯逃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489XXXX,住所地前郭县文化街。

诉讼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人荀延华。因涉嫌逃税,于2014年4月1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荀延华犯逃税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荀延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荀延华系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1年至2003年开发建设了前郭县平安小区,该公司未对住宅部分经营收入进行申报纳税,截至2012年12月31日,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而未缴纳税款合计人民币1 198 720.59元。2013年3月27日、2013年6月5日,经前郭县地方税务局两次催缴,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荀延华拒不缴纳税款。

自2007年以来,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了松原市锦绣松苑小区和同馨花园小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至2011年间,销售不动产收入未足额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其中,2011年应申报未申报缴纳税款合计人民币6 584 350.36元。2013年6月4日、2013年9月4日,经松原市地方税务局两次催缴,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荀延华拒不缴纳税款。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供并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荀延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常某甲、贺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其他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荀延华作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均已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单位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

被告人荀延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均供认存在,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荀延华系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1年至2003年开发建设了前郭县平安小区,该公司未对住宅部分经营收入进行申报纳税,截至2012年12月31日,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缴纳而未缴纳税款合计人民币1 198 720.59元。2013年3月27日、2013年6月5日,经前郭县地方税务局两次催缴,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缴纳税款。

自2007年起,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了松原市锦绣松苑小区和同馨花园小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2007年至2011年间,销售不动产收入未足额及时申报并缴纳税款,其中,2011年应申报未申报缴纳税款合计人民币6 584 350.36元。2013年6月4日、2013年9月4日,经松原市地方税务局两次催缴,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缴纳税款。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刘某某陈述: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是荀延华。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2001年2月9日成立的,2005年8月30日取得税务登记证。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销售的平安小区(二中、五小、妇幼家属楼)商品楼的销售情况我不知道,前郭县地方税务局向华鑫房屋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事我也不知道。荀延华现在在长春市长影世纪村25栋1106室,户主叫荀振。前郭县地税局于2013年3月25日向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我单位于2013年4月10日前到前郭县地税大厅缴纳税款1 198 720.59元,至今法人荀延华仍未缴纳应纳税款我知道。

2、被告人荀延华供述:我从2001年任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我公司于2003年或2004年开发了前郭县平安小区,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公司开发的平安小区住宅楼已经销售了,销售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大概在2004年或2005年期间,销售额大约是1400万元左右。开发的住宅楼商企部分全部缴税了,住宅没有缴税。当时没有钱缴税。前郭县地税局于2013年3月份、6月份先后两次向我公司下达了前郭县地税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我知道这个事。因为公司没有钱没有向税务机关缴税。我公司有钱了就会向税务机关缴税。王某某是我们公司的现金,税务机关催缴税款这个事她打电话通知我了。我公司的帐本丢失了,公司欠税款无法查证,我公司就按税务机关提供的应交税款数为准,欠税1 198 720.59元。我公司搬家时,2007年以前的帐本都丢失了。我现在得了脑血栓半身不遂动不了。我公司开发了锦绣松苑小区、廉租房、同心花园。其中同心花园项目是和松原军分区联合开发的,廉租房在锦绣松苑小区和同心花园小区都有建设,在这两个小区都有廉租房。我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为财务计算错误没有足额申报。2012年6月松原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曾经给我公司下发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了我公司未申报税款的情况,松原市地税局稽查局也对我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也对我公司的税款进行了追缴。我公司正在积极想办法补缴。同心花园项目是松原军分区和华鑫公司立项的,我们是合作开发,财务账目我们公司不掌握,这个项目的现金会计都是合作方的,不是我公司的人,这个项目的相关税款情况我公司不清楚。松原市地税稽查局认定我公司涉嫌逃税我认可,没有补缴税款就是因为公司没有钱了。

3、证人常某乙和证言:我在前郭县地税局负责房地产税收管理,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什么项目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是荀延华。我和我局的贺某某分别于2013年3月27日和2013年5月27日找到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王某某,向他们公司送达了前郭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前地税通(2013)002号)]、[前地税通(2013)010号)]。他们公司的会计王某某签收了。按规定,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一周内交纳税款,但是该公司一直没有补交税款。该公司在开发平安小区时,小区住宅楼销售后没有交纳税款。具体销售时间不清楚,应缴税款大约在100多万元。我局得出的销售额及税款数是通过我们调查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销售房户的购买信息得知的大约数,具体数还得看该公司的帐目。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称帐目及资料丢失了,无法提供。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37号)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4、证人贺某某证言:我在前郭县地税局负责房地产税收管理。我和我局的常某乙和分别于2013年3月27日和2013年5月27日找到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王某某,向他们公司送达了前郭县地方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前地税通(2013)002号]、[前地税通(2013)010号]。他们公司的会计王某某签收了。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法人是荀延华。按规定,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通知书后一周内交纳税款,但是该公司一直没有补交税款。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不动产或受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11]37号)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该公司在开发平安小区时,小区住宅楼销售后没有交纳税款。应交税款大约在100多万元。我局得出的销售额及税款数是通过我们调查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销售房户的购买信息得知的大约数,具体数还得看该公司的帐目。该公司称帐目及资料丢失了,无法提供。

证人王某某证言:我是从2003年到2006年期间任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当时现金是刘波。现在我是现金,主要负责公司的财务帐,报税还有一些会计相关的业务。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是2001年成立的,看工商执照应该能看出来。主要经营房屋开发出售,公司法人是荀延华。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都办理了。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2003年开发前郭县平安小区时,有过不动产销售,具体数我记不清了,但是公司帐目有体现。销售不动产有过申报缴税,具体数帐目应该都有体现。我为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税务机关报税的根据是现金提供的销售不动产的收据。我记得税务机关向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达过税务催缴通知,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送达文书上面有我的签字。我们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应该在我收到现金员向我报销售票据之后,我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我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几次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记不清,公司账目中应该有。前郭县地税局提供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复印件这上面受送达人处是我签的字,时间是2013年3月27日。我签收之后,打电话告诉荀延华说税务局下达催缴通知了,荀延华只答应了一声,没说怎么处理这件事。公司接到税务机关催缴之后,为什么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税我不知道。公司法人荀延华应该知道是怎么回事。

前郭县地方税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关于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调查报告、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税务已向被告单位进行了催缴。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告知书、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和罚款统计表、情况说明:证实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已经对被告单位进行了催缴和处罚及被告单位应缴税款数额。

前郭县平安小区楼房出售明细表及其他楼房出售手续:证实被告单位开发的楼房出售情况。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表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单位土地取得情况。

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荀延华被抓获。

办案说明:证实张海波未找到。

前郭县百乐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明:证实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之前的账簿及传票丢失。

被告人荀延华常住人口信息:证实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未发现受过处罚。

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前郭县看守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荀延华的病例:证实荀延华患有脑梗死、高脂血症、糖尿病,不予收押。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申报纳税,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已构成逃税罪,被告人荀延华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荀延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荀延华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松原市华鑫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700万元。

(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荀延华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初洪伟_x000B_

审判员  刘洪侠_x000B_

审判员  孙洪江

二○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关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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