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2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前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3月8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4月8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5]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江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宏宇(已判刑)、马国龙(在逃)、王叔(姓名不祥,在逃)驾驶两辆捷达轿车先后三次窜至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十三队让+47-4-2油井,盗窃原油5.4吨,价值人民币9 676.50元 。

2013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宏宇、马国龙、王叔驾驶两辆捷达轿车窜至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十三队让+47-4-2油井,盗窃原油1.8吨,价值人民币5 886元。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作案后转移赃物途中被公安民警发现,马国龙驾驶一辆装载原油的捷达车逃跑,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另一辆装载原油的捷达车被民警截获,车内装载原油0.9吨。

2015年3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捷达车窜至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七队601-20油井,盗窃原油627斤,价值人民币808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转移赃物途中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3年9月27日及2015年3月8日两起犯罪事实供认,辩解称2013年9月初,伙同王宏宇、马国龙、王叔驾驶两辆捷达轿车先后三次盗窃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十三队让+47-4-2油井,盗窃原油5.4吨,我没参与这三起盗窃。

经本院审理查明, 2013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宏宇、马国龙、王叔驾驶两辆捷达轿车窜至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十三队让+47-4-2油井,盗窃原油1.8吨,价值人民币5 886元。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作案后转移赃物途中被公安民警发现,马国龙驾驶一辆装载原油的捷达车逃跑,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另一辆装载原油的捷达车被民警截获,车内装载原油0.9吨。被盗的0.9吨原油已被收缴并返还被盗单位,经估价鉴定,0.9吨原油价值人民币2 943元。

2015年3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号捷达车窜至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七队601-20油井,盗窃原油627斤,价值人民币808元。被告人张某某在转移赃物途中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建设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原油被收缴返还被盗单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3月8日凌晨大约3点40分左右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屯子附近的一口油井偷的原油。我以前在这边溜过,知道这边有油井,我昨天就开捷达车来这边看了一下,看好一口油井,我在昨天晚上7点多就自己开车到油井这把油井给关了,油井那有电闸,一拉闸油井就不工作了,之后我就回到松原街里,大约今天凌晨2点又到油井那里,用板子把油井下面的一个螺丝卸了下来,原油就顺着这个孔往出淌,我用事先准备好的丝袋子接原油,一共接了14袋原油,我又用扳手把螺丝拧了上去,我随后去取我的车,当时我的车没有停在油井这,离油井大约1里地的屯子边柴火垛跟前停着,我在离我车大约5米左右的时候,看见我车跟前有人蹲着,我就掉头走,这时在我车跟前蹲着的人就开始追我,我就开始跑,跑了能有300米左右,就被抓住了。一共是14袋原油,我的袋子是60的,60斤一袋,大约1000多斤。

2013年9月27日凌晨我和王宏宇、马龙(马国龙)、王叔我们四个人开两台车,在蒙古艾里乡附近的屯子边油井偷的原油,偷完油出来时,有辆车的轮胎扎了,正在换胎,你们派出所的人来了,我和王叔就跑进苞米地了,马龙开着一辆车跑了,王宏宇被你们抓住了,后来出事了,我就跑了,我回老家白城待了一段时间最近才回松原。我以前开饭店认识王叔的,通过王叔认识王宏宇、马龙,偷了大约1吨左右原油,王叔说要往农安卖,偷油时开的两台车是马龙的,我们四个人偷油时我就负责开车。我和王叔一台车,马龙和王宏宇一台车,当时我那台车上大约能装有半吨多。

2、同案犯王宏宇(2013年9月27日)供述:昨天(第六次偷油)夜里10点左右马国龙给我打电话说:“出来干活。”过了一会马国龙就开他的绿色捷达车(没有牌照)到松原市宁江区昊源酒店附近接我,我上车了之后马国龙就开车拉着我来到了前郭县蒙古艾里乡下面一个屯子的油井,我到那的时候张某某和王叔开着另一台捷达车已经到这口油井了。我和马国龙下车之后,张某某和老王已经在井场等我们呢,张某某到马国龙车的后备箱里拿出了25个丝袋子,马国龙拿着板子就把磕头机出油口旁边的一个阀拧开了,紧接着原油就流出来了,我和王叔拿着丝袋子对着阀门口接原油,我和王叔一共接了35袋左右,多的10个丝袋子也是张某某从马国龙车的后备箱里拿出来的。我和王叔把装满原油的丝袋子分别装进了张某某和马国龙车的后备箱和后座里,之后我们就开车往出走。当时我和马国龙的车在前面,当我们行驶到前乾公路上时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的车胎爆了,千斤顶支不住,让我和马国龙回去帮着抬一下车,我和马国龙开车就往回赶,我们走到前乾公路下道上的砖路时看见了张某某的车停在路边,我和马国龙就下车帮着去抬车,我们刚开始抬车巡逻的警察就来了,我们看见警察后,马国龙上了他自己的车开车就跑了,我和张某某、王叔钻进了路旁的苞米地里,过了一会我看天亮的差不多,以为没事了,就从苞米地出来了,我刚出来就被警察抓住了。马国龙和张某某是老板,我和王叔都是他们雇来干活的。马国龙跟张某某负责开车,我和王叔负责装袋、装车。偷多了的时候一趟给我300元,偷少的时候一趟给我200元,我和王叔每次分得的钱是一样的。马国龙和张某某零下,每次把偷来的原油装车之后就直接开车拉到农安县边上的一个收原油的地方,我不认识那个人,我就知道那个人姓刘,是一个男的,大概50岁左右。农安收原油的具体位置我也说不清楚,姓刘的这个男的总换收油的地方。我们就是晚上偷完原油装车之后,直接就开张某某和马国龙的车送到农安。农安姓刘的那个男的先把我们偷来的原油去水,之后再把原油装上他们那的车,他们车拉着原油去量数量,姓刘的那个男的把收原油的钱给马国龙和张某某,我们就负责把原油送到地方。我一共偷了六次原油,前两次是我和马国龙开着他的墨绿色的方头捷达车去的,后来的四次是我和马国龙还有张某某和王叔。我和马国龙是一伙的,张某某和王叔是一伙,张某某他们俩也开着墨绿色的方头捷达车。第一次偷原油时间是2013年9月初的一天,第二次偷原油与第一次偷原油相隔3、4天左右,第三次去偷原油和第二次相隔了两天,也是下午6点左右,马国龙去昊源酒店附近接的我,我们还是去蒙古艾里乡下面的那口油井,我们刚到那就又来了两个人,马国龙认识他们,就给我介绍了,一个年轻的男的叫张某某,另一个岁数大的男的姓王,我也不知道叫什么,都叫他王叔,他们也是偷原油的。我们把闸关了之后就一起回松原市里吃饭去了,饭后我和马国龙在马国龙的车里睡觉,张某某和王叔在张某某的车里睡觉,大概晚上10点多的时候我们回到了油井,马国龙拿着板子去拧阀门放油,我和王叔负责装袋,装车,我往马国龙的车里装,王叔往张某某的车里装。装好车我们开车上松原西高速口,在农安北高速口下的高速,大概走7、8里地,在野外的一处空场,这次去水是用刀把原油从丝袋子里挖出来点,用火机点着,看原油的燃烧程度来估计含水量,这次没量斤数,是查袋数估计的斤数。姓刘的那个男的给完马国龙和张某某钱之后我们就往松原走,在路上的时候马国龙给我200元。第四次和第三次相隔3、4天左右,下午5点多马国龙给我打电话找我出去干活,他接我之后去蒙古艾里乡下面的那口油井,张某某和王叔已经在了,张某某拉的闸,我们四人回到松原市里吃的饭,之后我们在各自车里睡觉,大概晚上10点多,我们四个人就去了那口油井,马国龙拧阀放油,我和王叔装袋装车。这次我们还是各自装了17、8袋左右,上高速往农安走。这次去的还是上次那个空场,姓刘那个男的还是以同样的方法估重量和含水量。姓刘的男的给完马国龙和张某某钱之后我们就回松原了,在路上马国龙给了我300元。第五次和第四次偷原油相隔两天,我们是下午6点多去的,张某某和王叔比我们先去的,张某某拉闸,之后我们回松原市里吃饭睡觉。晚上10点左右,我们回到油井,马国龙拧阀放油,我和王叔装袋装车,之后我们往农安送。这次还是在那个空场,估完含水量和重量后姓刘的那个男的给了马国龙和张某某钱,我们就往松原走,在路上马国龙给我200元。

3、证人李某某证实:我是新木采油厂采油七队的书记,采油范围主要是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欣发村、双丰村范围内的油井。2015年3月8日凌晨在图那嘎村委会屯东边的油井有人来偷原油后被移交到油田保卫部,这件事当时我不知道,事后我听说了这件事,具体数量我不清楚,当时都是我们新木采油厂保卫部处理的。被盗油井编号是601-20.,这口油井在2014年冬天的时候发现过有被盗现象,我们也进行过蹲守,但是没有发现任何情况。

4、证人辛某某(2013年9月27日)证实:我是新木采油厂采油十三队队长,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双丰村、重字井村、图那嘎村、古城村的油井都是我们队的油井,让+47-4-2油井是我们队的油井,在抽油机上有油井的编号,具体位置在蒙古艾里乡双丰村屯东边,我们油田修的水泥道道东的苞米地里,最近这一个月有被盗的迹象。

5、前郭县价格认证中心前价认字〔2013〕094号价格鉴证结论原油含水量60%,重量7.2吨,不含水纯原油重量2.88吨,估价12 902元;〔2013〕085号价格鉴证结论含水量27%,重量1800斤,估价2 943元;〔2015〕021号价格鉴证结论重量672斤,不含水纯原油,估价806元。

6、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2014)前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王宏宇因盗窃被判刑。

7、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明盗窃原油所开车辆×××所有人是陈忠。

8、辨认笔录辨认同案犯马国龙、王宏宇。

9、扣押笔录及照片证明盗窃原油车辆情况。

10、吉林油田新木采油厂原油含水分析(蒸馏法)原始记录证明2015年被盗原油含水量。

11、办案说明,2015年3月8日凌晨,在前郭县蒙古艾里乡图那嘎村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网上逃犯张某某抓获,现场缴获原油14袋,已返还吉林油田新木保卫部。同案犯王宏宇交待的与张某某、马国龙、王叔在2013年9月初,先后三次在新木采油厂十三队让+47-4-2盗窃原油,都卖到农安县附近乡村道路的路边,无固定场所,查找卖油地点均未找到。

1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13、破案经过:2015年3月8日网上逃犯张某某在盗窃原油时被当场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初,被告人张某某伙同王宏宇、马国龙、“王叔”驾驶两辆捷达车先后三次盗窃原油5.4吨,价值人民币9 676.50元,被告人否认,只有同案犯王宏宇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考虑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认罪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刑期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8日起至2016年3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 华

审 判 员  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  赵 颖

二0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关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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