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83刑初19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某甲,住德惠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勇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鄢某甲妻子吕某某系德惠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4年3月,吕某某因病死亡。为骗取养老金,被告人鄢某甲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吕某某死亡注销登记,也未向德惠市社会保险局申报吕某某已死亡,使得社保局仍然每月为吕某某发放养老金。2016年1月,被告人鄢某甲使用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吕某某于2015年12月死亡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在德惠市社会保险局办理了吕某某死亡一次性待遇。经查,被告人鄢某甲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共骗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9,879.6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鄢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鄢某甲妻子吕某某系德惠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2014年3月,吕某某因病死亡。为骗取养老金,被告人鄢某甲未到公安机关办理吕某某死亡注销登记,也未向德惠市社会保险局申报吕某某已死亡,使得社保局仍然每月为吕某某发放养老金。2016年1月,被告人鄢某甲使用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吕某某于2015年12月死亡的证明材料及其他材料,在德惠市社会保险局办理了吕某某死亡一次性待遇。经查,被告人鄢某甲自2014年4月至2015年10月,共骗取养老金共计人民币29,879.63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返还。2016年1月26日,被告人鄢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包括公民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证明、交易明细、现金缴款单等;2、证人鄢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鄢某甲系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赃款已返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鄢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邢欣
代理审判员 黄丽艳
人民陪审员 刘艳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