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玉财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5:12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船刑初字第197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玉财,男,汉族,初中文化,原系吉林市邮政局某支局营业员,住吉林市船营区。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11月2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以吉船检公诉刑诉 [2014] 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玉财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玉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程玉财利用其担任吉林市邮政局某支局营业员具有代收货款的职务便利,采取截留本单位快递货款的方式侵占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96895元。案发后,被告人程玉财被抓获。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程玉财的供述、书证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关于邮政局营业员程玉财占用公款的报案材料、船营公安分局鉴定聘请书、船营公安分局鉴定意见通知书、关于对吉林市邮政局某支局程玉财同志职务侵占情况的审计报告、劳动合同书、快递包裹单、派送单、证人李某甲、金某甲、金某乙、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证言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玉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玉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如下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吉林市邮政局审计处出具的关于对吉林市邮政局某支局程玉财同志职务侵占情况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证实被告人程玉财收到收件人缴款96895元,未按规定当日将款项上缴速递物流公司。

2、关于某支局营业员程玉财占用公款的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4月16日吉林市邮政局安保部报案称被告人程玉财私自占用代收货款合计85327元,目前账目在详细核查中,程玉财已不知去向。

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合同书证实,被告人程玉财与吉林市邮政局某支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2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

4、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程玉财的身份情况。

5、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程玉财在案发后曾经外逃,后被抓获归案。

6、证人李某甲(原吉林市邮政局某支局局长)证实,我来报案,我是船营区搜登站镇邮政局局长,我单位员工程玉财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了我们搜登站镇邮政局8万4千元人民币,现在找不到本人了。2013年4月9日吉林市邮政局城郊分局工作人员到我单位理账,发现差了些账,我单位就停止了程玉财的工作,让其自己去城郊分局把账目对清楚,4月10日、11日、12日程玉财去了城郊分局,13日程玉财手机处于关机状态,他失去了联系。后城郊分局对出在程玉财工作期间,货款少了8万4千元左右,通过代收货款的账本明细能看得出来。程玉财是我们搜登站镇邮政局单位员工。根据劳资关系,我们单位同搜登站镇二组程玉财于2007年11月签订了劳资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合同大约是2013年1月份,到2015年12月份到期。2007年11月之后他就一直在单位工作。包括收取、发放邮件,代收货物货款。业务流程是发放人将邮件及货物发放给邮局,收件人或收货人收到邮件及货物将钱通过邮局邮寄给发货人,寄给发放人的钱款由程玉财收受并寄给发放人。程玉财侵占的是代收货物的货款,主要包括物流代收的货款、速递代收的货款、代收包裹的货款等。程玉财没有将收件人或收货人通过邮政局的钱款寄给发放人,而是据为己有,有些账本(档案)也没有放到邮政局存档。这些工作都是程玉财一个人负责的。

7、证人金某甲证实,我和程玉财是同事关系,他是邮政营业员,主要是负责收发邮件和代收货款。他的工作只有他自己负责。我和他就是平时工作接触,没有别的接触。他侵占邮政货款的事我之前不知道,在城郊分局开始查程玉财的账目的时候我才知道的。我没有看出来他平时的经济上有什么反常的举动。

8、证人金某乙证实,我在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邮政工作12年了,我和程玉财是同事关系。程玉财以前是我们邮政储蓄支行的储蓄营业员。2012年10月份,程玉财接手干邮政营业员以后就只有程玉财一个人干这份工作,别人插不进手去。

9、证人刘某某证实,我是搜登站镇永康药店老板。我们通过邮局邮寄过药品,大概每个月能邮寄二次药品。药品到后,邮局的程老四(程玉财)给送。然后我们给他邮寄的药品钱。共给他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他把这钱给谁了我不知道。

10、证人李某乙证实,我们药店通过搜登站镇邮政局邮寄过几次药品。有时候邮局下班后,程老四骑摩托车就给我送来了。他是邮政业务员。我们给他药品钱,他直接把回执单就拿走了。具体给他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

11、证人李某丙证实,我们经常通过搜登站镇邮政局邮寄药品,邮政局的程老四(程玉财)送来。我给他邮局代收的药品钱,具体数目记不清了,他把这些钱给谁了我不知道。

12、国内普通包裹详情单(通知单联)证实被告人程玉财侵占包裹货款的情况。

13、截止到2013年7月26日搜登站物流欠费明细详单二份,证实被告人程玉财侵占速递物流货款的基本情况。

14、用户回访材料证实被告人程玉财代收货款的相关情况。

15、EMS邮件投递派送单证实被告人程玉财侵占速递物流货款的基本情况。

16、被告人程玉财供述,我职务侵占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了,是今年四月份的事情。我是吉林市船营区某邮政局的职工。今年四月份,我在吉林市船营区邮政局上班,将邮局快递的费用一共是八万四千元的钱让我花了,我都买彩票了,后来我也还不上了。在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的鑫龙彩吧我一共打了4、5万元的彩票,青岛街的一个彩票站我打了1万多块钱的彩票,其余的就让我吃喝了。2013年4月7日吉林市邮政总局来查账,在我这从2013年1月至4月之间的一部分账单差了23000多元钱,我就被单位给停职了,当时我们分局长李某甲让我补上就得了,我补不上。4月20日上午我给我在卡伦镇的朋友张某某打电话问他有活没有,我也没说我的事,他说有活让我过去,我就去九台卡伦镇了,张某某介绍我在九台干钢结构活,我把手机卡换成当地的,一直在九台卡伦镇干活。10月17日我半边身体不好使,去九台市医院检查说是脑梗。11月22日我在九台市里准备回卡伦镇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住了。

其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侵占本单位资金96895元的事实予以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玉财身为吉林市邮政局某支局营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代收的本单位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玉财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视本案的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玉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忠诚

代理审判员  许婷婷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0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维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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