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超等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11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延中刑终字第143号

原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庄红超,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出生于吉林省白城市,现住吉林省延吉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延刑初字第4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庄红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定,2015年2月27日23时许,在延吉市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楼下,被告人孙某某因其女朋友与赵某甲发生矛盾,伙同被告人林某某、庄红超以拳打脚踢、裤腰带殴打的方式将赵某甲、刘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因被他人殴打,造成右额叶挫裂伤,颅内血肿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因被他人殴打,造成左侧颧弓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骨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本院审理期间,因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无赔偿能力,被害人赵某甲、刘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三被告人从重处罚。

延吉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庄红超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原审被告人庄红超上诉称,其只打被害人腹部,没有殴打被害人头部,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27日23时许,在延吉市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楼下,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因其女朋友与赵某甲发生矛盾,伙同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庄红超以拳打脚踢、裤腰带殴打的方式将赵某甲、刘某某殴打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甲因被他人殴打,造成右额叶挫裂伤,颅内血肿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被他人殴打,造成左侧颧弓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骨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因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无赔偿能力,被害人赵某甲、刘某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三原审被告人从重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原审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犯罪时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事实。

(2)抓破经过,证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不具有自首情节的事实。

(3)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扣押腰带一条的事实。另证明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指认该腰带系作案工具的事实。

(4)辨认笔录,证明刘某某、王某某、赵某乙辨认出庄红超的事实。

(5)情况反映,证明该案证人许某某在案发当时用手机在现场录了视频,民警将此视频拷贝,并附到卷宗里的事实。

(6)治安处罚材料,证明原审被告人林某某、庄红超、孙某某被行政拘留15日的事实。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2015年2月27日晚11时许,我与赵某乙、刘某某、许某某、王某某、金某某在夜明都练歌厅喝酒时,见到前女友陈某某,说几句话后我与朋友离开练歌厅,离开时看到后面下来几名男子,我对其中一名男子说好好对待陈某某,因此,双方发生争执,我被一名男子打伤,具体打了什么部位,方式不清楚的事实。我是被前任女友陈某某的现任男朋友及其男朋友的朋友殴打的,具体叫什么名字记不清了。2015年2月27日晚11时许,我和朋友王某某,赵某乙、刘某某、许红雁、金某某、王某某在夜明都练歌厅喝酒,当时在歌厅内我碰到了我之前的女朋友陈某某,当时因为喝了不少酒,在练歌厅内我和陈某某说了几句话,之后我和我朋友就一起买单离开了该歌厅,我们离开的时候,我们看见下来了几名男子(具体几个人记不清了),我当时在练歌厅楼下跟其中一名男子说“让其好好对待陈某某”就因为这样,我们双方发生了争执,当时不知道谁上来就把我给打了(具体是谁打的我,打我什么部位我记不清了),之后我昏迷了。再等我醒来的时候我在医院了。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2015年2月27日2 3时20分许,我与赵辉、赵某乙、许某某、金某某、王某某酒后从夜明都出来,之后看到夜明都练歌厅内出来好几个人直接冲向赵辉,其中一名较胖的男子将裤腰带握在手上,用握着腰带卡子的拳头殴打赵辉的头部,其过去拉仗,拉仗时我被一名穿白色外套的男子拽到一边,被穿蓝色羽绒服的男子和握着裤腰带卡子的男子殴打,三名男子对我的头部和面部拳打脚踢,穿白色外套的男子打了我的鼻梁骨部位的事实。2015年2月27日晚23时20分许,我和我朋友赵辉、赵某乙、许红雁、金某某、王某某七人酒后从夜明都练歌厅出来,当时我在马路上拦车,在我回头喊他们的时候我看从夜明都练歌厅内下来了好几个人(有男有女,具体都是谁我是不认识)直接就奔着赵辉来了,我看其中一名较胖的男子拎着解下来的裤腰带,握在手上,手里握着腰带卡子上去就用握着卡子的拳头殴打赵辉的头部,因为当时我也不知道什么事,我看对方有好几个人殴打赵辉,我过去拉仗,在我拉仗的时候,这名穿白色外套的男子就把我拽到了一边,当时过来的还有那名穿深蓝色羽绒服的男子和那名手握裤腰带卡子的男子,这三名男子对着我的头部和面部就是一顿乱打,当时我被这三名男子都打蒙了,具体是谁打的我面部我也记不清了,我记得穿白色T恤的那名男子殴打的我鼻梁骨部位,剩下两名男子打的我面部,具体打了多少拳我也记不清了,反正当时我是被打蒙了,至于赵辉当时是怎么被打得我是没看到,之后我看到警察来了,将殴打我们的这几人制服以后,我去看病了。穿白色体恤(后来光膀子的男子)拿腰带卡子的男子用右手握住卡子殴打7我鼻梁骨多下,具体多少下记不清了,剩下一名穿深蓝色羽绒服的男子和穿白色外套的男子用拳头殴打了我面部多下,具体打了多少下、怎么打的我也记不清了。当时我满脸都是血,打我的那名穿白色T恤的男子还把衣服脱下来给我擦脸来的,还有我朋友赵辉被打躺在了马路上,但是具体谁打的、怎么被打倒的我是没看到。

3、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22时左右,我与孙某某、林某某、励志、小虎、赵建晨、吴红新在夜明都练歌厅唱歌,我从歌厅厕所出来时在走廊碰见其前任对象赵薇,赵薇对我动手动脚,我回到包房和孙某某说了。孙某某领着我、林字、励志、小虎、赵建晨下楼说要找赵薇唠唠,孙某某先下楼,等我追上去时孙某某和赵薇已经发生口角,俩人撕扯在一起,我与林某某、励志、小虎、赵建晨赶到后对方另一名男子将赵薇拽到一边,孙某某用拳头打了该男子面部,接着两人撕扯在一起,当时自己被人给拽到了的事实。

(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22时许,在延吉市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内,“娇娇”去卫生间时碰到前任对象,回到包房后说该男子要亲她,这时“娇娇”的现任对象孙某某出去找该男子,我与孙某某、小虎、林某某到夜明都楼下胡同上厕所时该男子与另一名穿红色外衣的男子过来了,该男子问谁是“娇娇”对象,孙某某说自已是,该男子与孙某某握了握手,接着离开了。这时自己这伙人中不知道谁说了一句话,该男子又回来了,接着吵起来了,我看到孙某某和小虎一起抓着对方穿黑色外衣的男子的脖领子撕扯起来,这时对方里面穿白色短袖的男子过来和我说“娇娇”前任对象倒地不动了的事实。2015年02月27日22时许,在延吉市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内,当时我妹妹去卫生间碰上述第四名男子,我妹妹说是她前任对象,回到包房内我妹妹跟我们说第四名男子要亲她,我朋友孙某某出去找这第四名男子,我们随后也跟了出去,因为我们不认识上述第四名男子,‘我怕孙某某打架,和孙某某说,咱们上楼下去上个厕所把,我当时以为这样就可以躲过去了;当时我和、孙某某、小虎、林某某到夜明都楼下的胡同上厕所,上述第一名男子和第四名男子这时候过来了,第四名男子问我们谁是娇娇的对象,孙某某说我是,第四名男子和孙某某握了握手,第四名男子和第一名男子转身走了,我们这边不知道是谁说了一句话,我也没挺清楚,第四名男子又回来了,说你在说一遍,然后吵吵起来了,因为我当时没上完厕所,等我上完厕所,从胡同出来的时候,我看到,孙某某和小虎一起抓着上述第二名男子的脖领子,在马路边撕扯了起来,第二名男子用拳头打了孙某某两拳,都没打到,我赶紧过去拉着孙某某和小虎,我妹妹娇娇也过来拉孙某某和小虎,撕扯的时候我妹妹被弄倒了,我过去扶我妹妹,这时候上述第三名男子过来和我说第四名男子倒在地上不动了,让我们赶紧过去看看,然后我们过去看了第四名男子,我说赶紧报警吧,然后报警了。

(3)证人历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8日23时许,在夜明都练歌厅内,娇娇从厕所回到包房后哭了,说刚才在厕所碰到前任对象,对自己动手动脚,孙某某,赵建晨,我,庄红超下楼,这时穿黑色外衣的男子问谁是娇娇对象,孙某某说自己是,孙某某与该男子说了几句话还握手,该男子握手后转身走的时候骂了孙某某一句,之后双方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庄红超看到孙某某和该男子撕扯在一起上去踹了两脚,这时林某某又冲向该男子被穿粉色衣服的女子给拦下,林某某要打该女子,我上去把林某某拦下,林某某没往前冲,接着对方穿黑色外套的男子从孙某某的背后打了孙某某两拳的事实。2015年02月28日23时许,在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当时娇娇从厕所回到包房的时候哭了,孙某某问这么回事,娇娇说刚才在厕所碰到她前任对象了,跟娇娇动手动脚的,孙某某赵健辰,我,庄红超,我们四个先到夜明都练歌厅楼下的,完了没看到人,我们到胡同里上了个厕所,然后上述第一名男子先是自己过来的,问我们谁是娇娇的对象,孙某某说我是,第一名男子和孙某某说了几句话,还握了个手,这时候上述第三名男子也过来了,第一名男子和孙某某握万手之后转身走的时候骂了孙某某一句,孙某某说你他妈骂谁呢,第一名男子又回来了抓住孙某某的脖领子说:就骂你呢,这时候孙某某和第一名男子就撕扯在了一起,上述另外几名男子和女子什么时候过来的我没看到了,然后庄红超看到孙某某和第一名男子撕扯在一起,上去踹了第一名男子两脚,这时候林某某和娇娇从楼上下来了,下来后就向第一名男子冲过去了,被上述穿粉色衣服女子给拦下来了,林某某要打这名女子,我上去把林某某拦下来了说,不能打女人,林某某没往前冲,然后第二名男子从孙某某的背后打了孙某某两拳,打在了孙某某后脑处,孙某某挣脱开了第一名男子,去追第二名男子,追上第二名男子就打了第二名男子面部3举左右,我和娇娇上去拉孙某某,孙某某一甩,把娇娇甩倒了,赵健辰过来把娇娇扶起来了,然后我听到有人喊有人晕倒了,我过去了,看到第一名男子倒在地上不动了,我们就报警了。当时都第二名男子鼻子出血了,是被孙某某用拳头打的,第一名倒地男子倒地之后我过去看,没看到身上有血,不清楚受没受伤。

(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11时许,在延吉市夜明都练歌厅楼下,我和许某某,王鹏,王某某,赵辉,刘某某,赵某乙等人唱完歌准备回家,这时我看见赵辉和对方的人进了夜明都楼下西侧的一个胡同里,当时王某某和赵某乙也跟着赵辉进到胡同里,后来赵辉从胡同里出来的时候一直和对方的人吵架,这时刘某某要上前去和对方的人大家,我去拦刘某某,等我再回头看赵辉的时候发现赵辉已经倒地,之后刘某某过去打了对方的一个人,随后刘某某被对方推到路中央,然后一直被对方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殴打的事实。:2015年02月27日11时至28日0时期间,在延吉市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楼下,当时我们7个人已经唱完歌准备回家了,当时除了赵辉我们剩余的6个人先出来了,当时我们几个人先出来打车,赵辉在我们后面。等我们6个人出来的时候,对方几个人也从夜明都出来了,正在打车的时候,我看见赵辉和对方的人进了夜明都楼下西侧的一个胡同里,当时王某某和赵某乙也跟着赵辉进到了胡同里,刘某某进没进到胡同里我没看见,后来赵辉从胡同里出来的时候,一直和对方的人吵吵,这时候刘某某要上前去和对方的人打架,我去拦着刘某某了,等我再回头看赵辉的时候,发现赵辉已经倒地在夜明都练歌厅一楼出入口处。我没有拦住刘某某,然后刘某某过去打了对方的一个人,但是具体打的是谁我没看见,随后刘某某被对方推到了路中央,然后一直被上述对方的三名男子打,但是刘某某没有还手,后来王某某和赵某乙过去拉架,对方才停手了,过了一会儿,警察过来了,我们被带到了进学派出所。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22时30分许,我和赵辉,赵某乙,刘某某,金梅等人到夜明都练歌厅玩,这时赵辉去了一趟洗手间,我们从练歌厅下来准备回家,赵辉时最后一个下来的,我看到赵辉身后跟着四名男子,一起进了夜明都楼下的胡同里,我和赵某乙去胡同想看看怎么回事,还没走到胡同的时候听到吵架的声音,然后我看到一名光膀子的男子用皮带抽赵辉的头部3,4下,穿蓝色衣服和黑色衣服的男子用拳头打赵辉的面部。接着上述三人与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又去打刘某某的事实。

2015年02月27日22时30分左右,我当时和赵辉、赵某乙、刘某某、我对象金梅、还有赵某乙对象我不知道叫什么、还有一名女子,我不知道叫什么,我们一共是7个人;我们到夜明都练歌厅玩,大概到00时许左右,赵辉去了一趟洗手间,我们当时结账从夜明都练歌厅下来,准备打车回家,赵辉是最后一个下来的,我看到赵辉身后跟着上述四名男子,一起走进了夜明都楼下的胡同里,然后我和赵某乙就下车去胡同想看看怎么回事,我和赵某乙还没走到胡同的时候,听到胡同里传来吵架的声音,然后我看到上述光膀子男子用皮带抽赵辉的头部,抽了3、4下左右,上述穿蓝色羽绒服和黑色羽绒服男子用拳头打赵辉的面部,赵辉倒地了,这三名男子对赵辉一顿拳打脚踢,当时刘某某没过来,在道边站着,上述三名男子加上述穿白色羽绒服男子又去打刘某某了,因为当时赵辉倒在地上不动了,我和赵某乙扶赵辉,没顾上看刘某某怎么被打的,然后警察来了,然后120车也来了,把赵辉送到了医院。还有一名男子,28岁左右,身高1. 70米左右,体态偏瘦,长发,当时身穿黑色外衣,裤子和鞋记不清了,这名男子一直没动手;一名女子,25岁左右,身高1. 55米左右,体态中等,黄颜色长头发,当时身穿黑色外衣,其他信息记不清了,这名女子和我撕扯了几下,我用胳膊一直挡着了。

(6)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23时许,在夜明都综歌厅,我和赵某甲,刘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王鹏等人下楼准备回家时,看到赵某甲在夜明都林歌厅楼下胡同内和4名男子争吵起来,接着光膀子的男子用腰带头大了赵某甲的头部两三下,其中另一名男子用拳头大额赵某甲的头部两三下,接着赵某甲倒地,上述4人对赵某甲踢了几脚的事实。

2015年02月27日23时1 0分,在夜明都练歌厅楼下,我们玩完准备回家,当时我和许某某、王鹏还有王某某的女朋友到路边打车回家的时候,回头看到赵某甲在夜明都练歌厅楼下旁边的胡同内和上述4名男子争吵了起来,接着赤裸上身的男子不知道从哪拿出来的腰带,用腰带铁头打了赵某甲头部两、三下,上述其中一名男子(具体是哪名男子我记不清楚了)用拳头打了赵某甲头部两、三下,接着赵某甲倒在地上了,上述4名男子围着赵某甲就踢了几脚(具体踢了几下记不清楚了),接着我过去看到赵某甲躺在地上昏迷不醒我就在他旁边照顾他,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我回头看到刘某某鼻子出血了,接着来到派出所了。

(7)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27日23时许,在夜明都练歌厅楼下,5名陌生男子和一名女子与赵某甲,赵某乙发生口角,接着其中一名穿黑色外套的那你用腰带打了赵某甲的头部两下,光膀子的男子用拳头打了赵某甲的头部两下,另一名男子踢了赵某甲几脚,刘某某拉架时被光膀子的男子打了一拳,接着其其他人也过来和刘某某厮打在一起,并将刘某某打倒在地的事实。

2015年02月27日23时10分,在夜明都练歌厅楼下,当时我们玩完准备回家,上述不认识的5名男子和一名女子从练歌厅楼上下来,在门口不知道因为什么事情他们和赵某甲、赵某乙发生了争吵,接着上述第二名男子上去直接用腰带头(不知道从哪里拿的腰带)打了赵某甲的头部两下,上述第一名男子用拳头打了赵某甲头部两下,接着赵某甲倒在地上又上来三名(具体是上述哪名男子记不清楚了)男子踢了赵某甲几脚(具体踢了几脚记不清楚了),之后赵某甲一直没有站起来,刘某某看到赵某甲被打了就上去拉架,上述第一名男子直接打了刘某某一拳(打在了鼻梁上),接着上述第一名、第三名和第四名男子和上述女子拉着刘某某撕打在一块把刘某某打倒在地,并把刘某某拽起来推到马路中间,赵某乙和王某某上去拉架,并和上述三名男子和一名女子撕扯了几下,之后看到警察来了,接着到派出所了。

4、原审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原审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27日23时许,在夜明都练歌厅,我的女朋友陈某某去卫生间回来后说在外面看到前任对象,还对她动手动脚并且要过来找我。我叫包房内的庄红超、赵建晨、历某某和林某某一起到夜明都楼下去找陈某某前对象要打他。到楼下陈某某前任对象问我们谁是陈某某对象,我说我是,因为当时我们五人下楼是准备打他,当时这名男子说希望以后好好对她,然后该男子从胡同走出去到练歌厅门前时,我用腰部把皮带抽出来缠到手上,打了该男子的头部,该男子用脚踢了我的腰部一下,紧接着庄红超、赵建晨、励志和林某某就一起冲着该男子去了,此时对方一名穿灰色外套的男子看到我打该男子就直接过来拽我的胳膊,我直接用拳头打了该男子的脸部和鼻子部位,接着林某某过来以拳打脚踢的方式一起打该男子。

2015年02月27日23时10分许,在延吉市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内玩的时候,我的女朋友陈某某出包房了一趟,不知道去干什么了,回来 之后陈某某就说在外面看到她前任对象并且要过来找我,我接着就-1跟我在包房内的4名男子一起到夜明都楼下要去找陈某某前对象的这名男子想打他,到了练歌厅楼下没有看到这名男子,我和朋友在旁边胡同内方便了一下,上述陈某某前任对象的男子直接就过来问我们“谁是陈某某对象,我说我是”因为当时我们五人下楼就是准备去打这名男子的,当时这名男子跟我说你是陈某某男朋友希望你以后好好的对她;接着我们双方之间发生了争吵,当时我直接从腰部把皮带抽出来缠在了手上,打了陈某某前对象头部两下,紧接着庄洪超、赵健臣、历某某和林某某就一起向陈某某前对象就冲了过去,上述灰色带帽外套的男子看到我打陈某某前对象了,直接过来拽我的胳膊并把我的皮带抢走了仍在地上,我直接上去打了上述灰色带帽外套男子4、5拳,都打在了他的脸部和鼻子部位,接着林某某过来就跟我一起打这名男子我只记得林某某用拳头打了这名男子肩膀好几下(具体几下我记不清楚了),之后我、林某某和这名男子撕打在了一起,连推带打的把这名男子从马路边打到了马路的中间,看到这名男子鼻子里一直在出血没有再继续打,我回头的时候看到陈某某前对象躺在地上了,过了一会儿警察来了,把我们带到派幽所了。当时我看到陈某某前任男朋友躺在地上了,还有穿灰色带帽外套的男子鼻子一直在流血,别人我没看到。陈某某前任对象我用拳头撰着皮带卡子殴打了该人头部一下,具体打到哪侧我也记不清了,鼻子流血的男子是我殴打的,当时我打了该男子面部4、5拳。陈某某前任男友踹了我一脚,被我打得鼻子出血的那名男子还手了,打了几拳在我头部后面。我看到林某某用脚踹了这名男子好几脚(具体几脚、踹在了什么部位我记不清楚了),还有林某某用拳头打了该男子肩膀一拳,历某某在边上我没看清是怎么打的。我、庄洪超、林某某、历某某、赵健臣和对方3名男子都在场,另外一个我没注意。庄洪超、林某某、历某某、赵健臣都动手了,但是具体怎么打的我就没看清楚,当时穿灰色带帽外套的男子过来拽我胳膊并抢我皮带的时候我只顾着打这名男子就没有看到他们是如何动手打陈某某前对象的。

(2)原审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27日22时许,在夜明都练歌厅,娇娇说见到其前任对象,这名男子说要找孙某某,因为孙某某是娇娇的现任对象,孙某某听到后和历某某,庄红超,赵建晨下楼了,之后我和娇娇也一起下楼,下楼后我看到他们已经打了起来,庄红超踹了娇娇前对象一脚,并用拳头打了这名男子的头部几拳,接着我看到孙某某用拳头打了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几拳,打在鼻子部位,我看到后也上去打了该男子的脸部。在夜明都练歌厅内唱歌的时候我们在一起玩有一个叫“娇娇”的一名女子(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楚了),从包房内出去,回来的时候说见到一名男子是她前任对象,这名男子说要找孙某某,因为孙某某是现在“娇娇”的对象,孙某某听到之后和历某某还有庄洪超、赵健臣就下楼了,我当时还在包房内和“娇娇”还有“新新”(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楚)在唱歌,过了一会发现他们还没有回来我和“娇娇”下楼了不知道因为什么已经打起来了。当时我从夜明都练歌厅下来的时候他们已经打起来了,我当时看到庄洪超踹了“娇娇”前对象男子一脚,并用拳头打了这名男子头部几拳(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打了几拳我记不清楚了),我记不清楚孙某某打没打“娇娇”前对象,接着我看到孙某某用拳头打了上述穿黑色外套的男子几拳(具体打了几拳我记不清楚),都打在该男子的鼻子部位,我看到之后上去也打了该男子脸部几拳(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打了几拳我记不清楚了),接着把这名男子从路边连推带打的打到了马路的中间,看到该男子鼻子一直在流血我们没有在继续打。

2015年02月27日22许,在夜明都练歌厅内唱歌的时候我们在一起玩有一个叫“娇娇”的一名女子(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楚了),从包房内出去,回来的时候说见到一名男子是她前任对象,这名男子说要找孙某某,因为孙某某是现在“娇娇”的对象,孙某某听到之后和历某某还有庄洪超、赵健臣下楼了,我当时还在包房内和“娇娇”还有“新新”(具体叫什么我记不清楚)在唱歌,过了一会儿发现他们还没有回来我和“娇娇”下楼了,当时我从夜明都练歌厅下楼的时候看到他们在楼下已经打起来了,我当时看到庄洪超踹了“娇娇”前对象男子一脚,并用拳头打了这名男子头部几拳(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打了几拳我记不清楚了),接着我看到孙某某用拳头打了上述穿黑色外套的男孑几拳(具体打了几拳我记不清楚了),都打在该男子的鼻子部位,我看到之后上去也打了该男子脸部几拳(具体打在什么位置、打了几拳我记不清楚了),接着把这名男子从路边连推带打的打到了马路的中间,看到该男子鼻子一直在流血,我们停止了打架,回头的时候看到“娇娇”的前对象倒在了地上, 过了一会警察来了,我们被带到派出所了。当时我看到陈某某前任男朋友躺在地上了,还有上述穿黑色外套的男子鼻子一直在流血,别人我没看到。躺在地上的男子我当时下楼只看到庄洪超用拳头打了他头部几拳,但是为什么倒在地上的我不清楚,鼻子流血的男子是孙某某和我用拳头打的。当时打架现场我、庄洪超、孙某某、历某某、赵健臣和对方4名男子都在场。

(3)原审被告人庄红超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2月27日11时许,夜明都练歌厅内,娇娇跟孙某某说在卫生间被她前任对象骚扰了,当时孙某某领着我,励志,林某某,赵建晨,娇娇下楼,本来我们下楼要揍该男子,我们到楼下胡同时看到四名男子和两名女子过来了,其中穿黑色衣服的男子说谁是娇娇对象,孙某某说自己是,然后该男子和孙某某握了手,说好好对她,接着转身就要走。这时候我听到对方一名那你骂了孙某某一句,孙某某也骂了一句,之后孙某某与该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撕扯在一起,孙某某打了该男子头部一拳,之后孙某某又去殴打另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当时该男子被孙某某打的鼻子出血。我一直没有动手。

2015年02月27日11时至28日O时期间,在延吉市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娇娇和孙某某说在卫生间被她前任对象骚扰了(上述第一名男子),当时孙某某领着我、励志、林某某、健辰,还有娇娇就下楼了(欣欣当时没和我们一起下来),本来我们下楼是要揍上述第一名男子的,结果没找到,我们到夜明都楼下旁边的胡同上厕所,结果上述四名男子和两名女子都过来,上述第一名男子问我们说:谁是娇娇对象;孙某某说我是,然后第一名男子就和孙某某握了一下手和孙某某说:好好对娇娇;他们转身就要走,这时候我听到上述四名男子不知道是谁骂了孙某某一句(具体骂的什么记不清了),孙某某也骂了一句,之后上述第一名男子和孙某某撕扯在一起了,相互抓着脖领子,我看见孙某某先打了上述第一名男子头部一拳,具体打在哪侧不清楚,第一名男子也打孙某某了一拳,具体打没打到我没看清,当时我看第一名男子被孙某某殴打后,孙某某就去殴打那名穿黑色外衣的男子,当时我看到孙某某将这名男子殴打的鼻口穿血,就在这时我看到上述第一名男子倒在地上,上述第三名男子站在他旁边,我过去和第三名男子说赶紧给扶起来,第三名男子说,别碰,一会儿警察来了。上述第二名男子的鼻子出血了,是孙某某殴打造成的;第一名男子晕倒在地上,我看到孙某某打了第一名男子头部一拳,但是我不清楚是不是孙某某打的一拳造成第一名男子晕倒的。当时在现场的有我、孙某某、励志、林某某、健辰和孙某某对象,还有欣欣;对方有四名男子和两名女子,具体叫什么我都不清楚。

孙某某将娇娇前对象打倒在敌后我和励志也上去打该男子,我用脚踢了该男子的腰部、臀部。

2015年02月,27日11时至28日0时期间,在延吉市进学街夜明都练歌厅,娇娇和孙某某说在卫生间被她前任对象骚扰了(上述第一名男子),当时孙某某领着我、历某某、林某某、健辰,还有娇娇下楼了(欣欣当时没和我们一起下来),本来我们下楼是要揍上述第一名男子的,结果没找到,我们到夜明都楼下旁边的胡同上厕所,结果上述四名男子和两名女子都过来,上述第一名男子问我们说:谁是娇娇对象;孙某某说我是,然后第一名男子就和孙某某握了一下手和孙某某说:好好对娇娇;他们转身就要走,这时候我听到上述四名男子不知道是谁骂了孙某某一句(具体骂的什么记不清了),孙某某也骂了一句,之后上述第一名男子和孙某某撕扯在一起了,相互抓着脖领子,我看见孙某某先打了上述第一名男子头部一拳,具体打在哪侧不清楚,第一名男子也打孙某某了一拳,具体打没打到我没看清,然后孙某某和这名男子就撕打在一起,孙某某将这名男子打倒在地,当时我和历某某也上去打这名男子了,历某某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但是应该是用脚踢了这名男子的小腿部,我当时也用脚踢了这名男子,我记得是踢了腰部,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看第一名男子被孙某某殴打后,上述第二名男子过来踹了孙某某一脚,孙某某就去殴打那名穿黑色外衣的男子,孙某某上去的时候,林某某也跟着孙某某一起上去,将这名男子殴打的鼻口穿血,这时我看到上述第一名男子倒在地上,上述第三名男子站在他旁边,我过去和第三名男子说赶紧给扶起来,第三名男子说,别碰,一会儿警察来了,这时候警察来了。

我看见孙某某先打了上述第一名男子头部一拳,具体打在哪侧不清楚,第一名男子也打孙某某了一拳,具体打没打到我没看清,然后孙某某和这名男子就撕打在一起,孙某某将这名男子打倒在地,当时我和历某某也上去打这名男子了,历某某怎么打的我没看清楚,但是应该是用脚踢了这名男子的小腿部,我当时也用脚踢了这名男子,我记得是踢了腰部,其他的我记不清楚了。当时我看第一名男子被孙某某殴打后,上述第二名男子过来踹了孙某某一脚,孙某某去殴打那名穿黑色外衣的男子,孙某某上去的时候,林某某也跟着孙某某一起上去,将这名男子殴打的鼻口穿血,这时我看到上述第一名男子倒在地上,上述第三名男子站在他旁边,我过去和第三名男子说赶紧给扶起来,第三名男子说,别碰,一会儿警察来了,这时候警察来了。

5、鉴定意见,被害人赵某甲因被他人殴打,造成右额叶挫裂伤,颅内血肿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刘某某因被他人殴打造成左侧颧弓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鼻骨线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庄红超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孙某某、林某某、庄红超系共同犯罪,应共同承担其犯罪后果。原审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庄红超认罪态度好等情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无不当之处。因此,原审被告人庄红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罪、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贤男

审判员  金尚杰

审判员  朴龙俊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今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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