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延中刑终字第61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吕某某,吉林省和龙市人,吉林省和龙市第三中学校医,住吉林省和龙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
和龙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吕某某免予刑事处罚。和龙市人民检察院不服,以原判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和龙市人民法院 [2015]和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
发回和龙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贤男
审判员 全日松
审判员 朴龙俊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今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