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继刚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10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延中刑终字第122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检察院 。

上诉人(某某,出生于吉林省图们市,户籍所在地图们市,系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亓凤国,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市,户籍所在地图们市,居住地图们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洪岐,长春市起瑞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图们市人民法院审理图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图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被告人张某某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图们市人民检察院、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欢不服,以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本院提起抗、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图们市人民法院〔2015〕图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发回图们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金尚杰

审判员  郑明洙

审判员  朴龙俊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今兰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