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顺发等滥伐林木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5:04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延中刑终字第6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元海,男,1953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龙丰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经本院决定,于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辩护人崔顺姬,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姜顺发,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天和小区。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7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图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福成,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丰产村。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原审被告人丁照安,男,1971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龙丰村。曾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现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10月22日被安图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7月29日被逮捕;于同年8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丁照松(系丁照安的弟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明月镇龙丰村。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贤男

审判员  金尚杰

审判员  朴龙俊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许知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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