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强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4:56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6刑终18号

原公诉机关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强,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居住地:吉林省抚松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8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抚松县看守所。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抚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5)白山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马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抚刑初(重)字第5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强不服,提出上诉。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 2月15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1日移送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日阅卷完毕。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锐、张传德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马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10月28日15时左右,抚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线报,松江河镇居民马强已从南方某地通过中通物流邮寄回一些毒品,公安机关立即布控并派出侦查人员对中通物流的可疑包裹进行跟踪。2013年10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马强乘坐由车某某驾驶的车辆,到长白至长春经停抚松客运站的客车上取回从广东省东莞大朗邮寄来的快递包裹后,行至抚松镇城北加油站时被抚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跟踪盘查。在盘查过程中,马强将随身携带的一袋净重98.9894克白色颗粒状晶体(甲基苯丙胺,含量38.93%)的包裹丢弃到抚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公务车上,后被侦查人员查获。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采信的主要证据有:1.案件来源、归案经过证实:2013年10月28日15时左右,抚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匿名举报称松江河镇居民马强已从南方某地通过中通物流邮寄回一些毒品,并拟于当日17时左右从长白至长春经停抚松客运站的客车上取该邮寄包裹。接此线索后,侦查员于10月28日15时在抚松镇客运站秘密布控。当日17时50分许,马强乘坐一辆雪铁龙无牌轿车出现在客运站,从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手中取得包裹后迅速离开。侦查员跟踪至北新区加油站时,发现马强从副驾驶位置下车,将邮递物外包装丢弃于加油站西侧围墙边。马强返回车上刚关上车门时,侦查员迅速将车门打开,并将马强拽出车外进行控制。侦查员通过拍打等方式简易人身检查后,将马强带至公务用车上。通过对雪铁龙轿车驾驶员车某某询问,得知马强有其他物品放在身上,侦查员随后将马强带下车,继续详细搜查。此时,侦查人员发现马强丢弃在车后座中间一包上有“北海道恋人”字样的物品。在马强面前将此包物品拆封后发现里面是由自封口塑料袋装着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重量约一百克。当场询问马强,马强称该物品系冰毒,但否认其所有。后对马强乘坐的车辆进行检查后,将马强、车某某带至抚松县公安局办案区继续进行审查。2.抚松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被扣押物照片证实:2013年10月28日,抚松县公安局扣押马强持有的疑似冰毒物103克以及黄色、上有北海道恋人字样和白色、上有凤梨酥字样的纸壳盒各一个,黄色、上有划痕、快递外包装及中通快递运单的纸壳盒一个。3.检测报告证实:案涉疑似冰毒晶体净重为98.9894克。4.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书证实:从案涉的白色晶体中检出冰毒(甲基苯丙胺)成份,含量为38.93%。5.残缺快递邮单一份证实:案涉物品发件人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大朗,收件人地址为吉林省长白市抚松县,收件人为任经理,收件人电话号码为186XXXXXXXX。6.抚松县公安局的执法记录视频证实:2013年10月28日16时许,抚松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抚松县北新区加油站将马强抓获,并当其面将一个小包打开,小负上有“北海道恋人”字样,里面系由透明胶带缠裹的由复写纸包装的物品,将胶带和复写纸拆开后,发现里面是由自封口塑料袋装着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车某某驾驶的雪铁龙车内发现“北海道恋人”字样包装的饼干。7.侦查员许金虎、杨宇航出具证明证实:2013年10月28日,抚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接到松江河镇居民马强从南方购买了毒品,利用中通物流进行运输,当日将由长白县发往长春的公路客运车运抵抚松镇的群众匿名举报后,二人按领导安排对中通物流邮件进行跟踪监控。当客车行至抚松镇客运站时,中通速递业务员领取包裹并交给一辆雪铁龙轿车内着红色衣服的男子(马强)手中,而后轿车迅速驶离。二人打车进行追踪,并电话通知李庆强队长等人车辆行驶的方向及所在位置。雪铁龙轿车行至抚松镇城北加油站后,李庆强队长立即组织抓捕,并在第一时间将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着红色衣服的男子从车上拽下后控制住。杨宇航对红衣男子简单人身检查后,将马强用手铐背铐着控制在公务用车内。杨宇航发现马强的手在后背乱动,不知在用手抓什么,勒令马强别动,马强就不动了。许金虎与赶来增援的同事将雪铁龙轿车驾驶员车某某控制到另一辆车上进行简单询问得知马强将一个小包放在身上。许金虎、杨宇航将马强带下车进行检查时,杨宇航发现马强向车内丢弃一包可疑物品,许金虎回到公务车上处置马强丢弃于车后座上的物品。杨宇航对马强继续进行检查,许金虎将马强丢弃物拿到马强面前当场打开,发现丢弃物包装是上面写有“北海道恋人”字样的饼干包装,拆除层层包装后里面发现疑似冰毒的白色颗粒状晶体,在马强所乘坐的雪铁龙轿车后座发现同样写有“北海道恋人”字样的点心,后将二人带回到集中办案区进行调查。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马强出生于1988年9月8日。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马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7月29日刑满释放。10.证人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经理刘某某叫其去客运站从长白县发往长春的大客车上取一个包裹。其到客运站之后看见一名穿红色棉衣的男子。那名穿红色棉服的男子在其拿到包裹之后将邮包拿走。那名穿红色棉衣男子中午时去过中通快递,其觉得那个包裹就是那名男子的。11.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10时许,一个男子到其店里取邮包。其查了一下邮单信息显示邮包被发到了长白县。那名男子跟其说:“那个是救命的药。现在他朋友在医院住院,等着这个药救命呢”。其就给长白中通快递打电话,长白中通快递告诉其:“货巳经给了长白至长春经停抚松的大客车。”并将大客车的车牌号和电话号码给了其,其把车牌号和电话号码告诉那名取货的男子。那名男子称自己去取货,便离开。1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13时左右,一个女子给其一个邮包叫其捎到抚松县,到时候有人来取。在长白往抚松走的途中,有个电话尾号是888的男子打电话问其车上有没有一个中通快递的邮包,其说有。车到抚松客运站之后,有一个男子来取这个邮包,其就将邮包交给了那个人。1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跟马强是朋友关系。其2013年10月31日过生日,马强不知道她什么时候过生日。其跟马强认识的时间不长,不认识一个叫阿木的人,最近没有人给其邮寄包裹。14.证人车某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28日14时左右,马强在东岗楼坎下的游戏厅找到其,并一直玩到15时左右一起回到西关街道其家中。二人在其家中吸食完毒品后,马强提出叫其陪着去取邮包,其便跟马强开着车到了客运站。大约17时50分来了一辆大客车,马强接到邮包后,其就开车拉着马强往城北加油站去加油。在车上,马强向其要了一把小刀拆邮包。马强拆开邮包后,其看见邮包里面装的是两个盒子,一盒凤梨酥饼干,另一盒也是饼干。马强从饼干盒里拿出了一包东西放在了身上,后用小刀把邮包上的邮单划坏。到北新区加油站一停车,马强就下车把邮包的外包装扔在地上。马强扔完邮包的外包装刚上车,警察就来了将马强按倒在地,对马强进行搜查。其被警察带到车上进行盘问。因为之前其看见马强往身上放了东西,就回答说可能在他身上。马强把一包东西放在了身上,具体是什么东西和放在什地方没看清。15.被告人马强的供述: 2013年10月28日18时许,其和车某某在抚松县城北加油站加油。其在去加油站之前其到抚松客运站接了通过中通快递邮寄来的、包裹货单号为778165618825的包裹。包裹内是两个方形的纸箱,纸箱内一盒是“北海道恋人”点心,另一盒是凤梨酥饼干。包裹是其珠海一个叫“阿木”的朋友给其邮寄。2013年10月28日上午其上网查询时发现包裹被发到了长白县,就联系中通快递给其把包裹发到抚松县。2013年10月28日18时左右,其和车某某驾驶着车某某姑姑的雪铁龙轿车到抚松县客运站取到包裹,而后准备去城北加油站加油。在去往加油站的途中,其向车某某要了一把小刀将包装纸割开,将里面的东西拿了出来,并且将外包装箱上贴着的货单用刀子划坏,车某某吃了几个凤梨酥。到客运站后,其下车将包裹的外包装箱扔到厕所的旁边,而后上车准备加油时,警察把其从车里拽出来,摁倒在地上控制住之后,问其刚才扔的纸壳箱是装什么的。其说装的是吃的,然后又反复问其还有什么东西,其当时回答没有别的东西。之后警察将其拷上,把其带上了一台轿车,不一会又把其带下来对其进行了人身搜查,还当场打开了一个小包。其发现里面有白色的晶体,其这时意识到是冰毒。随后,对雪铁龙轿车又进行了搜查。其吸毒能有一年了,主要是吸食冰毒。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马强有前科,且其在侦查机关和庭审中拒不供认犯罪事实,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因马强所持有的毒品尚未流入社会,故应对马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强上诉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毒品系其丢弃于公务车上;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到的包裹内有毒品,现有证据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1)邮包寄件人和收件人均没有使用完整、具体、真实的姓名,不符合常理;(2)马强本身吸毒;(3)得知邮包错发至长白,马强表现出急迫和焦虑;(4)任某某证实马强不知道其什么时候过生日,故马强辩解给其女朋友寄饼干作为生日礼物不能成立;(5)如果邮包内饼干系给他人的礼物,马强将其先后打开不符合常理;(6)马强先将凤梨酥饼干打开,之后扔在一边,又将北海道恋人饼干打开,符合寻找物品的特征;(7)马强接到邮包后,向车某某要刀将邮单上的寄件人姓名和收件人姓名划掉,明显是为了掩盖交易信息。故检察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马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马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归案经过,抚松县公安局禁毒大队的办案说明,执法记录视频,扣押清单及照片,抚松县计量检定测试所的检测报告,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书和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证人车某某、丛某某、尤某某、刘某某、任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马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

关于马强提出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所涉毒品系其丢弃于公务车上;没有证据证明其收到的包裹内有毒品,现有证据认定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其无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证人车某某证实马强从接收的快递包裹内的饼干盒中拿出一包东西放在了自己身上;公安机关将马强控制在公务用车上之后,在车内发现了外包装为“北海道恋人”字样的甲基苯丙胺与在马强曾乘坐的车某某车内发现的饼干外包装一致,与车某某证实马强在其车上将收到的包裹全部拆封吻合;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只知晓马强通过快递邮寄毒品,既不知道毒品的种类亦不知晓毒品的包装情况,不可能进行替换。综上,足以认定公安机关抓获马强时查扣的毒品系马强所有。马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检察员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马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永辉

审 判 员  张卫疆

代理审判员  张光政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运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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