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葛某甲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5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6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甲,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对被告人葛某甲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第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戴静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其妻子姜某某在2015年1月死亡的情况下,虚构姜某某于2015年6月死亡的事实,在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骗领保险金共计人民币6 774.39元。案发后,被告人葛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葛某乙等人的证言,无火化收据离退休死亡人员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方式骗取国家社保工资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甲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葛某甲系老年人犯罪,且具有坦白情节,并全部返还赃款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 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六年一月十五

书记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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