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53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女,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3月23日对被告人姜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16日,被告人姜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申领办理了信用卡(卡号:6253332292012976),截至2014年10月31日透支金额为22500元,逾期后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截至2016年2月10 日欠本息合计人民币35679.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违法所得已经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催款通知书,对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姜某案发后自首,违法所得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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