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姜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52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40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3时许,被告人姜某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星辰网咖内,趁失主杨某睡觉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香槟色联想6800手机盗走,后姜某将手机卖给他人。案发后,被告人姜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杨某陈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办案说明,价格鉴定不予受理通知书,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姜某当庭自愿认罪,赃物折价款已返还失主,并取得了失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黄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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