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付某某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5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284刑初8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某某,男,小学文化,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磐石市看守所。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磐检刑检刑诉(2016)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玲龙、代理检察员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21时53分,磐石市公安局松山镇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警情内容是在磐石市松山镇镇内隆兴烧烤店有两伙客人(其中一伙客人为付某某等人)打架。后派出所民警赵某某、丁某某二人着装赶到现场,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公安民警正常执行公务而拒不配合,辱骂民警并用凳子将民警赵某某腰部及右手打伤。经磐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腰外伤,右手外伤,此伤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提请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付某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张某、张某甲等人给被告人付某某过生日。21时许,多人酒后又到磐石市松山镇隆兴烧烤店吃饭饮酒,期间,与同在该烧烤店邻桌吃饭的周某、赵某甲、辛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磐石市公安局松山镇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赵某某、丁某某着警服出警,在表明身份处警过程中,付某某予以对抗,辱骂民警并持凳子殴打民警赵某甲某,致赵某甲某腰外伤,右手外伤,属轻微伤。嗣后,付某某被当场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以上事实,被告人付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明材料,证人刘某、张某甲、张某、周某、赵某甲、辛某甲、杜某某等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采取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国家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付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取得被殴打民警及公安机关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臧巍威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褚世威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尹鹤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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