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尹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4:4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磐石市富太镇中和村原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宣告判决前,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犯罪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国君

代理审判员  未青龙

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鹤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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