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0284刑初22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系磐石市富太镇中和村原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
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尹某某犯贪污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宣告判决前,磐石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犯罪数额未达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为由,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磐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磐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孙国君
代理审判员 未青龙
代理审判员 孟宪洋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鹤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