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8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12月10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7日对被告人朱某甲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5)7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朱某甲隐瞒其父亲朱某乙已死亡的事实,未向公主岭市社会保险局上报该情况,持续骗领朱某乙的社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26495.64元。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于2015年12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所骗钱款予以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证言,户籍证明,收据,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领社会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甲案发后自首,系初犯,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2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黄珊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