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45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13刑初178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立宇,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初中文化,团员,个体,户籍地长岭县永久镇葛平村5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九台区看守所。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长九检刑检刑诉(2016)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立宇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于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立宇于2016年1月9日2时许,侵入九台市四道街与龙凤路交汇处的好味道家常菜饭店内,窃取小米直板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50元,浪琴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2992元,饮料一瓶,价值人民币4元。

被告人陈立宇于2016年1月9日3时许,侵入九台市四道街洋洋四国演义火锅店内,窃取现金人民币32元。

被告人陈立宇于2016年1月7日2时许,侵入九台市一道街羊庄饭店内,窃取饮料2瓶。

被告人陈立宇于2015年12月24日零时许,侵入舒兰市北城街郝时代主体烤吧内,窃取现金人民币400余元、2条苏烟牌香烟、一台东芝笔记本电脑,该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案发后,手机、手表及笔记本电脑被公安机关追缴,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陈立宇共盗窃四起,总价值人民币402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立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证人汪洋、陈丽萍、牛守安、刘洋的证言;被害人黄志微、杨家生、冯予畅、郝林的陈述;被告人陈立宇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九价认刑字2016028号、九价认刑字201606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九公(刑技)勘【2016】045号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立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有经过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立宇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立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立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此款于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牛 慧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海龙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