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43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龙刑初字第146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身份证号码:

×××,汉族,辽源市人,大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东山街5委3组;现居住地:辽源市龙山区银河三期A区12号楼302室。2015年1月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批准逮捕,3月23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邹某某,身份证号码:

×××,汉族,辽源市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源市西安区泰安街5委5组;现居住地:辽源市南康街银河C区18号楼4单元612室。 2015年1月5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3月23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辽源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5委10组。2015年1月7日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3月23日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胡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经营辽源市洞察力成人用品商店,为增加购买量,提高经济效益,扩大特定人群的影响力,于2013年11月份利用互联网建立QQ群组,群名称为“洞察力成人那点事”,群号:335282595,群成员人数的上限为500人。为了进一步扩大该群的人数和影响力,将该群群主转给被告人邹某某。被告人邹某某把群成员人数的上限扩充到2000人,之后二人共同管理该群。截止案发前该群成员达到19000余人,该群群成员以色情话题聊天为主,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9日共计发布淫秽涉黄图片2300余张。经鉴定,所有图片均为淫秽物品。

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在日常群管理中,大量删除发送“二手车信息、贷款”等与色情无关的群成员,“净化”群信息,并放任群成员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利用该群组发布卖淫招嫖信息,大肆进行卖淫嫖娼活动。

被告人胡某某为该群的活跃着,自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9日在该群内发送淫秽图片300余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胡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梁某某证言:曾在“洞察力成人那点事”群组内联系嫖客卖淫。

2、证人杜某某、白某某证言:曾在“洞察力成人那点事”群组内联系卖淫女嫖娼。

3、证人刘某某证言:曾在“洞察力成人那点事”群组内发布淫秽图片。

4、辨认笔录:白某某、杜某某辨认梁某某。

5、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电子证物远程勘验工作报告、固定电子数据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李金阳门诊诊断书;工作记录。

6、照片:被告人胡某某发送的淫秽图片。

7、视听资料: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胡某某供述及电子数据。

8、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供述:杨某某经营辽源市洞察力成人用品商店,为增加购买量,于2013年11月份利用互联网建立QQ群组,群名称为“洞察力成人那点事”,群号:335282595,群成员人数的上限为500人。为了进一步扩大该群的人数和影响力,杨某某将该群群主转给朋友邹某某。邹某某把群成员人数的上限扩充到2000人,之后我们二人共同管理该群,该群成员在群里发布黄色图片和卖淫嫖娼信息的事实。

9、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4年7月30日至2014年12月9日在“洞察力成人那点事”群内发送淫秽图片300余张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胡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所提供的证据也均没有异议。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事实,并有照片、书证、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邹某某、胡某某传播淫秽图片,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鉴于三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物品罪、第六十七条三款如实供述、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邹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被告人胡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姚冬梅

陪审员  王德智

陪审员  王德才

二○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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