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42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龙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军航,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北卡门委二组。2014年11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取保候审。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辽龙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军航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军航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郭军航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龙山区钻石名城小区12号楼102室设置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北斗神拳”32台、8人机位“金鲨银鲨”1台、6人机位“渔乐无穷”1台,供他人赌博使用。被告人郭军航共计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0.00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军航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军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董某某证言:我从2014年10月26日游戏厅开业时就在游戏厅上班,游戏厅有“北斗神拳”32台、8人机位“金鲨银鲨”1台、6人机位“渔乐无穷”1台,业主是老郭,四平市人,我负责卖币子、上分、抄分。

2、证人于某某、唐某甲、唐某乙证言:2014年11月19日,在钻石名城小区12号楼102室游戏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3、搜查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照片:2014年11月19日17时25分,公安机关到钻石名城小区12号楼102室游戏厅搜查时扣押、收缴的物品及照片。

4、辨认笔录:董某某辨认老郭就是郭军航。

5、书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决定书、申请书、常住人口信息、罚没款票据、情况说明、账本。

6、被告人郭军航供述:2014年10月26日,自己在钻石名城小区12号楼102室开设游戏厅,有“北斗神拳”32台、8人机位“金鲨银鲨”1台、6人机位“渔乐无穷”1台的事实。

综上,被告人郭军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所提供的证据也没有异议。有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开设赌场的事实,并有搜查笔录、扣押、收缴物品清单、照片、辨认笔录等相关书证佐证,供证一致,足以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资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军航为赌博提供赌具,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经查: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郭军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考验期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军航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  姚冬梅

陪审员  王炳歧

陪审员  侯建秋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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