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曲某某、杨某赌博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41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16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曲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7月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9年7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1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赌博,于2016年1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9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月25日对被告人杨某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曲某某、杨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曲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1月4日至11日,被告人曲某某在本市朝阳坡镇朝阳坡村六组自家内,连续八日设局聚众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杨某在局上抽红,共抽红1万余元。2016年1月11日16时许,公安机关将曲某某、杨某及其他参赌人员徐某某、刘某某、杜某某、李某某、陈某等33人当场查获,并扣缴赌资4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姚某某、孙某某、杜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物品清单,电话查询、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杨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鉴于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杨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石良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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