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899号
罪犯吕俊楠,吉林省桦甸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桦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俊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合并刑罚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决定执行刑期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0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俊楠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吕俊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俊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