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106刑初10号
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监视居住。2016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强,吉林金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吉长绿检刑检刑诉字(2015)第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魏琳、陈明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为了其公司宣传办理贷款的广告,于2015年1月6至6月期间,将伪基站设备安装在其驾驶的本田奥德赛轿车上,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非法广告短信。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使用伪基站开启后102627个用户IMSI,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非法获取信连接约8秒,累计阻断时长为228小时。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罪名应认定为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某为了其公司宣传办理贷款的广告,于2015年1月6至6月期间,将伪基站设备安装在其驾驶的本田奥德赛轿车上,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等地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非法广告短信。经鉴定,被告人高某某使用伪基站开启后非法获取102627个用户IMSI,每个移动用户受伪基站影响中断与正常移动通信连接约8秒。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日常工作发现了被告人高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并立案侦查。
2. 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26日9时许,绿园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一中队侦查员在工作中发现,在红旗街欧亚商都门前停车场内,有一男子驾驶一辆本田奥德赛轿车,利用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短信,侦查员经过跟踪蹲守,在朝阳区华亿红府小区停车场内,将发送伪基站信息的高某某抓获。经审讯,该人交待驾驶白色奥德赛轿车,利用车载伪基站设备,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红旗街等地发送:“信用卡提现、垫还优惠了,大额度卡可以上门服务,点位低”等广告短信息牟利。
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出生于1985年11月8日等自然情况及该人无前科劣迹。
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高某某在绿园区普阳街、普阳街与湖西路交汇处附近进行指认,其在上述地点利用伪基站设备群发短信。
5.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自被告人高某某处扣押短信群发机箱一台、联想X200笔记本电脑一台、测频手机一台、逆变器一个、天线一个、奥德赛轿车一台及扣押的物品照片。
6.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预审科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高某某破坏公共电信设施一案中,高某某供述其伪基站设备是向其朋友赵永超借的。经侦查,无法联系上赵永超。
7.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证实:对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委托测试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经现场测试确认:①该设备能在935MHz至960MHz频段内发射部分频点,各发射信道中心频点同GSM移动通信系统所用频率相同。②该设备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及中间点最大发射功率约为44dBm;③该设备在其发射频段内的最高、最低及中间频点带内传导杂散值、带外传导杂散值均超过限值。④该设备手机接入(发送短信息)功能验证通过。⑤该发射设备未经国家相关部门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8.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长)公(刑技)鉴(电子)字[2015]40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实,根据委托机关检验要求提取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26日相关伪基站信息(去重),结果为检出与案件相关短信40条,检出与案件相关的手机IMSI数据102627条。
9.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长春城区分公司网络部检测报告证实,根据测试,伪基站每次影响用户8秒。
10.被告人高某某供述证实,2015年1月份,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我在红旗街万达附近找的一个朋友赵永超,借了一套“伪基站”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逆变器、机箱、测频手机、天线。从1月到6月之间发了多少次我记不清了,每次大概一个小时左右。我用伪基站设备一共发了10万多条,具体记不清了。
我利用这台短信群发设备都是给我自己发小额贷款内容的短信。内容是我自己编辑的“信用卡提现、垫还优惠了,大额度卡可以上门服务、点位低,联系电话155……9230,如有打扰请你谅解”等内容。我从买回机器后就开始发送了,是从2015年1月份之后开始使用的。我是通过车载方式发送信息,我把设备安装到我驾驶的白色奥德赛轿车上了。我没有给别人发短信获利过。我在绿园区普阳街附近、汽贸城附近、红旗街附近发过信息。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表示无异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返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误,应予变更。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应构成扰乱无线电通信管理秩序罪的意见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伪基站”设备,应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鉴于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居住的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可对被告人高某某宣告缓刑。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短信群发机箱一台、联想X200笔记本电脑一台、测频手机一台、逆变器一个、天线一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 革
人民陪审员 张美玲
人民陪审员 宫秀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冰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