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吉中刑执字第918号
罪犯宋万山,吉林省蛟河市人,现在吉林市江城监狱服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3日作出(2009)蛟刑初字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万山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3年10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万山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宋万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宋万山予以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子臣
审判员 金钟一
审判员 邹玉萍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