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昌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强伟(曾用名:周四伟),男,1980年1月23日生,河南省伊川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8001230054,汉族,小学文化,原系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伊川县城关镇周村同心西街7号,现无固定住址。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现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解回,同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玉君,吉林冠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5)第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强伟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长河、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强伟及其辩护人杨玉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一无资金,二无经营项目的情况下,于2014年8月29日在吉林市工商局虚假注册成立了吉林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周强伟在吉林市昌邑区租用了吉林市江湾路江湾馨城1号楼网点,于2014年9月24日至同年11月11日期间,冒用山东省高青玉博琳纺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并伪造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作为第三方用款企业;2014年11月12日至同年12月23日期间,又借用河南省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以月利率1.1%、1.2%、……17.4%不等的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投资宣传,骗得了杜云、高佩然等78人的信任,并与之鉴订虚假的委托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委托书等,骗得人民币433万元,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挥霍。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周强伟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强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辩称:其行为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周强伟的行为属单位犯罪;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周强伟于2014年8月29日在吉林市工商局以零资本虚假注册成立了吉林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后租用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江湾馨城1号楼网点为办公地点,于2014年9月24日至同年11月11日期间,冒用山东省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并伪造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作为第三方用款企业;2014年11月12日至同年12月23日期间,又借用河南省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义,以月利率1.1%、1.2%至17.4%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大力进行虚假投资宣传,骗取吉林市居民杜云、周丽芳、李晓敏、杨英杰、刘全喜等71人的信任,并先后与杜云、周丽芳、李晓敏、杨英杰、刘全喜等71人签订虚假的委托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委托书等,先后骗得杜云、周丽芳、李晓敏、杨英杰、刘全喜等71人的投资款共计人民币429万元。被告人周强伟将所骗取的钱款除先后支付多名被害人利息款71 758元外,其余钱款均被其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及挥霍。被告人周强伟作案后外逃,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于2015年3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破案及抓捕经过,证明本案的提起及被告人周强伟被公安机关上网后被抓获的情况。
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载明被告人周强伟的身份信息情况。
3、伊川县公安局彭婆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高小平、韩彦现不在户籍地居住,现住址不祥的情况。
4、伊川县公安局鸦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载明董灿璞现不在户籍地居住,去向不明的情况。
5、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及被告人周强伟身份证复印件、董灿卫身份证复印件,载明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9日在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零元的相关情况。
6、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公章、名章样本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等,载明该公司从未与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过合作关系,亦不认识周强伟,也从未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孙建刚的名章借给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情况。
7、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公司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变更登记档案信息等,载明该企业注册时法定代表人为胡永涛后变更他人的相关情况。
8、号码为886320450390104的POS机交易记录,载明2014年10月至11月间,多名客户用POS机在银瑞公司先后投资的情况。
9、周强伟、高小平持有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高小平借记卡交易明细、中国银行汇款申请书,载明被害人杜云往高小平的中国银行卡汇款70万元;高小平给周强伟汇款5万元的相关情况。
10、委托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委托书、借据、投资收益预算书、承诺函共71组,载明被害人禚吉照、刘卓珍、程洁、李昌瑞、王辉、苏连华、万金华、王冬莹、范荣兰、邹廷安、蒋敏等人分别以项目方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在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被害人金淑兰、陈桂英、王哲等人分别以项目方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的情况。
11、吉林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宣传单,载明该公司宣传投资最高年收益率为17.4%的相关情况。
12、高佩然辨认周强伟笔录,载明高佩然辩认周强伟的情况。
1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1998)嵩刑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周强伟被判刑的情况。
14、证人相国卫证言,证实我通过董灿璞认识的周强伟,我们都是河南人。周强伟向我借过钱,大约有几十万。我和董灿璞是朋友,平时有业务往来,齐传欣是我在山东城建公司的员工,他怎么到吉林市银瑞公司的我不知道,董灿卫我不认识。
15、证人高小平证言,证实周强伟是我男朋友,我俩都是河南伊川人。2014年初,他在胡永涛开的洛阳天勇机械厂上班,8月左右,他到吉林市开了一家名为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我听周强伟说是他和董灿璞合伙开的,这种公司在我们当地叫担保公司,我没参与过公司的经营。周强伟用我的身份证在中国银行办理了一张中国银行卡,但卡我没用过,一直在周强伟手里。
16、证人胡永涛证言证实,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株州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我和周强伟是朋友关系。2014年10月份,周强伟找到我说他在吉林市开个银瑞投资管理公司,现在用的第三方投资借款企业不跟他合作了,要用我注册的洛阳天勇机械设备公司作第三方投资借款企业。后来我就将洛阳天能勇机械设备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合同等相关手续提供给周强伟,让他用我洛阳天勇机械设备厂的名义借款。2014年11月19日,我从周强伟手里借了30万元,打给我公司的刘洪涛账号20万,还高小平5万,由周强伟直接付的,这些钱我给工人开工资了。
17、证人高佩然证言,证实2014年12月29日到公安机关报案。我在吉林市银瑞珠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瑞)工作,银瑞公司位于吉林市昌邑区东局子街江湾馨城1号网点,公司是于2014年9月27日开业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周强伟,实际负责人是周强伟本人,公司一共有三个河南人,一个叫韩彦,负责公司的资金往来业务,对外称他为出纳,还有一个河南人叫董灿卫(男),我看过工商资料上写的他是股东,但平时他在我们公司什么事情都不管,就晚上在公司住,有点像个更夫的性质,他在今年11月底就离开公司走了。再有一个河南人就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强伟了。公司还有一个会计叫李敏,她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公司下设行政部和业务部,行政部经理叫祝单,她也做过投资业务,行政部还有两个员工负责前台接待工作,他们分别是谢佳玉、张熏艺,他们都不做业务。再有就是公司的业务部,一共有九个业务员,业务员主要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对外招揽客户到公司投资,业务员按照公司的要求,到江边、江城广场、大福源等地去发公司的招揽投资业务传单,老百姓有到我们公司去投资的,业务员负责接待讲解投资的收益等情况,客户如果想在我们公司投资的话,业务员负责签订委托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之后业务员就到公司的出纳韩彦那交投资款。我在公司是业务主管,就是公司业务员出去宣传的时候我算是带头的,平时我也做招揽客户的业务,他们业务员的业务提成不算在我的头上,他的提成和普通业务员是一样的。我每月工资底薪两千元,加业务提成,提成是按招揽投资数额的千分之一提成。我是2014年10月2日到这个公司工作的。现在,据我们员工现有手中资料统计,公司共吸收有74名群众,集资金额为282万元。公司还有公司客户,好像能在我们公司投资有100多万元,但公司客户我们员工不了解。公司在对外宣传投资上周强伟给我们员工上课说公司现在操作的是p2p模式,就是一对一借款,现在公司找一个叫山东淄博高清玉柏林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需要用款,和我们银瑞公司签订1000万元的用款,我们银瑞公司作为中介方向社会群众宣传介绍,群众有投资意向就向山东淄博高清玉柏林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我们银瑞公司作为受托方,投资群众在我们公司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投资金额从一万元起存,时间是三个月到一年为期限,收益率根据投资金额大小从1.1%到1.45%不等,公司还承诺投资人可以随存随取,这样就吸引了一些群众到我们公司投资了。公司对外做投资宣传和签订合同都是我们吉林市这些员工出去做宣传和签订合同,我一共发展了六个客户,一共吸引资金有40万元。公司于2014年10月份在公司的会议室开了一个宣传会,这个会是我按照周强伟的要求组织召开的,开户的内容就是宣传投资的这个事,当时来了有十三、四个客户,来的都是在我们公司投资的老客户,我们给他们发了点小礼品,都是大米、豆油、纸抽等。顾客投资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现金,直接交给我们公司的出纳韩彦,另一种是以刷pos机的形式交款,pos机名头我不知道。现在公司和企业的合同都被公司的老总周强伟拿跑了,投资人手里还应该有一份投资合同。关于客户的资料周强伟都拿跑了,现在只剩下公司周强伟的一台电脑。顾客投资的收益是每个月的20号发放收益,这个我们员工有登记,还款一般是到期就还现金,现在我们公司还没有到期的顾客,但是有要求提前返款的顾客,公司都是以现金方式返还的。公司的存款都是背地里操作的,我们员工都不清楚。我们业务员在我们单位门前、江边跳广场舞的、青年园江边、江城广场候车亭等地都做过投资宣传,主要是发放我们银瑞公司制造好投资宣传单,宣传单内容就是宣传银瑞公司是正规公司,在银瑞公司投资是多么可靠等等。公司还给青年园舞蹈团买过服装,目的就是为了吸引这些人到我们公司投资,舞蹈团跳舞的人确实有到我们公司投资的。我到公司的时候,齐传欣是公司的业务经理,他负责对我们这些业务员进行投资的业务培训,因为当时公司刚开业,我们业务员都不懂这行的业务,齐传欣自己说原来是山东成捷投资公司的业务经理,他干了两年投资的业务了,这次到银瑞公司也是帮朋友忙。我是10月2日到公司的,齐传欣是11月初就离开了银瑞公司了,他在公司的时候,业务员的投资培训都是齐传欣负责的,同时齐传欣也亲自做投资业务。杜云(我们称为杜大爷)是我们银瑞公司的大客户,听说杜云在银瑞公司投了上百万元钱,杜云是齐传欣的客户,当时杜云第一次到公司的时候就是齐传欣谈的投资,他们谈了之后就到公司老板周强伟的办公室谈的投资的事,我们普通业务员都不知道他们是怎么谈的,我们都知道因为杜云到我们银瑞公司投资,老板周强伟特别高兴,还奖励了齐传欣一部价值一万多元的三星手机
18、证人李敏证言,证实我是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会计。一个月开资2600元钱。公司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是周强伟,他是河南人,今年34岁,他也是实际负责人,公司实际就是招收投资的公司,没有别的业务,公司吸收的资金都交给公司出纳的一个叫韩彦的河南人了。我到公司的时候公司已经运作了,公司是2014年9月27日正式开门营业,公司招收了一些业务员对社会群众宣传,让老百姓到我们公司投资,付给高息,公司的业务员招揽客户后同客户签订投资合同,之后客户把投资资金交给出纳韩彦,我按照合同上的内容把客户投资的情况登记在电脑的U盘上(周强伟要求不准把资料存在电脑上,只允许记在U盘上),登记内容为客户姓名、存款金额、投资时间和期限。我们公司有对公账户,开户名就是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是中国银行天津街支行(昌邑地税局附近),对公账户里没有大量资金,开户的时候一共存了100元钱,这个钱还是一个叫朴武斌交的款,小朴为了验证账户是否正常,又从账户里转出了50元,被银行收取了五元手续费,这样账户里就剩下了45元钱。之后,公司的这个账户给税务局交税扣了27元钱,这个钱是税务局自动划转这笔钱的。现在账户上应该剩了17元钱。我没见过公司有5000万元的账户,也没听说过有这些钱的账户。我问过周强伟,周强伟说不用做别的账目,只把公司花销帐记好了就行了。公司法人就是周强伟,实际负责人也是周强伟,平时给周强伟管钱的是一个叫韩彦的,他是2014年11月份到公司的,他负责收取投资客户的投资款,在他之前收取投资款的工作是一个叫高敏的负责收款,高敏是一个叫齐传欣的媳妇。齐传欣是这个公司的培训老师,他在我之前到的公司,公司的业务员都叫他齐老师。高敏之前是一个叫朴武斌的人负责收取投资客户的投资款的,朴武斌是在我之前到这个公司的,到了2014年10月31日就离开这个公司了,高敏接他的岗位的,高敏干了有二十多天因为自己怀孕了,周强伟就把韩彦找来接高敏的工作,韩彦大约是2014年11月20号左右开始负责收取客户的投资款的,2014年12月23日白天我还见到了周强伟和韩彦,等到了晚上周强伟给我打电话,说这几天刑侦的来查账,让我休息一天,查账由韩彦来解答,我第二天就休息了,等到25日我到单位,发现我办公桌的东西都没有了,包括公司记账的笔记本电脑,我个人在公司投资的2万元的投资合同,我用于记账的U盘等。公司一共大约有70多户投资,我统计是445万元,因为我23号统计过这个金额。公司最大的客户叫杜云,他是公司客户,就是直接和老板周强伟接待的,他投资有140万元。还有一个公司客户叫刘晶岩,他在公司投资10万元,他这个人我不认识。
19、证人李阔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0月12日看到网络招聘应聘到公司的。主要是负责业务宣传和介绍客户到公司投资。公司是2014年9月27日开业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理财咨询与管理。公司的法人及负责人叫周强伟,业务主管高佩然,会计叫李敏,出纳叫韩彦,还有一位叫董灿卫,他什么都不管,没有职务。周强伟让我们介绍客户到公司投资,给我们上课,做培训,教我们怎么吸收客户到公司投资,公司印的传单让我们到人群多的地方去宣传,说在公司投资保本保息零风险。周强伟还让我们在门口发宣传单,不管老百姓问不问都发,有意向的就吸收为客户,无论他是谁。我一共发展11名客户,集资的金额共计33万元。公司按投资额的千分之一奖励给我们,也就是1万块钱提10块钱。给客户的收益是按投资当日金额的多少、投资时间的长短直接发放收益。每个月20日领取收益,到期之后提前一天领取本金。投资金额分别是1-9万元、10-19万元、20-29万元和30万元以上4个资金,投资期限分别是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3个时间档。1万元三个月330元利息、六个月678元利息、一年1380元利息;10万元三个月3600元利息、六个月7380元利息、一年15000元;最高年化收益可达17.4%。这些标准都是公司老板周强伟制定的。客户的投资都交给公司的财务会计韩彦。有的是现金投资,有的是用POS机刷卡投资。投资之后,给客户的主要是合同,刷卡的有小票,合同是一式两份,客户一份,公司一份。2014年12月27日,是给到期投资客户返还本金的日子,我打电话给周强伟,他推托返款,我们觉得事情反常,就报案了。
20、证人辛红骄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9月7日看到招聘信息应聘到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我是客户经理。公司的法人叫周强伟,会计叫李敏,出纳叫韩彦。公司是9月27日开业,经营范围主要是投资、管理、咨询。公司没有正常销售的产品。是周强伟让我们介绍客户到公司投资,齐传欣(山东人)给我们做的培训、让我们跟客户说保本保息、灵活支取、高收益、无风险、让顾客前来投资。我们吸收客户就是在门口、江边发传单。我共发展17名客户,投资金额共计45万元。我每联系一位客户、公司是一万元提十元、千分之一提。给客户的收益是投资当日就能领取当月的收益,每月20日领取收益。分时间和金额两个档、时间档是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金额档是1-9万、10-19万、20-29万及30万元以上,年收益率13.8%-17.4%不等。这些标准都是法人周强伟定的。客户资料都交给财务李敏和韩彦。投资是交现金和刷POS机。客户投资之后给一个合同。投资款的去向不知道。
21、证人吴东旭证言,证实我是2014年10月31日看到网络到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聘的。我是投资顾问。主要负责宣传、接待客户和介绍客户到公司投资。是周强伟让我们介绍客户到公司投资的,公司给我们定期做培训,教我们如何吸收客户到公司投资,让我们去外面发传单,然后客户会打电话咨询或者主动上门咨询,有意向的就吸收为客户,无论他是谁。我共发展3位客户,投资金额共计4万元。我自己也投资了4万元,分2次,都是投资1年。我每联系一位客户、公司是一万元提十元,千分之一提,给客户的收益是13.8%-17.4%不等。给客户的收益是投资当日就能领取当月的收益,每月20日领取收益。客户投资款都交给韩彦。客户有的是现金投资,有的是刷卡。投资之后给客户一份合同,公司一份。
22、证人胡月证言,证实我发展6位客户,投资金额共计19万元。我每联系一位客户、公司按千分之一提点。客户的收益是投资当日就给第一个月的利息,剩余的是每月20日支付。按照时间和金额两个档、时间是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金额是1-9万、10-19万、20-29万、30万元以上。年利率13.8%-17.4%不等,投资之后给客户一份合同。
23、证人李佳越证言,证实我到公司负责发宣传单、介绍客户到公司投资。周强伟让我们在门口以及人群多的地方发传单,不管老百姓问不问全部发传单进行宣传,有意向的就吸收为客户,无论他是谁。我发展1名客户,杨英杰投资6万元,投资时间是六个月。
24、证人张振证言,证实我到公司负责客户接待。老板周强伟前期培训告诉我们、保本保收益、风险公司承担、收益高、收益稳定、吸引客户前来投资,让我们在公司附近发传单。我发展7名客户,投资金额共计为25万元,客户投资后就给一份合同。
25、被害人杜云陈述,我在江边散步时,银瑞公司的齐传欣带领一班业务员在江边做宣传,拿着宣传单给我讲公司的四大保障,产品特色,收益率高,公司的注册资金雄厚,并且说自己是学金融的,懂行业,保证安全。然后带着我到公司内部,齐传欣和周强伟又给我介绍了公司的情况,说收益稳定,有保障,告诉我现在国家全都支持这种投资模式。我投资了4次,第一次是2014年9月29日银行转账交易(中国银行6217860600001537760)转入户名高小平(中国银行6217900600007801634),转账金额70万元整,期限是一年,获得收益4次共42 000元利息;第二次是2014年10月13日刷卡POS机(吉林银行尾号6620),刷卡金额22万元,期限是一年,获得收益3次共9 900元利息;第三次是2014年11月2日刷卡POS机(吉林银行尾号6620),刷卡金额34万元,期限是一年,获得收益2次共10 200元利息;第四次是2014年12月20日刷卡POS机(吉林银行尾号8132),刷卡金额14万元,获得了收益1次共2100元利息。我一共投资了140万元,获得利息64 200元。前三次投资的合同项目方是高青玉博林纺织有限公司,第四次投资的合同项目方是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国内汇款通知单、汇款申请书及周强伟、齐传欣名片,证实杜云给高小平汇款70万元的情况。
27、被害人周丽芳陈述,2014年10月,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公司的人员给我发的宣传单,并且邀请我到公司内部看一看,给我讲解了在公司投资的好处,没有风险,风险都是公司承担,公司注册资金五千万,资金雄厚,都不用害怕,保本保息并且高收入,听了之后我心动了,我的投资顾问祝丹就带我投资两次,第一次是2014年10月11日投资了30万元,期限是一年;第二次是2014年12月15日投资了6万元,期限是一年。两次共获得14 310元利息。
28、被害人李晓敏陈述,2014年11月29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看到公司的宣传单,公司宣传有保障,手续健全,利息高,然后我就投资16万元,期限是三个月,获得收益1次共1 920元。我是刷的银行卡投资的,卡是光大银行银行卡。卡号我记不住了,尾号好像是1562。银瑞公司给了pos机小票。给我合同上标明项目方是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9、被害人杨英杰陈述,我在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馨城1号楼的吉林市银瑞投资有限公司门口路过,他们的投资客户经理给我发传单、跟我介绍该公司在工商局有注册号、注资5000万,保本保收益,互利共赢,2014年11月14日,我投资6万元。我的投资顾问是李佳越。半年的时间我领取两次收益,投资当天领取678元,过几天领取678元,共计1 356元。
30、被害人刘全喜陈述,2014年10月24日,我路过江城广场,吉林市银瑞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帮人向我宣传这家公司好,投资稳定,比存银行强,还安全,投资回报率高。我就投了17万元。期限是六个月,我得了三个月的利息,一共得6 783元利息。我投资是公司一个叫高佩然的做的业务经理,他和我签订的委托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给我一份委托投资管理服务协议,项目方是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受托人是银瑞公司,我在投资方签的名字,合同一式两份。
31、被害人隋锡芹陈述,2014年10月10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员工在江边做宣传,说公司是正规公司,在工商局注册,有五千万注册资金,到他们公司投资收益高,还稳定,他们还给舞蹈队买了服装,我就相信了。是银瑞公司一个叫张震的小伙子做我的客户经理,给我提供的他们公司的委托投资合同书,合同一式两份,合同的项目方是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后我投资3万,期限是三个月,我得三个月利息990元。
32、被害人于艳春陈述,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公司宣传有保障,手续健全,利息高,我就于2014年10月29日投资3万,期限是一年,得690元利息。2014年11月17日投资1万,期限是六个月,得利息226元,两次共得1 016元利息。
33、被害人卞春峰陈述,我住在银瑞公司楼上。2014年9月27日,公司员工在门口做宣传,说他们公司是正规公司,在工商注册,有5000万资金,到他们公司投资收益高,还稳定,我就相信了。后我投资1万元,期限是六个月,我得一个月的利息113元。当时,公司给我一份合同,公司留一份,合同的项目方是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
34、被害人闵惠秋陈述,2014年10月18日,银瑞公司在江湾路附近做宣传我就相信了,后到公司投资2万,期限六个月,得452元利息。我与公司签订协议的第三方是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
35、被害人李永烈陈述,2014年9月28日,我在公司门口路过,看到公司的宣传单,见利息高,我就投资3万,期限是三个月,得90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36、被害人李洪芬陈述,2014年11月3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看到他们宣传单上写的投资利息高,保本保息,我就于当天投2万元,期限是三个月,11月4日,我又投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5日我又投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共得880元利息。
37、被害人邵玉珍陈述,2014年10月24日,我在公司门口路过,看到公司的宣传单,见利息高,我就投资1万,期限是六个月,得339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38、被害人任长青陈述,2014年10月12日,我在公司门口路过,看到公司的宣传单有保障,利息高,我就投资4万,期限是六个月,得452元利息,我用我的建设银行卡刷的POS机交的款。
39、被害人梁金平陈述,2014年9月24日,我在公司门口路过,看到公司的宣传单有保障,利息高,我就投资1万,期限是一年,得345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40、被害人禚吉照陈述,2014年10月20日和12月20日,我在公司门口路过,看到公司的宣传单有保障,利息高,先后投资6万,期限是一年,得1 80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41、被害人刘卓珍陈述,2014年11月4日,我在江边跳广场舞,吉林市银瑞投资公司的顾问说在银瑞公司投资发放上衣,还介绍说利息高,在南方有很多连锁公司,公司声誉高,随时存取,我就到公司投资5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得1 10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42、被害人谭跃辉陈述,我在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江湾馨城1号楼路过时,被银瑞公司的高佩然引领到公司,他介绍公司在工商有备案,资金雄厚,钱直接打到对接公司,绝对不碰老百姓的钱,我也到工商查验确实有注册资金,所以我于2014年10月20日,先后投资17万元,期限是一年,得6 885元利息,我交的现金,后公司给我两份合同。
43、被害人路桂珍陈述,2014年10月31日,我在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我就投资1万,我老伴投资1万,期限是三个月,取回440元,我交的现金。
44、被害人孔晶陈述,我听健身队的朋友说在吉林市银瑞公司投资理财利息挺高的,我就于2014年10月23日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得33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45、被害人孙美香陈述,我在江边散步,银瑞公司的员工发传单,我看宣传单觉得安全可靠,就于2014年11月4日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得110元利息,我是通过公司的会计刷的卡。
46、被害人王凤云陈述,银瑞公司的员工到我们健身队宣传,说到吉林市银瑞公司投资理财收益高,风险低,有保障,保本保息,我就于2014年10月19日投资3万元,期限是六个月,得1 017元利息,我是通过公司的会计刷的卡。
47、被害人冷玉华陈述,2014年9月29日,我在公司门口路过,看到公司的宣传单有保障,利息高,我就投资2万,期限是三个月,得66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48、被害人张丽娟陈述,我在江边跳广场舞,吉林市银瑞投资公司的顾问说在银瑞公司投资稳定,零风险,保本保息,我就于2014年9月28日和11月4日分别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得680元利息,我第一次交的现金,第二次刷的卡。
49、被害人李洪艳陈述,我在江边锻练身体,银瑞公司做宣传,我就投资1万元,期限是六个月,得113元利息,我刷的卡。
50、被害人陈秀林陈述,我家住在银瑞公司附近。2014年12月18日,公司在门口宣传我就投资了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刷卡交的钱。
51、被害人常金文陈述,2014年10月10日,我路过银瑞公司,他们在公司门口发宣传单,我就投资2万元,期限是六个月,我交的现金。
52、被害人王明德陈述,2014年10月30日,我在辽北路公共车站接到银瑞公司的宣传单,后就去公司投资2万元,期限一年,我交的现金。
53、被害人王辉陈述,我是江边跳舞队的,银瑞公司的员工到我们跳舞的地方宣传,后我们就去公司内部看,公司说收益高,保本保息,零风险,并且在银行有注册资金5000万,安全可靠,我于2014年10月19日投资2万元,期限三个月,我交的现金。
54、被害人陈桂英陈述,2014年12月2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他们的宣传单,还看了公司的合同和公司合作的企业,我就投资5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得55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55、被害人蒋敏陈述,我是江边跳舞队的,银瑞公司的员工到我们跳舞的地方宣传,后我们就去公司内部看,公司说收益高,保本保息,零风险,并且在银行有注册资金5000万,安全可靠,我于2014年9月27日投资2万元,期限一年,得460元利息;10月22日又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得330元利息,两次都是在公司刷的POS机交的款。
56、被害人万金华陈述,我是江边跳舞队的,银瑞公司的员工到我们跳舞的地方宣传,后我们就去公司内部看,公司说收益高,保本保息,零风险,并且在银行有注册资金五千万,安全可靠,我于2014年10月19日投资1万元,期限一年,得345元利息,我到公司交的现金。
57、被害人金淑贤陈述,我是江边跳舞队的,银瑞公司的员工到我们跳舞的地方宣传,后我们就去公司内部看,公司说收益高,保本保息,零风险,并且在银行有注册资金5000万,安全可靠,随存随取。我于2014年11月16日投资1万元,期限三个月,得220元利息,我到公司交的现金。
58、被害人李玉梅陈述,2014年11月15日,我在江城广场路过,银瑞公司的员工宣传,我就投资3万元,期限六个月,得678元利息,我到公司刷的POS机交的款。
59、被害人刘阿丽陈述,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我于2014年12月20日投资1万元现金,期限是六个月,得113元利息,投资完公司给我一份合同。
60、被害人郭忠义陈述,我看到银瑞公司的宣传单后,于2014年10月30日投资2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我老伴李桂芹于12月23日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10月30日投资2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共得1 430元利息,存完公司分三批给我三份合同。
61、被害人刘金儒陈述,2014年11月29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他们公司的宣传力度很大,我投资1万元,期限是一年,交完款公司给我一份合同。
62、被害人祝翠莲陈述,我家住在银瑞公司附近,邻居存完说收益不错,我就于2014年9月28日投资1万元、12月1日投资2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我交完现金,公司给我二份合同。
63、被害人许淑贤陈述,我在江边跳广场舞,银瑞公司的投资顾问做宣传,说到他们公司投资收益高,稳定,并说工商局有备案,我于2014年11月6日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得11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后公司给我一份合同。
64、被害人徐东升陈述,2014年10月30日,我在江边散步时见银瑞公司的员工发宣传单,我看后就投资1万元,期限是六个月;2014年11月3日投资1万元,期限是一年;11月15日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共得70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公司给我一份合同。
65、被害人滕风彩陈述,2014年10月28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还给我们送衣服,给我们讲在公司投资理财的好处,收益高、稳定,我就投资5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共得1 650元利息,我刷的卡。
66、被害人叶新陈述,我家在银瑞公司楼上。2014年12月20日,我从公司门口路过,公司发宣传单,我看后就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得110元利息,我刷的卡。
67、被害人陈景学陈述,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我于2014年10月20日投资2万元现金,期限是一年,共得69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68、被害人程洁陈述,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我于2014年11月23日投资10万元现金,期限是三个月,共得2 400元利息,我是刷的卡,交完款公司给我一份合同,公司留一份。
69、被害人张金兰陈述,2014年9月27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还给我们送衣服,给我们讲在公司投资理财的好处,收益高、稳定,我就投资1万元,期限一年,我交的现金。
70、被害人姚娜陈述,2014年7月27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还给我们送衣服,给我们讲在公司投资理财的好处,收益高、稳定,我就投资1万元,期限一年,共得46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71、被害人腾会春陈述,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我看是零风险,就于2014年12月2日投资2万元现金,期限是三个月;11月8日投资2万元现金,期限是三个月;11月20日投资5万元现金,期限是三个月。
72、被害人冯喜良陈述,2014年11月4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我看是零风险,就进到店里咨询,当天就投资2万元现金,期限是三个月;后来又以我妻子刘晶岩的名义刷了10万元,后公司给我们一份合同。
73、被害人王丽娟陈述,2014年10月13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跟我说投资利息高,公司在工商注册资金5000万元,我就投资2万元现金,期限三个月,共得660元利息,我交的现金。
74、被害人李淑清陈述,2014年9月28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跟我说投资利息高,我感觉可靠,就刷POS机投资1万元,期限一年,共得460元利息。
75、被害人佟建陈述,2014年9月28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跟我说投资利息高,工商有备案,我就跟着投资顾问李阔到公司刷POS机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共得460元利息。
76、被害人刘敏陈述,我在江边溜达时看到银瑞公司的宣传单,我看手续比较齐全,我就找到投资顾问李阔于2014年10月30日,投资3万元,期限是一年,11月19日投资两次共是5万元,期限是一年,共得138元利息,我交的现金,后公司给我的合同。
77、被害人李昌瑞陈述,2014年10月25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他们跟我说投资收益高,稳定,工商局有备案,当天就投资2万元现金,期限是一年,共得690元利息。
78、被害人苏连华陈述,2014年11月3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他们跟我说投资收益高,稳定,工商局有备案,当天就投资4万元现金,期限是三个月,共得880元利息。
79、被害人王冬莹陈述,2014年10月30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跟我说投资利息高,工商有备案,我就跟着投资顾问高佩然到公司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我把钱交给出纳,给我一份合同,共得330元利息。
80、被害人邹廷安陈述,2014年10月15日,我在江边跳舞,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跟我说投资利息高,工商有备案,我就跟着投资顾问辛红骄到公司,后我和老伴分两次共投资2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我把钱交给出纳,给我一份合同,共得690元利息。
81、被害人程冠军陈述,2014年10月29日,我在江边跳舞时,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跟我说公司投资利息高,工商有备案,我就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我把钱交给出纳,共得330元利息。
82、被害人张凤芹陈述,我家在吉林市昌邑区江湾路江湾馨城1号楼附近。2014年10月19日,我看到银瑞公司的员工在门口发宣传单,投资顾问张振跟我说投资利息高,工商有备案,注册资金有五千万元,所以我就投资9万元,期限是一年,共得31 05元利息,我是刷的POS机交的钱。
83、被害人岳凤君陈述,2014年10月26日,我在江边跳舞时,看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我就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我把钱交给出纳,当日得110元利息。
84、被害人高淑燕陈述,2014年10月15日,我在江边跳舞时,看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投资顾问辛红骄介绍说公司投资利息高,稳定,工商有备案,注册资金有五千万元,我感觉保准,就分两次共投资4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我交给出纳刷的卡,共得1 100元利息。
85、被害人张文芹陈述,2014年11月19日,我在江边跳舞时,看银瑞公司的员工做宣传,投资顾问辛红骄介绍说公司投资利息高,稳定,工商有备案,注册资金有五千万元,公司实力雄厚,投资时间短,当天就投资1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我把钱交给出纳刷的卡,共得220元利息。
86、被害人徐春梅陈述,2014年10月24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他们跟我说投资收益高,稳定,工商局有备案,按月返回利息,当天就投资1万元现金,期限是三个月,共得330元利息。
87、被害人王哲陈述,我母亲李凤云住在银瑞公司附近,2014年9月27日,我母亲投资1万元;9月28日投资1万元;11月16日,我投资3万元,期限都是三个月,三次都是交的现金,后公司给我三份合同,共得1 100元利息。
88、被害人门文凯陈述,2014年9月25日,我在银瑞公司门口路过,接到公司的宣传单,他们跟我说投资收益高,稳定,工商局有备案,按月返回利息,当天就投资2万元现金,期限是六个月,共得904元利息。
89、被害人程照奎陈述,2014年10月10日,我在江边青年园听到银瑞公司的人进行宣传,说在他们公司投资回报高,风险小,我就随顾问李阔到公司投资1万元现金,期限是一年,后来我又投资12万元现金,期限是六个月,共得5 200元利息,事后,公司给我一份合同。
90、被害人王玉满陈述,2014年10月6日,我路过银瑞公司门口,他们公司的人进行宣传,说在他们公司是正规公司,投资回报高,我就相信了,当天投资1万元现金,期限是一年,公司给我一份合同。
91、被害人李桂芳陈述,2014年10月19日,我路过银瑞公司门口,他们公司的人进行宣传,说他们公司是正规公司,投资回报高,比银行利息高,随时可以支取,当天我就投资5万元现金,期限是一年,公司给我一份合同。公司说是给出东的一个叫高青玉博琳的企业筹集用款。
92、被害人吴玉梅陈述,我是江边老年舞蹈队的,银瑞公司的员工到我们舞蹈队做宣传,说该公司投资稳定,还给我们买服装,我就相信了。2014年11月16日,我投资1万元现金,期限是一年,公司给我一份合同,公司说投资项目方是洛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93、被害人刘辽乡陈述,2014年11月7日,我路过银瑞公司门口,他们公司的人进行宣传,说他们公司是正规公司,工商局注册的,有5000万资金,收益高,我就投资13万元,是刷的POS机交的款,期限是三个月,共得3 120元利息,公司给我一份合,公司留一份。
94、被害人王培江陈述,2014年10月18日,我路过银瑞公司门口,他们公司的人进行宣传,说他们公司是正规公司,收益高,我就投资1万元现金,期限是一年,公司给我一份合同,公司留一份。
95、被害人李忠民陈述,2014年11月11日,我路过银瑞公司门口,他们公司的人进行宣传,说他们公司是正规公司,手续健全,收益高,我就投资8万元现金,期限是六个月,共得984元利息,公司给我一份合同,公司留一份,我投资的项目方是洛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96、被害人徐宽陈述,2014年10月19日,我路过银瑞公司门口,他们公司的人进行宣传,说他们公司是正规公司,手续健全,收益高,我就投资1万元,是用银行卡刷的POS机,期限是三个月,共得110元利息。
97、被告人周强伟供述,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2014年8月29日在吉林市工商局注册成立。公司法人是我,注册资金是5000万元,我实际没有投资。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是我实际经营,一个是我河南伊川的老乡董灿璞,他实际上不参与经营,就是挂名。当时成立公司的时候,董灿璞说他认识一个叫相国卫的河南老乡,可以帮我先期投入资金成立投资公司,相国卫投资110万元,我还他250万元后我就可以自主经营。公司经营的地点是吉林市昌邑区江湾馨城一号楼1016网点,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我实际没有投入资金,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投资管理咨询,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工程合同履约担保,房屋买卖代理服务,企业策划。公司实际就是开展了对群众吸收存款的业务,根据存款额度的不同和存款时间的不同,年收益以11%到14.5%的利息招揽客户到我们公司投资。公司就我一个实际负责人,我聘会计李敏,收款员开始是吉林的叫林武斌,后来我让伊川老家的韩彦到公司当收款员,公司业务主管叫齐传欣,他在公司干一个月就离开了。业务员有七八个,分别是高沛然、李阔、王晓丹,其他人叫不上来名。收款员和业务员对外开展吸收存款的业务。公司从2014年8月份开始吸收客户的投资资金,是以为第三方企业招揽生产经营资金的名义让客户进行投资。我们公司先后为两个单位招揽资金,一开始是以为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名义对客户吸收投资,我没有和该公司签订企业手用款协议,我也没见过该公司的相关人员,我成立的银瑞公司用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企业招揽资金,是我的上线相国卫让我用的这个公司的名义,在投资协议上所盖的该公司开发中心的合同章和企业法人名章都是相国卫提供给我的。到2014年11月份,我公司就以为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借款的名义和客户签订合同,吸收客户的投资。当时我是和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永涛签订的企业用款协议。到2014年12月20日,公司一共吸收420万元的客户资金,我把这些投资款中的242万元给了相国卫,因为当初成立公司的时候我就和相国卫约定付给相国卫250万元作为他的投资回报,多数是以银行转款的方式,部分是现金给的。另外我和洛阳天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用款协议,我把75万元付给胡永涛,另外我还拿公司的客户投资款借给郭新可20万,借给董灿璞10万元,借给公司员工王晓丹2万元,借给王世昌7万元,我还给牛志伟借款20万元,剩下的有50多万元用于员工开资,有30万元用于购买公司办公用品等。公司有个大客户叫杜云,男,70多岁,这个客户是公司的齐传欣招揽的,都是他和杜云签订的合同,最后一次是我和杜云签的合同,他投14万元。齐传欣是相国卫特意派到我公司的,一方面是指导我公司开展吸收客户投资业务,一方面是监督我收的资金及时交给相国卫,所以我公司先期吸收的资金242万元都给相国卫了。公司的客户投资的交款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现金交款,大多用于公司运营。二是客户刷POS机交款,我用我的名字和我女朋友高小平的名字办理的两台机器。POS绑定的银行卡都是由我支配,一个是我的工商银行卡,一个是高小平的中国银行卡。
被告人周强伟的辩护人当庭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二份,证实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前是董灿璞租赁的房屋并支付的水电费及房屋租金的情况。
上述证据业经公诉人质证,本院认为,本案相关人员董灿璞现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不予采纳。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周强伟犯有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有证人证言、71名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周强伟在庭审中对上述以投资形式签订借款合同的方法分别骗取71名被害人钱款的事实及数额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强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注册公司,以投资获取高息的手段,并冒用他人名义以签订合同的方式,骗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强伟将所骗取的钱款用于个人偿还欠款及挥霍,造成71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429万元不能挽回,本院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但期间被告人周强伟支付的利息款共计71 758元,可视为返赃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被告人周强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观点,经查,被告人周强伟以零资本的形式虚假注册成立了吉林市银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以高息为诱饵、且冒用高青玉博琳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大力进行宣传,先后骗取71人进行投资,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与71人签订委托投资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借款合同、委托书及借据投资合同的行为,后外逃,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强伟的行为属单位犯罪的观点,不符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被告人周强伟所属“银瑞公司”的成立,是为其实施诈骗行为做准备,应视为诈骗过程中的一种掩饰手段,并非单位在运营过程中而触犯了法律,故对其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其提出的被告人周强伟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观点,可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本案的事实、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强伟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7日起至2030年3月16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周强伟违法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卫 军
审 判 员 单连红
人民陪审员 孟庆淼
二0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 王 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