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687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占先,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16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800元;曾因盗窃,于2009年1月14日被四平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0年12月17日被四平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曾因盗窃,于2012年3月2日被四平市劳教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4年6月5日被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于2014年8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8月14日被公主岭市人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丽娜,系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占先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桑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占先及指定辩护人张丽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庞占先窜入公主岭市向前三队杨某某家地房内实施盗窃,盗得手机两部,万能充一个,被杨某某发现,被告人庞占先沿着河南大街向东逃窜,杨某某追至河南大街水泥厂路口,将其追上,被告人庞占先将被盗得物品还给杨某某后,继续沿河南大街向东逃跑被岭西派出所民警抓获。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庞占先的供述,失主杨某某陈述,现场勘查笔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庞占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庞占先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庞占先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盗窃的赃物当场返还给被害人,减轻了失主的损失,且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庞占先窜入公主岭市向前三队杨某某家地房内实施盗窃,盗得手机两部,万能充一个,被杨某某发现,被告人庞占先沿着河南大街向东逃窜,杨某某追至河南大街水泥厂路口,将其追上,被告人庞占先将被盗得物品还给杨某某后,继续沿河南大街向东逃跑被岭西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明庞占先于2014年6月5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
2、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庞占先于2008年至2013年三次因盗窃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3、常住人口查询,证明庞占先的刑事责任年龄。
4、现场勘查笔录,证明庞占先盗窃的现场情况。
5、失主杨某某陈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13时许,杨某某回家时,从她家窗户跳出来一名男子,杨某某就追那个男的,追到岭西街水泥厂路口时,把那个逃跑的男的追上了,那个男的从上衣兜里拿出来从杨某某家偷的两部手机,一个万能充,一块手机电池给了杨某某,那个男的就又跑了,这时派出所的民警来了,在水泥厂路口往东一百米处抓住了那个男的,后来就把他带到了公安机关。
6、被告人庞占先供述,证明2014年8月13日中午,庞占先下火车后到岭西水泥厂附近溜达,庞占先看到一户人家家里没有人,就拉开窗户进去了,在屋里拿了两个直板手机,一个万能充,还有点零钱,刚把东西装进兜里,就听到有人开门,庞占先就从窗户跑了,后一个女的就追庞占先,庞占先被追上了,他把东西还给了失主,后来就又跑,结果被警察抓住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庞占先盗窃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占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占先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庞占先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占先有坦白情节且全部返赃,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庞占先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十八条(刑事责任能力)、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占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5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刘 锐
人民陪审员 于占祥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 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