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736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9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6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吉AHN733号白色捷达轿车,沿本市公主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华生集团西大门门前处左转弯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赵某某驾驶的公主岭市Z5281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死者赵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符合交通肇事所致的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证人栾某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归案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追究被告人周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吉AHN733号白色捷达轿车,沿本市公主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华生集团西大门门前处左转弯过程中,与相对方向赵某某驾驶的公主岭市Z5281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死者赵某某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符合交通肇事所致的损伤。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后的现场情况。
2、鉴定文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赵某某系颅底骨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尸体损伤的形态特点,符合交通事故所致损伤。
3、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周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5、死亡证明书,证明赵某某于2014年9月22日死亡。
6、结婚证一份,证明赵某某与栾某某是夫妻关系。
7、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周某某有驾驶证。
8、常住人口查询,证明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
9、鉴定意见书,证明周某某及赵某某的血液中均未测出乙醇。
10、公主岭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证明赵某某左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根据尸体损伤的形态、特点,符合交通肇事所致的损伤。
11、证人栾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9月22日下午1330分,栾某某的二姐告诉她赵某某骑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了,栾某某到医院时,赵某某就死亡了,赵某某是做室内装潢的,他没有驾驶证。
12、被告人周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9月22日12时50分,周某某驾驶吉AHN733号白色捷达轿车,沿西公主大街由西向东行驶回华生集团,行至华生集团西大门门前,周某某左转弯往华生集团西大门转弯,当行驶到北侧路边时,一辆摩托车倒在周某某车右后侧,一个男的倒在二轮摩托车北边,之后周某某打了120和110,周某某就和交通队的人去公安局了。
被告人周某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
1、协议书一份,证明其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栾某某等达成赔偿协议。
2、谅解书一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对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不追究其各种责任。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周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周某某投案自首,其家属能够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经本院第四十一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马俊娟
人民陪审员 韩 影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