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初字第37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令国,男,1970年5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公主岭市紫金星城小区7号楼3单元202室。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4年4月1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5月12日对被告人孟令国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令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令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19日19时许,孟令国醉酒驾驶自家白色捷达车行驶至铁北街时,闯入空军部队门前警戒区,部队门岗报案,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孟令国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9.36 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孟令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申尧龙、丁洪涛证言,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及行车证查询,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令国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孟令国有认罪、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令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马俊娟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刘译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