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27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文博,男,吉林省通化市人。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5年2月11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诈骗,于2015年8月1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辉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9月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辉南县看守所。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检刑诉(2015)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文博犯开设赌场罪、诈骗罪,于2015年12月 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樊立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文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11月上旬,被告人岳文博以赢利为目的,在朝阳镇星华家园租用刘某甲家的门市房,放置了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三台,共二十座位,岳文博获利达1.2万余元人民币。
二、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岳文博到通化市王某甲经营的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一台帕萨特轿车,2015年1月26日,岳文博虚构该车所有权属于自己,并将该车抵押给张某甲,从张某甲处骗取人民币三万元。同日,岳文博向朝阳镇龙某某汽车租赁公司租用广汽GX一5型SUV吉普车,2015年2月11日以此车作为抵押,从李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万元。岳文博骗取借款后,将留级租赁公司和张某甲、李某某的电话号码更换,同他们失去联系。
庭审中,被告人岳文博认罪,无辩解。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岳文博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甲、韩某某、金某某、王某乙、孙某某、刘某甲、陈某某、梁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前科劣迹证明,投案自首说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租房协议,游戏机照片,涉案广汽汽车的汽车租赁协议及权属情况,岳文博向张某某签写的借据、收条,涉案帕沙特轿车的租赁合同及权属情况,岳文博向张某乙、张某甲签写的借据及卖车协议,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文博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并从中获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岳文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诈骗罪,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上,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文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岳文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岳文博退赔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二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奇
审 判 员 穆晓华
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宋和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