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34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480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明,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怀德镇同心村四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人李文明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美荣,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怀德镇同心村四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人高美荣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明、高美荣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明、高美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秋季,被告人李文明、高美荣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虚报育肥猪饲养数量为5000头(实际养殖1500头),与公主岭市安华保险公司订立了育肥猪养殖保险合同,骗取政府发放的“防灾减损费”人民币12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文明、高美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赃款已经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文明、高美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金峰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保险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明、高美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惠农财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李文明、高美荣当庭自愿认罪,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文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高美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任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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