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董某某敲诈勒索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33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公刑重字第1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3年12月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永平,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市检刑诉(201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4年5月9日作出(2014)公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董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1日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晓春、代理检察员桑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永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因为扩建自家院墙占道,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屯村民闫某乙、王某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判决闫某甲(董某某丈夫)自行拆除擅自扩建的院墙,将该通道恢复原状。2009年7月10日公主岭市法院对其家占道院墙等予以拆除。董某某因此事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的正常工作。2011年1月21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此事与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此协议明确约定此款用于补偿其被拆除的院墙、猪圈损失、上访人及其家人该期间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名誉及精神损失,董某某承诺彻底息访罢诉。在收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救助金后,董某某继续到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去上访,严重影响了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的正常工作,双城堡镇政府在2013年4月1日和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并支付董某某家院墙材料费、工时费、修建费2万元,董某某承诺再不到镇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和行政诉讼。但董某某在收到双城堡镇政府救助后,于2013年11月份又去长春市中央巡视组驻地和办公地点不断上访,双城堡镇政府领导将其接回后,2013年11月29日董某某向双城堡镇政府索要5万元钱,否则继续上访。后双城堡镇政府报案,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双城堡镇政府关于董某某违反息诉息访协议的立案申请,宅基地使用证复印件、买房协议书,实测宅基地台账,起诉状,情况说明,处理意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诉申请书,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息诉息访协议书,关于对董某某信访事项处理情况的说明,证人于某某、韩某某等人证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获得经济补偿后,又以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某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不具备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主观目的;二、被告人没有采取威胁和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诉财物的行为。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因为扩建自家院墙占道,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屯村民闫某乙、王某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判决闫某甲(董某某丈夫)自行拆除擅自扩建的院墙,将该通道恢复原状。2009年7月10日公主岭市法院对其家占道院墙等予以拆除。董某某因此事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上访,严重影响了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的正常工作。2011年1月21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此事与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此协议明确约定此款用于补偿其被拆除的院墙、猪圈损失、上访人及其家人该期间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名誉及精神损失,董某某承诺彻底息访罢诉。在收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救助金后,董某某继续到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去上访,严重影响了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的正常工作,双城堡镇政府在2013年4月1日和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并支付董某某家院墙材料费、工时费、修建费2万元,董某某承诺再不到镇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和行政诉讼。但董某某在收到双城堡镇政府救助后,于2013年11月份又去长春市中央巡视组驻地和办公地点不断上访,双城堡镇政府领导将其接回后,2013年11月29日董某某向双城堡镇政府索要5万元钱,否则继续上访。后双城堡镇政府报案,被告人董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董某某于1966年10月7日出生。

2、归案情况,证明董某某于2013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3、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立案申请,证明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认为董某某与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及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签订了息访罢诉协议,并得到了信访救助金后继续上访,并从双城堡镇政府要钱,否则继续上访的行为是敲诈政府的行为,因此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

4、宅基地使用证及房屋买卖协议、实测宅基地台账、起诉状、处理意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撤诉申请书、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证明董某某买房及宅基地面积和2007年11月20日被本屯村民闫某乙、王某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做出判决,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民事裁定书及闫某乙、王某等人撤回告诉的情况。

5、息访协议书,证明董某某与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及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签订了息访罢诉协议,并取得信访救助金的事实。

6、光碟,证明公安机关在讯问董某某时的同步录音录像情况。

7、证人于某某证言,证明董某某因为扩建自家院墙占道,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屯村民闫某乙、王某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判决闫某甲(董某某丈夫)自行拆除擅自扩建的院墙,将该通道恢复原状。2009年7月10日公主岭市法院对其家占道院墙等予以拆除。为此董某某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上访,我听说2011年1月21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此事与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给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董某某承诺彻底息访罢诉。后董某某到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去上访,要求双城堡镇政府解决占道问题。2013年4月1日双城堡镇政府和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给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家院墙材料费、工时费、修建费2万元。董某某承诺再不到镇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和行政诉讼,如做不到,自愿退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及双城堡镇政府给予的信访救助资金,现董某某又上长春市中央巡视组驻地和办公地点不断上访,就是无理取闹,双城堡镇政府将其接回,又从双城堡镇政府要钱,是敲诈行为。

8、证人陈某某证言,证明董某某因为扩建自家院墙占道,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屯村民闫某乙、王某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判决闫某甲(董某某丈夫)自行拆除擅自扩建的院墙,将该通道恢复原状。2009年7月10日公主岭市法院对其家占道院墙等予以拆除。为此董某某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上访,我听说2011年1月21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此事与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给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董某某承诺彻底息访罢诉。后董某某到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去上访,要求双城堡镇政府解决占道问题。2013年4月1日双城堡镇政府和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给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家院墙材料费、工时费、修建费2万元。董某某承诺再不到镇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和行政诉讼,如做不到,自愿退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及双城堡镇政府给予的信访救助资金,2013年11月中旬董某某又上长春市中央巡视组驻地和办公地点不断上访,双城堡镇政府将其接回,董某某从双城堡镇政府要最少5万钱,否责继续上访,我们镇政府财力紧张,说先给她1万元,她不干,说不一次性给她5万元钱她还去上访,经双城堡镇政府开会研究认为董某某是通过上访敲诈双城堡镇政府,所以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9、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董某某因为扩建自家院墙占道,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屯村民闫某乙、王某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判决闫某甲(董某某丈夫)自行拆除擅自扩建的院墙,将该通道恢复原状。2009年7月10日公主岭市法院对其家占道院墙等予以拆除。为此董某某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上访,我听说2011年1月21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此事董某某支付给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董某某承诺彻底息访罢诉。后董某某到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去上访,要求双城堡镇政府解决占道问题。2013年4月1日双城堡镇政府和董某某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给董某某信访救助金10万元,家院墙材料费、工时费、修建费2万元。董某某承诺再不到镇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和行政诉讼,如做不到,自愿退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及双城堡镇政府给予的信访救助资金,2013年11月中旬董某某又上长春市中央巡视组驻地和办公地点不断上访,双城堡镇政府将其接回,董某某从双城堡镇政府要5万钱,否责继续上访,我们镇政府财力紧张,说先给她1万元,她不干,说给3万元再给她办个低保或者给2万元办她和她丈夫两个人的低保,这两个条件不答应就继续上访,镇政府开会研究认为董某某是通过上访敲诈双城堡镇政府,所以我们向公安机关报案了。

10、证人薛某证言,证明我是公主岭市双城堡镇西山村村书记,在十八大期间,董某某多次到各级政府上访,到处闹,双城堡镇政府让我去接她回来,每次她不回来,如果回来就得给她钱,我个人就给她6 000元钱的事实。

11、证人冯某某证言,证明董某某总借着各级政府开会的时候去上访,造成不好的影响,为此我们村上接她回来,她还从我们村上要了3万元钱,我听说薛某书记还给她6 000元钱,要不她就去上访的事实。

12、证人王某乙、张某甲、侯某某、徐某某、闫某丙、高某某、张某乙、韩某某证言,均证明董某某因为扩建自家院墙,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屯村民闫某乙、王某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因为此事董某某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上访,后听说董某某与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及双城堡镇政府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得到信访救助金20万元。但之后董某某继续上访的事实。

13、被告人董某某供述,证明我因为扩建自家院墙占道,于2007年11月20日被本屯村民闫某乙、王某等人诉至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4日判决闫某甲(董某某丈夫)自行拆除擅自扩建的院墙,将该通道恢复原状。2009年7月10日公主岭市法院对其家占道院墙等予以拆除。为此我多次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上访,2011年1月21日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就此事与我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给我信访救助金10万元。我承诺彻底息访罢诉。在收到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救助金后,就不告法院了。我到双城堡镇政府等部门去上访,要求双城堡镇政府解决占道问题。2013年4月1日双城堡镇政府和我签订了息访息诉协议,支付给我信访救助金10万元,家院墙材料费工时费修建费2万元。我承诺再不到镇政府及各级政府机关上访和行政诉讼。2013年11月份我去长春市中央巡视组驻地和办公地点不断上访,是告新文化报报道虚假新闻,要求新文化报给我赔礼道歉。双城堡镇政府领导将我接回后,说给我拿点钱不让告了,我说要5万元钱,否则继续上访的事实。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

1、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与被告人董某某达成的协议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某息诉息访情况。

2、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与被告人董某某达成的协议及相关证据,证明被告人董某某息诉息访情况。

3、新文化报社新闻报道材料,证明该报社对董某某被执行案报道情况。

4、诉讼卷宗及执行卷宗部分材料,证明被告人董某某丈夫闫某甲与闫某乙、王某排除妨碍案处理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签订了息诉息访协议获得经济补偿后,又以上访为要挟,敲诈勒索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证人于某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董某某以不满足其无理要求上访为要挟,敲诈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的事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未敲诈公主岭市双城堡镇政府的意见,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董某某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经本院第三十六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裴秀荣

人民陪审员  于金颜

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钰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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