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474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晓宇,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现住公主岭市朝阳坡镇玉川村三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8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4月7日对被告人于晓宇取保候审。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晓宇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晓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9月份,被告人于晓宇为享受政府惠民政策,虚报育肥猪饲养数量为2200头(实际养殖800头),与中航安盟保险有限公司订立了育肥猪养殖保险合同,骗取政府发放的“防灾减损费”人民币5040元。
案发后,被告人于晓宇到公安机关投案。赃款已经全部返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晓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胡兴会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保险凭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晓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惠农财政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于晓宇案发后自首,赃款已全部返还等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晓宇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此款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刘爱华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任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