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令令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6-07-14 04:28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6)吉刑更271号

罪犯商令令,男,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莒县人。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

2013年8月12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作出(2013)白山分刑一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商令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以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商令令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7)6号《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

将罪犯商令令原执行的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六年。

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34年7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田 锋

审 判 员  张 刚

代理审判员  卢增鹏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晓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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