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伟,杨飞,沈忠宝,王海洋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2016-07-14 04:27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吉0702刑初250号

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伟,男,1990年6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曾因盗窃,于2008年9月12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6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抢劫,于2015年8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沈忠宝,男,1994年2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0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5年2月1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人民币2 000元。因涉嫌盗窃、抢劫,于2015年8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飞,男,1983年3月2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曾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抢劫,于2015年8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海洋(曾用名:王海祥),男,1987年9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盗窃、抢劫,于2015年8月2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抢劫罪,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邢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四人经共同预谋后,在辽源市租用黑色丰田轿车窜入宁江区沿江街奥林匹克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室失主都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得黄金项链两条、钻戒一枚、黄金手镯一只、银手镯一只、金耳钉两对,金坠一个、尼康相机一部,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

案发后,钻戒被依法收缴并返还失主。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都某、李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2015年7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四人又窜入宁江区沿江街光宇盛世华城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某室柳某家中,采用技术开锁手段进入室内,盗得天梭牌手表一块,佳能相机一部,彩金项链一条,手机两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800余元,赃物价值折合人民币9 000余元。因房主柳某开门回家,为防止被抓四被告人持刀将被害人柳某逼在门口处让放四被告人离开现场,而后四被告人携带赃物驾驶黑色丰田轿车逃离现场。后在公安人员驾驶警车追捕并将嫌疑车辆别停时,被告人吕伟驾车撞开公安机关抓捕车辆后逃回辽源市。

案发后,天梭牌手表被依法收缴并返还被害人柳某。

公诉机关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裴某、李某某、李某、姚某某的证言,被害人柳某的陈述,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均属累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和前科劣迹证明,证实四被告人自然情况与认定事实一致,沈忠宝,因该人未落户,因此无法开具其户籍证明。王海洋因故意伤害于2007年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吕伟因盗窃摩托车2008年被辽源市向阳分局处理、2011年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向阳分局处理,同年因盗窃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珲春市公安局处理;杨飞在户籍所在地未发现前科劣迹。

2、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28日,在辽源市新胜旅店将吕伟抓获;在辽源市沈忠宝租住房屋内将其抓获;在辽源市王海洋家中将其抓获;在辽源市栖尔斯洗浴中心将杨飞抓获。

3、发票(均由都某提供),2012年2月3日购买18K金钻石女戒(Ido)长春万达店 6 942元;2012年2月2日在戴梦得珠宝购买的20.22克中国黄金手镯8 351元;2012年2月21日在周大福购买的足金项链一条,11.28克5 027.84元;2012年3月23日在周大福购买的足金工艺吊坠1件798元;2011年8月27日,在周大生珠宝松原专卖购买的千足金吊坠2.85克1 220元;2015年6月12日在吉林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乌兰大街电器商城购买的尼康单反相机D7000一台4 899元;同日购买的家安保数码相机4000-6499一件199元。

4、辽源市李某租赁车行汽车租赁登记表,证实吕伟在2015年7月21日在此处租黑色丰田车并附有杨飞的驾驶证、吕伟、王海洋的身份证。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钻戒(IDO)、挎包、短裤、小袋2个疑似冰毒物品;运动裤、短袖上衣;提取笔录:依法提取杨飞作案的裤子一条、短袖衣服一件;扣押物品的照片。

6、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吕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4日刑满释放;杨飞因抢夺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于2014年6月27日刑满释放;沈忠宝因抢劫罪,于2010年4月26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0年12月6日刑满释放;沈忠宝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1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吕伟于2012年6月25日被释放。

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实吕伟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2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0日被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6月25日因取保候审释放;王海祥(1987年9月13日出生)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8、办案说明3份,证实沈忠宝因未落户,辽源市公安局无法开具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杨飞因属户在人不在,辽源市公安局在杨飞居住期间未发现前科劣迹。

关于补充侦查提纲第四条,辽源市嘉乐宾馆、A派宾馆、东义宾馆不予配合公安机关取证,无法证实吕伟等人吸毒情况。

关于补充侦查提纲第八条,吕伟的第一份笔录时间为2014年8月29日,实际笔录时间为2015年8月29日,已对笔录进行更改。

9、沿江派出所关于7.29抢劫案抓捕情况说明,2015年7月29日沿江派出所民警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迅速电话联系报案人,并按照报案人提供的嫌疑人逃跑路线进行追捕。追至松原南出城口附近时发现嫌疑人驾驶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民警驾驶警车进行跟踪伺机抓捕,在前郭县好优多超市路口时,嫌疑人发现警车跟踪准备加速驾车逃跑,民警驾驶警车将其别停,民警下车后口头警告嫌疑车辆人员下车接受检查,该车辆稍作停顿后猛加速冲向民警王某某,王某某果断开枪射向嫌疑车辆,制止其肆意冲撞,并及时作出躲闪,慌乱中嫌疑车辆撞开警车继续逃窜,因附近人员密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民警回到警车进行追赶,并将情况上报指挥中心,对路边行人进行疏散。民警一直追至前郭县王府镇附近也未发现嫌疑车辆,按照指挥中心指令设卡堵截一段时间后撤回。

10、情况说明,关于沈忠宝揭发的贾三(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经与辽源市刑警支队联系,贾某某因非法持有枪支被龙山区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附:贾某某户籍信息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查询:贾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于2015年9月3日刑拘于辽源市看守所,于2016年2月5日投送梅河监狱。

11、发还物品清单2份,宁江二分局于2015年10月12日将天梭手表发还被害人柳某;于2016年1月20日将“I do”钻戒发还给失主都某。

12、情况说明,证实关于毒品鉴定,该毒品为宁江二分局侦查员抓获沈忠宝时,从其家中搜查出的毒品,经称重为0.30克。附称重照片。

13、办案说明,证实柳某辨认出的6号为案发时从其家中第一个走出来的持刀高瘦男子(吕伟);其辨认出8号为案发时从其家中最后一个走出来的矮胖男子(王海洋)。

14、抓捕视频:时长2分钟。源自行车记录,视频中可见一警车在路中央追一黑色轿车,在拐弯处(视频画面被一车辆阻挡,无法看清具体过程)警车内两公安人员下车后跑向黑色轿车,之后两人重新回到警车上继续追前面的黑色轿车,几秒后黑色轿车脱离视野。

15、情况说明2份:因犯罪嫌疑人逃跑过程中周边无监控,故无法调取。现追捕过程中行车记录仪中影像已刻成光碟;关于柳某被抢物品中彩金项链,为裴某朋友萧某为其购买,现裴某已联系不上萧某,也不知道具体住址,因此无法找到萧某取证。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裴某证言:

第一份:我居住光宇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四名小偷正在我家偷物品时,被我丈夫(柳某)回家发现,他们拿刀把柳某逼住后把我家物品抢走,我来向公安机关说明一下我家被抢物品情况。

被抢走粉色佳能牌照相机一部,是2014年2月份花4 200元在松原市国美电器城购买的,被盗时相机有八九成新;一件黑色女士皮衣,2013年10月份花5 000元在宁江区江北的女人世界购买的,被盗时八九成新;黑色女士貂皮大衣一件,2014年7月份在长春市的东北亚商场购买,被盗时八九成新,被盗时价值不清楚;酷派牌手机一部,是2014年8月份花1 000元在松原电信购买的,不知道手机串码,被盗时能有6、7成新,被盗时价值不清楚。以上的这些物品我在购买时都有发票,找到后就送到公安机关来。另外还被抢走一条彩金的女士项链和800元现金,这条项链是朋友(野萧)送给我的,是什么时间在哪里花多少钱购买的我都不知道,这条项链现在价值1 000元。

2015年7月29日10时左右,我丈夫打电话让我回家,说孩子自己在家,他去追进入我家中偷物品的小偷,我回到家时看我母亲和我家孩子在家,大约11点左右,我丈夫回家和我说,他和我家孩子(5岁)回家时发现屋里有小偷,他打不开屋门,后来从屋内出来四个小偷拿刀把他逼住拿着我家物品就跑了,我丈夫去追小偷没追上,他没和我说具体过程,警察对我家屋内进行现场勘查后我丈夫让我回家清点一下都丢失了什么物品,我回家清点清楚后就来公安机关了。家里被盗物品一共价值3.1万元。

第二份:2015年7月我家被抢了一条彩金项链、一块天梭手表、一台相机、一个钱包、两部手机。彩金项链是我朋友给我买的,在哪买的、花多少钱我不知道,被抢时能有8、9成新;天梭手表是2014年冬天我在松原欧亚宝百货给柳某买的,花了4 700多元,抢时能有8、9成新;相机是2014年2月在松原市国美电器城花4 200元购买的,被抢时能有8、9成新;钱包是蓝色的,能有四五成新,什么时间买的忘了,花了200多元,钱包里有四张老版100元,还有一些零钱,一共是800多元钱;两部手机一部是酷派手机,是2014年8月花1 000元买的,被抢时能有六、七成新,另一部是老人机,买时花了200多元,被抢时能有7、8成新。这些物品发票都丢了。

2、证人都某的证言,我来报案,2015年7月29日14时许,我发现在奥林匹克公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的我家被盗了。我早上8点左右上班,家中没人,当日14时许我回家钥匙插不进门锁,仔细一看发现有两根折断的牙签在门锁里,我给开锁公司打电话,开锁公司的人来后把牙签取出,打开房门,我进屋看见主卧、侧卧、客厅的窗帘都是拉上的,电视柜下面的两个抽屉被打开了,有翻动痕迹,主卧衣柜里的东西都被翻出来扔在床上,床头柜也被翻动了,侧卧的衣柜也都被翻动了,衣柜里的东西也被扔床上去了,卫生间内的首饰盒也被翻动了,之后我就报案了。

我家是两室一厅一卫,进门正对着卫生间,卫生间的两侧是主卧和侧卧,进门右手边是厨房,左手边是客厅。我丢失了两条金项链(一条粗的,是竹节的,竹节上刻图案,记不清是什么图案了,11.28克;细的是净链,2.85克,有牛型的金吊坠,大约3克左右);一枚钻戒,是皇冠型的,18K金钻,总重2.4042克,两个侧面镶有红钻;两对耳钉(一对是百合花状的,4克左右;另外一幅是金豆状的,3克左右);一个金手镯,手镯上有花型浮雕突出,22.22克;一对银手镯,上面有没有字记不清了,我家孩子出生时买的,不知道多少克;以上这些东西都在侧卧衣柜右侧第一个抽屉内的几个首饰盒里放着了,首饰盒也被偷走了,记不清一共有几个首饰盒,是金店给的包装首饰用的红色的纸壳,还有一个钻戒的首饰盒是白色皮质的“IDO”首饰盒。卫生间内洗衣机上放着一个粉色的首饰盒,首饰盒内的一条手链丢了,手链是红色的绳子上面拴个金质的平安宝宝(1.13克)图案。还有一部相机,是黑色尼康D7000单反相机,在一个黑色的相机包里放着,相机包也被偷走了。

粗的金项链是2012年2月21日在金钻商场周大福金店买的,买时花了5 027.84元,有发票;细的金项链是2011年8月27日在大润发超市周大生珠宝买的,花了1 220元,有发票;牛型金吊坠是2011年末在金钻商场内一个金店买的,不是戴梦得就是周大福买的,花了1 000元左右,没有发票了;钻戒是"IDO"品牌的,2012年2月3日在长春IDO珠宝万达店买的,花了6 942元,有发票;百合花状耳钉是2012年在巴特尔或者斯堡特一楼“中国黄金”金店买的,花了1 500元左右,没发票;金豆状的耳钉是我自己打的,价值1 200元左右,没发票;金手镯是2012年2月2日在郭尔罗斯商场一楼戴梦得珠宝买的,花了8 351元,有发票;银手镯是2013年初在白城一个金店买的,买时花了500左右,没有发票;平安宝宝金坠是2012年3月23日在长春欧亚商都周大福珠宝买的,花了798元,有发票;相机是2015年7月份在斯堡特一楼买的,是新的,花了5 000元,因为是前几天刚买的,发票还没开回来。

丢失的物品一共价值大约3万多元。除了相机的发票外,其余有发票的物品我现在就能提供发票。我家门锁是A锁,滚珠的,具体我也不懂,也形容不上来。门没有被破坏,应该是技术开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2015年7月29日10时20分左右,柳某打电话说他家被人抢了,让我帮跟着一台没挂牌子的黑色丰田凯美瑞,别跟太近,他们手里拿着刀。我开捷达车出来正好看见柳某开车跟着一辆黑色无牌照凯美瑞,柳某看见我后,向前面凯美瑞指了一下,我知道是这个车后,就一直跟着了,这时柳某跟丢了,具体去哪了我不知道,等我跟到成吉思汗广场时,从车里下来四个人,给车上了一个辽PXXXXA号的牌照,这时我就停在他们后面了,挂完牌照后,这四个人上车掉头回来走的市里。我一直在后面跟着,等到松原南高速口桥洞子时,警车也赶到了,一直追着这个凯美瑞车,到好又多时,警车把凯美瑞车逼停了,警车上下来一个人,去开凯美瑞的车门,上面人没有下车,加速撞到警车右侧车门上,车门关不上了,下车的警察就开枪了,之后警车就追这辆凯美瑞,我就在后面停着了。

4、证人李某的证言,我是辽源市李某二手车员工。2015年7月21日一个叫吕伟的人在我车行租了一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照是吉D5RXXX,车是2015年7月21日租的,2015年7月31日还回来。登记的身份证是吕伟、王海洋,驾驶证登记的是杨飞的证件。

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我在青年科技城回收二手手机,我认识一个叫小宝(王海洋)的人,大名不知道,小宝21、22岁左右,偏瘦,175-180cm左右。我和小宝是客户关系。小宝在2015年7月30日来我店里卖过东西,说是他哥抵押的,卖了金耳钉、金戒指、金吊坠、金手镯,他自己去卖的。耳钉1克左右花型的,金戒指7克左右圆形的,金吊坠7克左右斧子形状的,金手镯13克左右,上面有龙凤图形。我是210元每克收的,共给小宝7 000元左右。这些东西在8月1日或者2日,我在报纸上看到沈阳有收黄金的,联系后卖到沈阳去了,不清楚是沈阳什么地方,手机号也没了。我收小宝的黄金饰品没有登记,我不知道小宝卖给的首饰是哪来的。沈阳那边是货到付款,钱打到我银行卡里,每克按213元卖的,给我转过来7 150元。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柳某的陈述,我来报案,有四个人在我家盗窃时被我发现,其中两人用刀威胁让我放他们走。2015年7月29日9点50分左右,我领孩子回光宇盛世华城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家里,发现钥匙打不开防盗门锁,钥匙孔被堵死了(不知道用什么堵死的,钥匙插不进钥匙孔了)。这时有四个人从我家推门出来,我领着孩子正在门口站着呢,先出来一个身高1米82左右,穿的休闲衣服,什么颜色记不清了,毛寸、瓜子脸,挺瘦的,右手拿了一把20公分左右的白色匕首;跟着出来一个带黑色鸭舌帽的人,1米75左右,穿黑色半截袖,下身穿短裤,什么颜色记不清了,中等身材,左胳膊夹着灰色袋,袋里放着貂,右胳膊夹着白色布袋,里面装的什么不知道;接着出来一个1米8左右的胖子,穿灰色半截袖,头型类似光头,圆脸,左手拿了一把20公分左右的黑色匕首;最后出来一个1米75左右的人,中等身材,穿的短袖,没看见手里拿没拿东西,房门打开时门把我挡住了,我记得他们中有一个穿橙色短裤的,具体谁穿的记不清了。他们出来后,第一个出来的人和那个1米8左右的胖子用刀比划我,让我别动,放他们几个走,我说:“那你们走吧”。之后第一个出来的高个拿刀冲我比划,刀没碰到我,那三个人往楼下跑,个高的也跑了。我进屋看看丢什么了,发现家里所有的抽屉、衣柜都被打开了,床也被掀开了,衣服等杂物都散落在地上,我去厨房并拨打报警电话,在厨房时往楼下看,这四个人钻进一辆停靠在我家楼道正对着的黑色无牌凯美瑞轿车,开车跑了。我从家里鞋柜上拿了一个鞋拔子下楼追他们。我从铂金路那门开车追出去后,在五环大街上看见那辆没挂牌的凯美瑞轿车了,我开车跟到松原大路南头,凯美瑞轿车往右拐了,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因为他就在那附近养大车,我说:“我家被入室抢劫了,你快点开车出来跟着一个没有牌子的黑色凯美瑞,我不知道那辆轿车往鲜风方向走还是往街里走”。李某某说行,开车出来帮找找,找到后就跟着。等我开车跟到阿穆尔大街时,李某某从阿穆尔大街的停车场院内开车出来,正好碰见我和那辆凯美瑞轿车,我在车里指给他那辆凯美瑞轿车,我又给李某某打电话,告诉他们手里有刀,这时我开车已经过道口了,到红绿灯我又调头绕回来,这期间都是李某某跟着那辆凯美瑞轿车,我调头回来时正好遇见那台凯美瑞轿车和李某某的车从道口出来,李某某打电话告诉我,那台黑色凯美瑞轿车在成吉思汗广场停了,下车挂了一个辽PXXXXA 的车牌子,他跟到松原南高速桥下的通道时跟丢了。这时我到松原南高速口了,在松原南高速口底下时,警察赶到了,警察开车跟着那辆凯美瑞,我又跟着警车,跟到七粮店时那辆凯美瑞右转到好优多,警察开车把他们的凯美瑞轿车别停了,他们发现警察来了,就开车撞向警车副驾驶,并把副驾驶的车门撞坏了,副驾驶的警察下车鸣枪,凯美瑞轿车没停接着跑,我开车和警车一起追凯美瑞轿车,追到快到哈拉海时,警察打电话让我靠边停车,并告诉我已经告诉上级公安机关了,会对这辆黑色凯美瑞轿车进行堵截。然后我和警察回来了。

灰色布袋是放貂皮大衣,另外一个袋子不清楚是不是我家的。我媳妇的貂、皮衣、相机、酷派手机、彩金项链被盗,我媳妇在家清点丢失物品呢。貂是黑色中款女式貂,戴帽子的,袖子有圆扣,衣领处有个圆扣,都是钻扣,是2014年11月份左右在长春赛德广场附近买的,花了1.9万元,没有发票。丢时八九成新,现在能值多少钱不清楚。黑色长款女式皮衣,帽子和袖口上带有绒毛的,黑灰色,是2013年10月份在江北女人世界买的,花了5 000元,没有发票,丢时八九成新,现在能值多少钱不清楚。丢失的相机是佳能紫色相机,是我媳妇买的,具体情况得问她。丢失的蓝色触屏手机左下角触屏有损坏,是酷派的。手机和丢失的项链都是我媳妇买的,具体情况得问她。目前我知道丢失物品大约是2.4万元,其余丢什么得问我媳妇。

黑色凯美瑞前面表盘上放了一个蓝色湿巾袋,没牌子,凯美瑞字母标志有两个,并排排列在车后箱上。一个刀是20公分左右,白色双刃匕首;另一个是20公分左右,黑色双刃匕首。他们拿刀在空中比划,离我能有10公分左右,第一个出来的高个说:“别动,放我们走”,第三个出来的胖子手里拿着刀朝我说:“别动”,我没动,因为两个人手里拿着刀朝我比划,我怕动了后,他们用刀扎我和孩子,其余两个人没说话。

2015年7月29日我在公安机关取完笔录,回家后发现貂和皮衣用黑色布袋装着放在鞋柜后面,没有丢失。在核对物品时发现丢失一块天梭手表、一部手机、一个蓝色钱包。丢失的天梭手表是白色钢链机械的,黑色表盘,是2014年冬天在松原欧亚百货买的,花了4 700元左右,发票找不到了,丢时能有8、9成新,价值3 500元左右。丢失的手机是黑色按键直板手机,带天线,天线铁头没了,什么牌子记不清了,提供不了丢失手机的串码,是2013年在手机一条街买的,没有发票,买时花了200元左右,丢时能有5、6成新,价值100元左右。丢失的钱包是蓝色带铁边的,是我儿子存零钱用的,里面有300元左右的零钱,钱包买的时间和地点记不清了,花多少钱也记不清了,没有发票,丢时能有3、4成新,钱包价值50元钱左右,加上里面的钱一共价值400元左右。共损失12 300元。

补充侦查后陈述:2015年7月我家丢的物品有一块天梭手表、一条彩金项链、两部手机、一个相机、一个钱包。天梭手表是2014年冬天在松原市欧亚百货买的,花了4 700元,被抢时能有八九成新;彩金项链是我媳妇的朋友裴某给她买的,在哪花了多少钱不知道,被抢时能有八九成新。两部手机有一部是酷派牌黑色机身、蓝色的手机盖,是2014年8月份花1 000元在松原电信购买的,被抢时能有6、7成新;另一部是老人机,买时花了200多元,被抢时能有七八成新;相机是粉色佳能牌照相机,是2014年2月份花4 200元在松原市国美电器城买的,被抢时能有8、9成新。钱包是蓝色的,用了很多年,什么时间买的忘记了,花了200元,被抢时能有四五成新,钱包里还有800多元,其中四张老版100元,还有零钱大约400元。这些物品都没有发票。我和媳妇回家核对物品了,以这次为准。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吕伟的供述,2008年我因为盗窃被辽源市向阳分局抓获,在辽源市看守所服刑4个月,当年刑满释放;2011年我因为涉嫌盗窃被珲春市公安局抓获,在珲春市看守所服刑8个月。

2015年7月末,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和王海洋(大宝子)、杨飞、小宝(姓沈,大名不知道)在松原市内盗窃两次,第二次盗窃时被户主堵住了。我和他们认识很多年了,都是在社会上溜达玩认识的。2015年7月末的一天,王海洋和杨飞打电话问我什么时候走(王海洋、杨飞知道我以前盗窃的事,之前打过电话,意思是没钱想整点花,我说行,这两天就整),我说明天走,当时我跟小宝在一起,王海洋当天就来找我了,我跟杨飞约好第二天在辽源市皇家7号宾馆见面。第二天见面后开一台之前租的丰田凯美瑞轿车(车牌号不知道),我和小宝换着开车,当天下午16时左右从松原南高速口进的松原市内,由于时间是下班点,怕家里有人,我们就没干,在松原市内随便溜达溜达,找个地方就睡了(不知道宾馆的位置和名称)。第二天早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开车拉着王海洋、小宝、杨飞去了一个小区,进了一个楼道内(不知道是几号楼几单元),我们坐电梯上楼了,不知道去的是几楼,我让小宝和王海洋敲门,里面没有反应,我拿出钥匙把门打开,我说用牙签把外面的门锁孔堵住,记不清谁堵的了,进屋把门关上后我和王海洋、小宝翻东西,杨飞在屋内门口处站着,翻完后我们就走了,由于着急也没细看偷到什么了,东西都在小宝斜跨的长包里。

之后我开车又去了一个小区,在第一次盗窃的小区附近,我们四人步行去的2楼左面的屋,小宝敲门里面没动静,我把门打开先进的屋,说了一句用牙签把门锁孔堵上,没看是谁堵的,进屋后杨飞把门关上了,还是我和王海洋、小宝进去翻东西,杨飞守门,我翻出一件黑色貂皮大衣,连衣服袋一起拿出来的,王海洋和小宝去哪屋翻的、翻出什么没注意,这时外面有人开门开不开了,我们在屋里能听见,都着急了,我说没事,把东西都扔这,跟他说说。当时王海洋和杨飞把刀拿出来,记不清我是把王海洋还是杨飞的刀拿过来了,我把屋门打开,看见一个挺高挺胖的男的领个小孩在门口,那个男的站在门旁边,我用刀冲那男的比划了几下说:“大哥,我把东西都放这了,你让我们走就行”,那个男的说:“行,你们走吧”,说话时王海洋、杨飞、小宝已经跑出去了,看他们跑出去了我也跑了。下楼后我开车就跑,用导航找松原的高速口,按导航的声音走,跑了挺长时间,我感觉要到高速口了,就把车停在道边了,把车牌子(辽P5831A)换上了,我还是跟着导航走,走到市内一个红绿灯我感觉后面有警车追我,我寻思慢点开看看警车是不是追我的,我刚走到红绿灯那警车给我别住了,我一着急就把警车撞了,我继续开车跑,后面的警车又追了一段时间,我也不知道跑到哪了(我对这面地形不熟悉),后面没有车了,我就拐到一个大地,把车牌子换下来扔了,我看看车撞什么样,发现左后车门子拐弯的地方有个眼,我回忆应该是警察当时开枪打的,我们在大地里呆到下午4、5点钟,之后才开车回的辽源,没走高速,我也不知道是从哪走的。到辽源后我给杨飞100块钱,给王海洋200元钱,我跟他们说:“这两天先躲躲,我先去修修车,完了再说”。之后我和小宝把车扔一个修配厂修车,我和小宝到旅店清点了一下东西,第二天我让小宝拿出去共卖了7 000多元钱。

王海洋、小宝、杨飞知道我会开锁,也知道我因为盗窃判过刑。我说要租车,因为没车不方便,不能在本地干,怕被发现了认出来。我和王海洋、杨飞去万邦租车行租的车,我租的凯美瑞轿车,用杨飞的驾驶证、还有我们三人的身份证,签了协议,我们都签字了。我记得是租10天车,每天300元钱,我交了6 000元押金,是找我朋友赵斌借4 000元,我自己有2 000元。我用凯美瑞车导航搜索,看看离家近的地方都有哪,看见松原就来了。我负责开锁,杨飞负责看门,王海洋、小宝和我进屋翻东西。在作案前没有踩点,就是随意溜达,先敲门,没人就进去。第二次盗窃被发现拿刀就是壮胆,是王海洋、杨飞俩人拿的刀,我记不清在屋里时我在他俩谁手里拿过来的刀了,我们没有威胁、恐吓、打骂那个男的。两把都是折叠刀,长大约15公分左右,黑色的打开后长30公分左右,单刃的,刃宽5公分左右;另外一把长10公分左右,打开能有20公分,单刃的,刃宽4公分左右,有点像灰色的。我拿的是稍微长的刀。刀都是我的,来松原前我给杨飞、王海洋的。刀是在网上买的,一把三四十块钱,我找不到卖家了。跑时我把刀扔车里了,现在不知道刀哪去了,也找不到了;在回到辽源后不几天,我给王海洋打电话问刀呢,王海洋说在他那,我去王海洋家取回来放兜里揣着了,现在这把刀丢了。

盗窃被发现后逃跑的路线我说不清,我头一次来松原,完全是靠着导航走的,我在一个红绿灯处要拐弯,当时路上挺多人,警车在我车左侧别我,警车副驾驶门刚要打开要下来人,我就撞上警车的副驾驶门了,撞完后我一加油就跑了。当时我害怕着急就撞了,也没商量,后来发现左后车门有个眼,我想应该是警察开枪了,但什么时间开的枪我当时害怕想不起来了。警车撞成什么样我不清楚,凯美瑞车的前杠左侧有刮痕,左后车门子拐弯的地方有个眼。回到辽源一个修理部修车了,就是简单的补了一下漆,眼也补上了,花了200元钱。之后我把车送回万邦租车行,租车行发现左后车门子眼那是后补的漆,就扣了1 000元左右的押金。辽P5831A这个牌子不是我们车上的,租完车后在辽源我忘记是大宝子还是杨飞在别的车上掰下来的了,我让在一个白色丰田轿车上掰下来的,我说留着“干活用”,这个牌子逃跑时被我扔大地里了,找不到那个地方了。

在第一家有金子,我和小宝回到辽源市时点了一下,有金项链两条,一条粗的,一条非常细;还有两对耳钉;一个金手镯;还有一个戒指;一部相机;还有一个红绳,系了一个小金的吊坠之类的东西;第二家我就只有一块手表。相机跑的时候王海洋扔了,因为逃跑时我们比较慌张,我说:“相机啥的没用的就扔了吧”,往大地里跑时扔的,找不到扔东西的地方了;手表现在小宝带着呢,其余的金子我让小宝拿出去卖了,金子大约有40克左右,卖了7 200元左右,钱被我和小宝玩打渔游戏机输了,还买了点毒品。小宝说是卖给小国了,小国是卖手机的,我跟小国不熟悉,小宝知道小国有个手机店,我不清楚小国是以什么价格收购黄金的,杨飞和王海洋不知道我和小宝卖金子的事。

2015年7月29日9时10分奥林匹克小区17号楼3单元电梯视频中的四个人先进去的两个人是我和王海洋,我戴个眼镜,后进来的是小宝和杨飞,小宝身前斜跨个包。我指认不了两次作案的现场,找不到地方了。我和小宝吸毒,我去买的毒品,找不到卖我毒品的人了,也没有联系方式。我买了大约3、4克冰毒,都被我和小宝抽了。大约2、3个月前开始吸食的,有毒品就吸、没有就不吸,我和小宝一起吸过两三次毒品,在辽源市的嘉乐宾馆、A派宾馆都抽过。我找不到卖我毒品的人,小名叫连浩,也是在社会上溜达认识的,我不知道他大名,也不知道他家在哪。

我负责开锁,我用锡纸、还有两个长7、8公分左右、宽2、3公分左右的像钥匙似的铁片,第一个铁片的底端和第二个铁片的中间用螺丝固定住,第一个铁片中间有槽,把第一个铁片插入钥匙孔,用一根长7、8公分的针插入铁片槽内,再用一张和针一样长的锡纸插进钥匙孔,把针拔出来,门锁就开了。我以前跟一个叫“大春”的学的开锁,我找不到大春了,也不知道叫什么名,好像进监狱了。我在网号里加好友,搜索“锡纸开锁”,然后加了一个好友,他用快递给我发来的,哪个快递公司记不清了,我花了300多元买的,付款方式是快递来我把钱给快递了。我找不到卖我工具的网友了,网上全是,我也不认识卖我工具那人。回到辽源我把开锁工具给一个叫小田的人了,小田大名不知道,他知道我会技术开锁,向我要就给他了,我找不到小田。

2、被告人沈忠宝的供述,2011年我因涉嫌抢劫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在辽源市看守所服刑,2012年12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小年因吸食毒品被辽源市东集分局治安拘留十五天。

我在松原入室盗窃两起,第二起盗窃过程中被房主发现了,我们拿刀威胁房主后逃跑了。我们共四个人实施盗窃,吕伟,平时别人叫他小伟;王海洋,平时别人叫他大宝子;杨飞,好像也没有外号,还有我。是十多天之前中午的事,第一起在松原奥林匹克公园旁边的一个小区,具体楼层记不清了,第二起盗窃的小区离第一起盗窃的小区不远的一个2楼,现在找不到作案的小区了。开锁工具是吕伟提供的,有锡纸,一个防盗门钥匙的模具(是扁的防盗门的钥匙,长能有五六公分),一根挺细的针(长大概五六公分),还有一个铁的手柄,长也是五六公分,挺厚的。我们是乘坐吕伟在辽源租车公司用杨飞驾驶证租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来的松原,租车钱是吕伟交的,具体什么时候租的不知道,租期多长时间我也不知道,当时来松原时挂的是一个辽P的牌照,具体牌照号多少记不清了;还有三把刀,也是吕伟提供的,他好像是在我们一个朋友贾三那拿的,我拿其中的一把尖刀,单刃的,刃长20公分左右,刀柄能有10公分左右,是黑色塑料的,刀身是银色的;吕伟拿一把卡簧刀,是灰色的,长能有20公分,单刃的,刃长10公分,王海洋拿一把卡簧刀,单刃的,刃长20多公分,刀柄20公分左右,是黑色的刀。是吕伟在地图上随便找的,来松原盗窃也是吕伟提议的,来之前我跟另外三人没有商量什么,吕伟是最后找的我,但是我们这个盗窃团伙就是吕伟说的算,偷到东西怎么分也是他说的算,也没有具体分工,但是开锁就吕伟会开,来松原包括被发现后逃跑都是吕伟开车,我们带刀也是为了防止被发现后难以脱身。

我在第一家盗得一个黄金戒指,能有五六克,就是指环,环上有些纹路;一对黄金耳钉是首饰盒装的,什么样的首饰盒记不清了,是花型的耳钉,能有两克左右;一个黑色的相机,没看是什么品牌的。吕伟盗得一个黄金手镯,能有20多克,有花纹的;一个红绳拴的黄金的坠,坠好像是小斧头的,重能有3克,其他还有什么我没有注意。王海洋在第一家盗得一个带相机包的相机,挺大个包,一对银手镯。第一家吕伟让杨飞在外面把风了,杨飞好像一直没进屋,是否还盗得其他物品我不知道,可能还有人自己藏东西了我也没看见。

第二家是个2楼,我们四人都进屋了,我盗得一个银色金属链的手表,不知道是什么牌子的;吕伟盗得一个长的钱包,颜色好像是咖啡色的,其他人盗得什么东西我不知道,当时我们进屋不到两分钟房主就回来了,我们也就没有再拿什么东西,我们害怕被抓,吕伟和王海洋拿出刀跟房主比划,吕伟说“我们什么都没拿,你也别难为我们”,房主也没有拦,我们就都跑了。来之前我们没有具体分工,也没说偷到东西后怎么分,我们都听吕伟的,当时吕伟准备的刀等工具,来之前我们就商量说拿刀不是为了伤人,如果在盗窃期间被房主抓到,房主不拦我们肯定不会伤人,如果拦我们,为了逃跑我们也会拿刀反抗的。我记得本来要去的地方是白城,在路过松原时吕伟和王海洋说这个地方看着挺有钱的,就在这偷吧,我们就开车下了高速,下高速后吕伟让把车牌照卸了,王海洋和杨飞就把车牌子拿下来了,怕在市里开车时不方便。到松原第一天我们没有作案,是开车踩点,当时是在奥林匹克广场附近的小区遛了,看广场附近的小区不错,我们就决定到这个小区及周边的小区作案。第一天我们是在九号公馆住的,第二天早上我们直接开车去的奥林匹克广场旁的小区,进去后吕伟和王海洋下车看的小区的锁的情况,进到单元后王海洋向我们摆手证明吕伟能开这个小区的门锁,我和杨飞就下车,下车后我们四个人就听屋里面有没有人,之后就到了我们盗窃的第一家,吕伟用钱在门锁一侧划了一下门缝,然后又听了一下没有声音,他说这家没有人,然后用他的开锁工具把门打开了,当时吕伟让杨飞在门外把风了,门虚掩上了,留了一个缝,方便我们逃跑,我们在第一家呆了大概五分钟,偷完也没有清点物品,直接把东西放在车里了。然后我们来到了第二个小区,我们一起下车,分开找作案目标,我和王海洋进入一个单元,吕伟和杨飞进入隔壁的一个单元,说好电话联系,谁先找到目标就给对方打电话,我和王海洋进到单元后不久吕伟用电话晃了我一下,之后我和王海洋来到吕伟这个单元,吕伟用工具把门开开了,还是杨飞在外面把风,我们刚进屋不到两分钟,杨飞突然进屋把门关上了,说回来人了,吕伟拽着门把手从猫眼往外看,他怕房主开门进屋,看完说回来人了,之后吕伟递给我一把刀,我把刀插在后腰上了,他自己也把刀拿出来了,王海洋也把刀拿出来了,当时杨飞没有拿刀,因为之前我们也商量过拿刀也不是伤人,就是想吓唬房主让他不要拦我们,如果真的房主拦我们,为了逃跑,我们才可能伤人,拿出刀之后我们什么也没有说,吕伟说咱们走,把东西都放下,我们开门往外走,房主是一个男的领一个小孩,我们出去时房主把小孩护在身后,我没看见是男孩还是女孩,房主30多岁,身高170公分左右,挺白挺胖的,穿什么衣服不记得了。吕伟第一个拿刀出去的,我听见他跟房主说“你别动,我们什么都没有拿”,他用刀跟房主比没比划我没看见,王海洋第二个跑出去的,他什么也没有说,他好像没拿刀比划房主,我是第三个出来的,直接就往楼下跑了,杨飞是最后一个跑出来的,在我们往外跑期间,房主一直贴墙护着孩子没动,他说了一句"我没动",下楼吕伟开车就跑,逃跑期间我坐在副驾驶,杨飞和王海洋坐在后面,杨飞说有警车好像在追我们车,当时我们也没有在意,以为是正常巡逻之类的警车,当走到一个红绿灯时,这台警车就停在了我们的左前方,开车门下来警察拽我们车门,把驾驶室的车门拽开了,我们才知道这个警车是追我们的,吕伟看是警察把车门拽开一脚油门就跑了,好像把警车的车门撞坏了,我们车的左前侧也撞坏了,我们跑时警车就没有继续追,但是有台红色马六一直追我们,追了挺长时间,没有追上我们,在被追期间吕伟说车上不能留赃物,除了金子都扔了,我们就开始往车外扔东西,我把作案时戴的手套扔了,杨飞和王海洋好像把相机等物品都扔了,我们就留着黄金了,不知道走的什么路,东西扔哪了现在也找不到地方了,我们逃跑是用车导航找的,避开高速、避开收费站,回到的辽源。到辽源后吕伟给了王海洋和杨飞每人200元钱,让他们回家呆着消停、消停,他们走时也没有说偷来的东西怎么分的事,他俩走后吕伟让我拿着偷来的剩下的黄金饰品研究卖了。第二天我拿着黄金手镯,戒指,耳钉,还有黄金的斧头形状的小吊坠到辽源市科技城找到一个叫小国的人把这些黄金卖了,他没问我黄金的来源,我也没有说,他也没有登记,我去了就直接问他这些黄金怎么回收,他说210元钱一克,他称了一下好像是30克左右,卖了7 000元钱,他给的现金,卖完黄金我直接找到吕伟,把卖的钱都给他了,他共给了我不到300元,我们每天都在一起,买毒品吸食、玩打鱼游戏花了,再有就是吕伟说杨飞和王海洋在卖完黄金后找到他,说家里面有困难,吕伟把卖黄金的钱一人给了他们五六百,但是给钱时我没在场,其他的钱吕伟说是修车还有给租车行费用花了,我和吕伟在一起一两天就分开了,之后我们一般是电话联系,毒品是吕伟在贾三那买的,我们一起吸食了能有两三次,都是在宾馆吸食的,具体哪个宾馆记不清了,买的毒品吕伟给了我一克左右,我自己在家也吸食了,剩下的都在我家里,我在家是自己制作工具吸食的毒品。后来我回家发现我的兜里还有一枚钻戒,我忘了是什么时间放兜里的了,也是在第一家偷的,我用纸包上放在我家门上了,吕伟他们知不知道我拿了这个钻戒不清楚,在我家门上发现的钻戒就是这枚戒指。白色晶体是我吸食剩下的冰毒,是吕伟给我的,塑料吸管的吸毒工具是我吸食毒品时自己制作的。

我们使用的刀,我的直接放在车里了,王海洋和吕伟的怎么处理的我不知道,最后这些刀哪去了我不清楚。我身高180公分,较瘦、短发,我当时穿一件白色短袖,橙色的短裤,穿一双黑色板鞋,身上斜跨一个小的黑色皮背包;吕伟身高170公分左右,较瘦、短发,当时穿一件白色带蓝格的短袖,下身穿一件短裤,什么颜色记不清了,穿的也是布鞋,什么颜色记不清了。王海洋身高170公分,较胖、短发有个小盖,当时穿一件短袖,也是短裤,什么颜色的记不清了,穿什么鞋也记不清了。杨飞身高170公分左右,较胖、短发,当时穿一件短袖,胸前有个熊猫的图案,好像是穿一件蓝色的休闲裤,穿一双旅游鞋什么颜色记不清了。

吕伟给我的赃款玩打鱼游戏了;吕伟是吸毒玩游戏,修车什么的了,王海洋和杨飞怎么花的不知道。我们家里面条件不好,盗窃就是整点钱花。吕伟是我们来松原盗窃的头,一切事情都是他安排的,他会技术开锁,我们不会,他是我们盗窃团伙的头目。不知道我们驾驶的丰田凯美瑞假牌照的来源,吕伟找我来松原盗窃时,车上就已经有这个牌照了,也不知道牌照哪去了。我们从第二家盗窃被发现出来后是吕伟开车,整个过程中开车都是吕伟,我坐在副驾驶位置,图片中开车的是吕伟,副驾驶是我,后面坐的是王海洋和杨飞。

我揭发贾三,男,30岁左右,他持有枪支,还有贩毒的事,争取立功。我和贾三是通过朋友认识的,2015年8月中旬,我和吕伟、王海洋开车去向阳山溜达,在向阳山遇见了贾三,他说刚在网上买了几把枪玩,领我们到他的车跟前打开车门,我看见后座上放着两把枪,吕伟、王海洋、杨飞都看见了。贾三还贩卖毒品,2015年8月中旬,我和吕伟、王海洋、杨飞从松原作案后返回辽源,吕伟给贾三打电话约在向阳山见面,贾三在那招待我们的,并从他车里拿出冰毒让我们吸,当时我看见他车的手扣里有挺多冰毒,大约有10克。

3、被告人王海洋的供述,吕伟负责开门,我负责拿牙签插门锁,小宝背着包,我和吕伟、小宝负责进屋翻东西,杨飞在楼梯口望风,如果中间有人回来杨飞就带上门进到屋内。

2015年7月份时吕伟给我打电话说没钱了,想一起出去整点钱花,出去的还有你的一个朋友,钱怎么分都行你说了算,走时给你打电话,我同意了。过了几天,吕伟和杨飞打车来接我,吕伟提议租一辆车,走时来回比较方便,吕伟、杨飞和我去了辽源李某租车行租了一台黑色的凯美瑞轿车,当时我和吕伟出示的本人身份证,杨飞出示的本人驾驶证,每天300元,一个月8 000元,是吕伟和租车行的老板谈的,租期满一个月就按月走,如果没有租到一个月就按天算,吕伟拿出6 000元,是抵押金和一部分的租车钱。租到车后我们三个就分开了。又过了几天,我和吕伟、杨飞、小宝聚到一起,我问吕伟咱们去哪,吕伟说你们想上哪去,我们三个当时都没说具体去哪,意思是让吕伟自己决定,吕伟说咱们上松原,我也说了一句松原有钱,别人没说什么,我们四个开车导航往松原走,我们之间说的干活指的盗窃。我们到松原后先在市区开车溜达,熟悉一下地形,看看附近的小区哪个像是有钱的样子,路过奥林匹克广场时,吕伟指着广场旁边的小区说这的小区不错,我们三个说还行,吕伟说明天再干。我当时理解的应该是趁早晨家里人都上班了再干。我们在九号公馆待了一晚上,第二天上午八点多,我们开车到奥林匹克一栋楼的楼下,我们四个下车进到楼道后,先看房门锁是否能和吕伟手里的锡纸做的开锁工具对上,如果房门的钥匙孔和吕伟的开锁工具对上了,吕伟就先用纸钱对折叠或者硬一点宣传单伸到门的最上面或者最下边,看看是否房间里面反锁了,如果反锁了意思就是家里没有人;没反锁就是说明家里有人,确定反锁后我们就趴在门上听听是否里面有人,没有声音的话我们再敲门,如果还没有人的话,就由吕伟用开锁工具把房门打开。我们开始时试了两、三家都没成功,因为门没反锁所以没动手,后来有一家成功了,几楼我不记得了,吕伟开的门,我负责插牙签,小宝和吕伟进屋了,杨飞在楼梯口望风了,我和杨飞没进屋,等我插完牙签要进屋时吕伟和小宝就出来了,当时小宝背个包,包里有什么我当时不知道,包是事先小宝就在胸前背着的,出来时手里没拿东西。然后我们下楼开车走了。

我们又去了另一个小区,叫什么名字不知道,吕伟以同样的方式打开了一家的门,是第二层楼,门打开后吕伟和小宝先进屋内,我在门口插完牙签也进屋里了,当时门是开着的,杨飞在门口望风,我在客厅翻出来一个相机,这时吕伟和小宝把卧室翻完了,吕伟递给我一个兜子,说里面是貂,我接过貂后看见杨飞在门里面从猫眼往外看,杨飞什么时候进到屋内的我不知道,他说小伟(吕伟),这家回来人了。吕伟站到杨飞的位置看了一眼门外,手把着门把手,让手里有刀(吕伟和我)的都拿出来,吕伟让我把貂放在门口,然后吕伟把门从里面打开了,我们三个跟着吕伟一起都出来,吕伟和小宝手里拿着刀,吕伟先用刀跟房主比划了一下,当时房主领个小孩站在楼梯口靠着墙,吕伟跟房主说“东西都给你放那了,啥也没拿,你别吱声”,房主当时说什么了我也没注意,除了吕伟我们三个没说话,然后我们四个跑下楼去,往楼下走时我向房主比划了一下,意思是不要房主乱动,也别下楼来撵我们,吕伟开车小宝坐在副驾驶,我们开车跑出小区。

租车时的真号牌我不记得了,作案时没挂车牌,做完第二起车开到一个挺宽的大马路时,吕伟把车停在路边,让我把辽P5831A的牌照换上,我去挂在车后面了,挂完牌照我们继续往前开车,辽P5831A牌照怎么来的不知道,在辽源来松原那天早晨我才发现的这幅牌照的,从辽源出来就挂着了,在进九号公馆前把辽P5831A拿下来的,在我换完牌照后,快要到路口准备等红绿灯时从倒车镜看见后面有一辆警车,我们什么话也没说,也不知道是在追我们的,等到了一个路口,警车别在路口那了,吕伟加速刮到了警车然后开车跑了。因为我们盗窃了,警车别车时我们才知道在追我们。刮到警车边上跑了后,吕伟问还有没有车在追,我们看见后面有一辆马自达车在追,后来也被我们甩掉了。跑到哪也不知道,我们下车把辽P的牌照扔了,没牌照跑了一段时间,后来又换上了真牌照,但是有遮挡真号牌的数字,当天就回辽源了。

吕伟手里的刀是折叠的,刀把黑灰色,伸直能有20厘米;我手里的刀也是折叠的,刀把好像也是黑灰色的,这两把刀挺像的,具体什么样子我现在描述不清了。刀当时吕伟有一把在他兜里,吕伟的斜挎包里还有一把,上车后小宝把吕伟的包背起来了,小宝把包里面的刀扔在后座上,我没说什么直接把刀揣兜里了,吕伟从哪里整来的刀不知道,回辽源后我把刀给了吕伟,现在刀在哪不知道。

第一次偷到什么了我不知道,因为小宝放包里了;第二次我进屋拿了一个相机(黑色的、什么牌子的不知道),貂没拿走,后期有车追时吕伟说把没用的东西都扔了,杨飞问相机也扔了,吕伟说扔,然后杨飞从窗户把相机扔出去了,小宝当时坐在副驾驶位置,把兜里没用的东西都扔到车后座我和杨飞座上了,有一些没用的首饰盒、坏的手机也都让杨飞扔出去了。我看见小宝在副驾驶位置从兜里掉出来一条项链,我刚要拿,小宝说“你还要黑吃黑啊”,我当时没说话,小宝把项链拿起来了。首饰盒是第几家拿的我不清楚,坏的手机是第二家拿的,其余还盗窃什么东西我不知道了。我们还没有分赃,因为车刮了,还让枪打了一个窟窿,打在驾驶室后面的那个门,也就是我挨着的那个门被打了个窟窿,好像是小宝说的这修车还不知道要花多少钱呢,所以要等到修完车才能分。吕伟共给了我400元钱,这些钱被我自己消费了,其他人得到多少钱我不知道。

在第二家被堵屋里后,我和吕伟把刀拿出来了,怕被抓住,我没看见沈忠宝和杨飞是否拿刀。我们实施两起盗窃过程中都拿刀了,就是怕在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拿出刀吓唬吓唬好逃跑。贾三没给我和杨飞、吕伟提供过吸毒场所,我们也没有一起吸毒,我就和吕伟一起吸过毒。

4、被告人杨飞的供述,2013年11月份我因抢夺罪被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7月末,我们在松原市作案,一起盗窃的有我、吕伟、大宝子(具体姓名不知道)和小宝(真实姓名不知道)。吕伟提议、组织我们去的。我负责望风,吕伟负责开车、开门和找东西,大宝和小宝协助吕伟,共盗窃两家。

2015年7月末,吕伟联系我说出去整点钱(入室偷点东西),找我和他在辽源一个二手车行(具体哪家不记得了)租了一辆黑色凯美瑞轿车打算用来作案,之后我们四个见面商量怎么去盗窃,当时吕伟给我们分的工,让我楼道内望风,大宝和小宝协助吕伟开门时看着门镜,开门后大宝、小宝协助吕伟进屋盗窃。第二天我们到了松原市,当天晚上在松原市内的一家洗浴住的,第三天早上7点多,我们四个出来盗窃,开始进了一个小区,随意找了一栋楼,是高层,去的几楼我忘了,我就放风,吕伟开始弄门,门开了后吕伟、大宝、小宝进屋偷东西,大约不到10分钟他们三个就出来了,我们四个一起上车了,在车上有人说这家没偷到什么东西再去整一家,我们离开这个小区又换了一个小区,进入小区后又随意找了一家,是一楼,吕伟去开门,门开后他们三个进屋了,我在楼道内把风,不大一会我听见楼宇门有响动,我就喊吕伟,没动静我就进那家屋子了,吕伟把门关上了,吕伟从门镜看说这家人回来了,吕伟拽着门和我们三个说“把刀拿出来,把东西都放下”。然后吕伟把门开开了,小宝冲出去拿刀对着那家主人说“别动,动我就弄死你”,接着吕伟出去了,随后我和大宝出去了,大宝出去时拿了一把卡簧刀,我出去时听吕伟说“东西没拿都放下了,你别报警”,我、小宝、大宝跑出去在我们车那等吕伟,吕伟和那家主人说了几句话也出来了,之后我们开车就跑了,在跑的过程中遇到一辆警车,警车停下下来一名警察喊我们停车,在那一瞬间吕伟开车就把警车撞开跑,往哪个方向跑我也不知道,后期吕伟看见没有车追我们了就把车开到一个偏僻的土路上了,下车换了一套车牌,一直在庄稼地里走,我们开车回到辽源市,吕伟给了我100元钱后我们就分开了,回到辽源市第二天我给吕伟打电话又从他那拿了200元钱,之后就再没见过面,剩下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作案使用的车辆是我和吕伟在辽源市内的一家二手车行租的,吕伟付了6 000元押金,用的我身份证、驾驶证,车是黑色的凯美瑞,车牌号记不住了。吕伟开车,小宝坐在副驾驶,坐在正驾驶后面是大宝,我坐在副驾驶后面。吕伟拿着一个十字花的工具开的门,我不知道工具是哪来的,也不知道工具现在在哪。

在第一家,我看见有一台照相机(没看清什么牌子)、一块手表(牌子不知道)、一条细的黄金项链,这几样都是小宝拿的;大宝手里拿了一个包,他说里面一台录像机(具体是什么不知道)。第二家遇到主人回来了,当时挺慌乱的,我没看见他们拿什么东西出来,我也没拿东西。我们被警察发现后就把手表、相机、录像机从车窗扔了出去,具体扔到哪了不知道,剩下的东西有多少,在谁手,怎么处理的我都不清楚。我一共得到300元,用于吃饭和住宿了,在哪吃饭记不清楚了,住宿是在栖尔思洗浴住的,都花光了。

在盗窃第二家被主人遇到后吕伟说把刀拿出来,把盗窃的东西放下,开门后小宝拿刀威胁那家主人说“别动,动就弄死你”,吕伟和那家主人说“东西我们都没有拿,你别报警”,再就没有什么行为。盗窃第二家被堵在屋里我们出去时我就看见小宝和大宝拿刀了,刀是哪来的,什么时候准备的我都不清楚,我也不知道刀在哪了。大宝拿了一把长约30公分的黑色卡簧刀,小宝拿了一把长约40公分的三角刮刀,外面是圆的套库。我认识贾三,但是没和他在一起吸毒,他也没给我们提供过毒品。

四、鉴定意见

松原市价格认证中心松价证公鉴字【2015】108号和11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天梭表鉴定价格4 005元;钻戒鉴定价格6 942元。

五、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辨认笔录,2015年8月29日,经检测吕伟、沈忠宝、王海洋尿样呈阳性,近期内有吸毒行为。杨飞尿样呈阴性,近期内无吸毒行为。

经柳某辨认,辨认出11号和6号是第一个走出来的高瘦男子(吕伟);11号和8号是走出来的矮胖男子(王海洋)。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本院确认的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赃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数额巨大;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凶器相威胁,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王海洋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伟、沈忠宝、杨飞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均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伟、沈忠宝、王海洋均有前科劣迹,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部分赃物被收缴并返还失主和被害人,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始至202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忠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始至2025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杨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始至2024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 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 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8月29日始至202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五、涉案赃款、赃物予以追缴,返还给被害人和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  郑淑梅

人民陪审员  吴龙馨

二○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肖 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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