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6-07-14 04:26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吉0381刑初108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肖奇,男,1982年10月26日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铁北街科苑新城2号楼6单元3楼西门。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5年11月12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立波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付立波、被告人肖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肖奇同于海明、郭艳可、李贵湖等人在公主岭市铁北街黄土包市场一烤肉店内喝酒时,遇到在烤肉店喝酒的付立波等人。因付立波同于海明论辈分时发生口角,付立波用啤酒瓶击打于海明头部,肖奇遂持一啤酒瓶将付立波右眼部打伤。经鉴定,付立波右眼外伤致右眼盲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肖奇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付立波陈述;证人司林、李贵湖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门诊病历;鉴定意见等。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肖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肖奇当庭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肖奇同于海明、郭艳可、李贵湖等人在公主岭市铁北街黄土包市场一烤肉店内喝酒时,遇到在烤肉店喝酒的付立波等人。因付立波同于海明论辈分时发生口角,付立波用啤酒瓶击打于海明头部,肖奇遂持一啤酒瓶将付立波右眼部打伤。经鉴定,付立波右眼外伤致右眼盲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肖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证明付立波右眼外伤致右眼盲之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肖奇的刑事责任年龄。

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肖奇到公安机关投案。

4、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肖奇于2011年3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

5、诊断书、病历,证明付立波受伤后治疗情况。

6、调解笔录及收条,证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付立波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20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7、证人李朝汉证言,证明案发当天李朝汉和付立波等人在铁北街一个烤肉店吃饭,于海明、肖奇等人也在那吃饭,吃完饭要走的时候,付立波和于海明说话,让于海明管付立波叫老叔,两人唠急眼了,付立波用啤酒瓶子打于海明头部一下,把于海明额头打出血了,肖奇就拿啤酒瓶子打付立波头部一下,还把眼睛给刮伤了,付立波眼睛、头部都出血了,之后被大伙拉开,都上医院了。

8、证人司林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司林和付立波等人在烤肉店吃饭,于海明也和其他人在旁边桌吃饭,付立波和于海明开玩笑,但没急眼,吃完饭司林领着孩子先出去了,就听见屋里有啤酒瓶子的声音,司林领着孩子先回家了。

9、证人于海明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于海明和肖奇在烤肉店吃饭,郭艳可、李贵湖也先后来到烤肉店和于海明一起吃,付立波也在该烤肉店吃饭,付立波要走时让于海明管他叫老叔,于海明说也没亲属关系,叫啥老叔,付立波就说装啥,就拿起一个啤酒瓶子打于海明头部一下,把头部打出血了,肖奇看见于海明被打了,也拿啤酒瓶子打付立波眼眶上了,眼睛打出血了。

10、证人郭艳可、李贵湖证言,均证明案发当天郭艳可、李贵湖和于海明等人在烤肉店吃饭,于海明和一个人论辈分,论急眼了,叫付立波的人就拿啤酒瓶子打于海明额头一下,打出血了,肖奇就拿啤酒瓶子打付立波眼眶上了,把付立波眼睛打出血了。

11、被害人付立波陈述,证明案发当天付立波和司林等人在铁北街一个烤肉店吃饭,于海明在隔壁桌吃饭,付立波和于海明论辈分,走的时候,付立波说:大侄,慢慢吃,于海明说:你别跟我得瑟,当时喝点酒,付立波就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子打于海明头部一下,和于海明一起的一个男的就拿啤酒瓶子打付立波头部一下,把付立波眼睛划伤了,被大伙拉开去医院了。

12、被告人肖奇供述,证明案发当天肖奇和于海明等人在铁北街一个烤肉店吃饭,付立波也在那吃饭,要走时付立波和于海明论辈分,论急眼了,付立波拿啤酒瓶子打于海明头部一下,啤酒瓶子碎了,于海明头部出血了,肖奇就站起来说还打啊,付立波拿啤酒瓶子转过身,肖奇以为付立波要打他,就拿起啤酒瓶子打付立波头部一下,啤酒瓶子当时碎了,后被大伙拉开了,听见有人说付立波眼睛出血了。

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肖奇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肖奇案发后自首,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六十七条(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肖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刘爱华

人民陪审员  马晓莉

人民陪审员  韩 影

二0一六年四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石良玉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